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知道很多人会说,在古代,给女儿家产,就是把“家产分给外人”。为什么呢?
因为女儿总是要嫁“出去”。
所谓出去,就是女儿去男方家,服侍照料男方一家老小;
女儿所生子女,无论男女,都是“外姓”。
所以,女儿,生下来,就是“外人”。
那么到了近现代,如何解决“女儿生下来就是外人”的境遇呢?很简单,就是给她“儿子”的待遇。
即女儿不一定非要婚嫁;
女儿婚嫁不一定要住到男方家;
女儿生育子女,不一定就要跟男方姓。
只有将女儿的待遇,提至儿子的待遇,那么家产,自然也就是和儿子一分为二,等而视之。
一边痛心疾首地感慨“我也想给她,可给了她就便宜了那小子!”;一边“你就是要结婚,要出去,要给别人生孩子”,其实不过是自己的矛插自己的盾,一辈子也翻不了身,装装样子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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