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律师黄俊涛
有几种办法可以抵
根据企业在什么情况下注销,什么原因注销,或可继续抵 :
1、一般情况:企业注销,需要将账面债权债务,该收的收回(无法收回做损失,根据损失政策税前扣除),该付的付出去(无法支付转营业外收入),账面如果有非货币资产,像固定资产、存货等等的可以处理掉,增加销项,可以抵进项。
2、重组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具体操作看政策原文哈。政策注意几点:1、一般纳税人;2、全部;3、注销。
进项留抵依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文件,明确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所以也看出重组的形式有合并、分立、出售、置换,而且如果只是部分转让,是不允许继续抵扣的。 政策很明确,实际操作可能有很大难度,合并还好,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买方,进项类似于债权吧,一起转移给买方;但是分立呢,好像能有多少分给买方,还需要有合理的方法分配......
3、地点迁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地点迁移后仍继续经营,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是否可以继续保留以及尚未抵扣进项税额是否允许继续抵扣问题公告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具体操作还是看政策原文,很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