“冤么?”四川长宁,女子在路边买草莓时,因临时有客人进其五金店,让其11岁女儿自

晴澍聊社会 2024-09-13 17:48:26

“冤么?”四川长宁,女子在路边买草莓时,因临时有客人进其五金店,让其11岁女儿自己挑选。可其女儿挑好、女子复秤也没有发现缺斤少两后,却以太贵、质量不好为由不要了。商贩认为,女子太欺负人并与其发生争执。可商贩主动报警后却被以互殴、强买强卖为由拘留3日并300元罚款,而先动手的女子仅被处300元罚款。但商贩不服并告上法庭。

(来源: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

38岁男子方某为了生活,挑着两个箩筐到某五金商城门口的街边,摆摊售卖草莓。

女子罗某是该五金城一家五金店的老板娘。

去年初的一天,罗某11岁女儿和罗某说,看很多人都在买草莓,自己也想要买一盒吃。

罗某同意后就带着女儿来到摊位前询问草莓的价格。

方某表示,草莓论盒卖的,但罗某不同意并坚持要自己挑的。方某同意后双方约定一斤25元。

可罗某正准备动手挑选时,却发现有客人进入她的五金店。为了做生意,罗某让其女儿自己挑一斤左右。她自己则迅速跑回店里招呼客人。

挑好草莓后,方某过秤显示是1.2斤、刚好30元。

随后方某就带着罗某的女儿以及那袋已经过好秤的草莓,进入五金店来找罗某给其女儿结账。

当时罗某的客人正在看货,罗某就先用其店内的电子秤,将那袋草莓复秤,复秤结果显示确为1.2斤。

可罗某准备付款前,又再次看了一下草莓。这时罗某才认为草莓的质量不好且太贵了,并决定不要了。

方某当时的说法是:

第一,挑选前罗某自己来看过的,质量好不好其是成年人,其自然能分辩清楚,而且,是罗某自己授权其女儿挑选的,草莓这种水果的性质比较特殊,被触摸过将会影响二次销售。所以挑了就要买。

第二,为什么罗某复秤前不说,要等复秤后才来嫌贵呢?几个意思?很明显,罗某就是想趁机压价格。

但罗某认为,方某就是趁自己不在时,故意拿出全部都是不新鲜的草莓来让其女儿挑选的,而且,过秤、复秤时其都没有检查清楚,方某不能强买强卖。

双方发生争执后,方某对着店里的客人大声说道:“这个人不讲诚信、大家不要买她们家的东西。”

期间,方某还两次去拉五金店的一道卷闸。

随后双方多次发生肢体冲突并扭打在一起。期间,罗某先用玻璃胶枪打了方某头部和手部,方某随即用手打了罗某的头部,并将其推倒在地上。

其他五金店店主闻讯赶来后,将双方拉开。事后方某主动报警。民警介入调查后,认为双方都有过错,并两次组织调解,但均未果。

后因双方都不愿意调解,公安机关对罗某处以300元罚款,对方某处以3日拘留并处300元罚款。

但方某认为,是罗某先动手的,凭什么她就不用拘留呢?并据此提起行政复议,无果后,又告上法庭。

方某认为:

1、议好价格后,罗某因自身原因让其女儿挑选的,事后也确认其是诚信经营、未缺斤少两、质量哪里有问题罗某也说不出来,只是简单粗暴的说“我想要就要!不想要就不要!”此为罗某过错之一。

2、发生争执后,我主动让罗某报警,但其说找不到手机,罗某女儿帮忙找了后也说找不到,真假不得而知。但是罗某先动的手,此为其过错二。

3、所谓强买强卖是指以暴力、威逼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是罗某主动前来消费的,价格也是事前谈好的,质量和重量都没有问题,何来强买强卖?

公安机关认为:

首先,罗某认为方某销售的草莓质量差,并因不购买而拒绝支付草莓款后,方某数次将罗某店的一道卷闸门关闭,并干扰顾客正常购买罗某店的商品,以此达到售卖价格为30元草莓的目的。

即方某是采取关门、干扰顾客正常购买商品的措施迫使罗某向其支付草莓款,其行为系强迫交易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6条规定,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据此,公安机关根据方某违法情节、性质、所造成的后果等,认定其违法情节较轻并处3日拘留处罚。

其次,双方发生纠纷后推拉扭打,致双方不同程度受伤。因此,本案是属于互殴,二人均要受到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殴打他人,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据此,公安机关认为二人不能理智处理纠纷并发生互殴,但违法情节轻微,故对二人均处300元罚款。

最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6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

综上,法院认为,罗某只有一种违法行为而方某有两种。因此,公安机关对方某合并处3日拘留、3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且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驳回方某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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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9-14 00:25

    枉法了,建议警察或者法官挑一个刀了吧。。虽然是互殴,罗先动手,有加重情节,2人都罚300于法无据,纠纷产生的所谓强买强卖明显拘留3天处罚过重。。互殴各自拘留3天,罗先动手罚500,方强卖罚300

  • 2024-09-13 19:15

    30元嫌贵这下好了可以买30斤

  • 2024-09-14 00:35

    处理不了事情还处理不了人!?

  • 风车 30
    2024-09-14 05:26

    互相动手就算互殴?那互相动刀就是互捅了?大家都是同罪,都不用承担责任?

  • 2024-09-13 23:32

    这娘们该揍

  • 2024-09-13 19:39

    无聊的玩意,30元的问题都解决不了!

  • 2024-09-14 18:22

    主动惹事却没被重罚,的确不公平。草莓本就特殊,翻当过了的确影响二次销售。这法官不食人间烟火

  • 2024-09-14 07:18

    女子以买草莓的理由寻衅滋事怎么不追究?这不是鲁智深买猪肉的手法嘛

  • 2024-09-14 14:21

    这女人自己同意的价格,同意的授权,凭什么不要?谁都知道草莓基本装盒后不到吃不乱动,一动品相就不好了,你翻来覆去挑过人家还卖给谁?又不是缺斤少两?欠揍!

  • 2024-09-14 12:45

    人家青岛女司机开车逆行加打人才罚1000!

  • 2024-09-14 07:09

    一刀流

  • 2024-09-14 03:38

    这就是公母的区别

  • 2024-09-14 19:03

    有没有想想这11岁女孩的感受??

  • 2024-09-15 10:57

    流动摊位对门店,一个没带小孩一个用小孩,然后在来个男让女。三板斧见笑了

  • 2024-09-15 09:49

    科普一下,这就是法律层面上的要约,双方也已经达成合意,是必须要履行的,不属于强买强卖。

  • 2024-09-14 09:05

    知道它的店在这里不就好办了吗?

  • 2024-09-14 21:26

    这判法有问题

  • 2024-09-14 14:14

    意思是我打他没事,他打我不行。这不是纵容坏人坏事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