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不负责任了!”湖南湘阴,一男孩坐幼儿园校车回家,可到了指定地点家人没有来接,老师竟然直接将孩子领下车后离开。结果男孩发生了车祸,事后,家长将幼儿园、老师以及司机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来源:中国法院网) 周明看着躺在病床上的儿子小明,心疼得直掉泪,要不是自己忙于生计,忽略了儿子上下学的接送问题,儿子也不会小小年纪,就变成了十级伤残。 想到儿子将来的生活,他心里百味杂陈,如今,他只想通过法律的手段,为儿子讨回公道。 小明是学龄前儿童,由于平时周明夫妇要上班,没空接送,便选择了校车服务,平时都是由校车直接送到家门口。 2020年11月11日16时左右,小明照例坐了幼儿园的校车回家,司机申林到了小明家附近,便开了车门,由幼儿园的王老师牵着小明的手带下车。 可王老师左看看,右看看,都没有看到小明的监护人,由于急着送其他孩子回家,想着小明家也就几步路的距离,便交待小明几句后便上车离开了。 对此,小明也习惯了,要回家,他就得横穿马路,可他刚走了几步,就突然被一辆疾驰而来的小汽车给撞飞了。 万幸的是,小明没有生命危险,可不幸的是,这场车祸导致小明产生了十级伤残的后果。 经交警部门认定,申林和王老师共同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强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而小明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小明的父亲周明既心疼又气愤,他认为幼儿园太不负责任了,怎么能让这么小的孩子自己回家呢,如今儿子被撞成这样,必须要有个说法。 于是,他找到幼儿园负责人和肇事司机王强,要求他们共同承担302042元的经济赔偿。 可幼儿园觉得,这事他们虽然有责任,但家长明知孩子放学,却不来接,也同样存在过错,周明提出赔偿金过高,他们难以承受。 而王强也觉得十分冤枉,自己只是在马路上正常行驶,谁能想到会突然冲出来一个小朋友,他认为自己根本没错。 周明在多次跟幼儿园和王强协商无效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幼儿园校车司机申林、幼儿园以及肇事司机王强,一起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合计302042元。 那么,在法律上是如何看待此事的呢? 1、幼儿园在未将小明交到监护人手里之前,对小明的安全看护义务,而王老师在没有家长接手的情况下,不负责任地将小明独自放在马路边,导致小明发生意外,王老师及幼儿园已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9条至1201条相关规定:未成年人在学校监护期间内受到人身伤害,学校若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承担责任。 家长将幼儿交到幼儿园手中,那么幼儿园在监护期间,就对幼儿有安全保障义务,而王老师在未确保小明安全的情况下,将他留在马路上,属于监护不力的范围。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王老师是在执行工作任务时所发生的事故,幼儿园为王老师的工作单位,有义务代替王老师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校车司机违规停车,同样已构成侵权。 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32条第1款规定: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 申林当时停车的地点,既不是公交站台,也不是校车停靠点,其随意停车的地点,并不具备安全因素,与小明被撞有必然关系。 申林所驾驶的校车,为第三方提供的服务,因此,申林的老板也负有连带赔偿责任,由于校车购买了保险,所以如果符合保险的赔偿条件,他们是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的。 3、肇事司机王强,在公路上行驶,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也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王强虽然是正常驾驶,但其在经过城市道路或者村落等情况多发地时,应该更加谨慎驾驶,所以其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4、法院审理认为: 申林违规停车,与王老师未将学龄学儿童交付到监护人手中,是导致小明发生意外的主要原因,两者存在因果关系,构成侵权,因此申林与王老师应各自承担主要责任中50%的赔偿部分。 王强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应承担次责! 综上,法院判决: 周明所诉之300542赔偿金,由由两保险公司分别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57212元,剩下部分由申林承担50165.52元,王老师承担50165.52元,王强承担42437.69元。 由于三方都是在工作时间发生的事故,因此,其所任职的单位,有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此判决,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审维持原判! 其实,我认为,在此事中,幼儿园和司机固然有错,但家长也有不可推脱的责任,家长对未成年人有监护义务,假如小明的家人,能提前在指定地点接送孩子,说不定悲剧根本不会发生!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为化名! 法律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