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把人逼上绝路的下场!浙江,老板欠员工1.5万工资,员工多次索要,老板却说:有也不给。员工忍无可忍,直接从兜里掏出了提前准备好的水果刀,将老板儿子当场捅死。员工被判死刑,可他不服,认为是老板有错在先,于是提出上诉,二审最终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河南商报)
熊力勤是一名装修工,在他们村儿也算是个手艺人。
当初,父母给他取这个名字,是希望他以后能勤奋一点,靠双手致富。
而熊力勤也争气,没辜负父母的期许,一直踏踏实实的生活,对待工作也很认真。
虽然挣得钱不多,但也能养活妻儿老小。
熊力勤和妻子生了俩孩子,大女儿13岁,已经上初中了,小女儿才不到一岁,还在襁褓中,妻子没有稳定工作,主要在家看孩子。
农忙的时候,妻子也会给村子里的农场主干活,拔一天草,给70块钱。
家里的主要经济来源,还是得靠熊力勤。
熊力勤为了挣钱,常年在外打工,和家人也是聚少离多。
但是,在他看来,只要他能挣到钱,让女儿得到好的教育,让妻子不为钱发愁,他就觉得吃这点儿苦,也值得。
熊力勤自打2017年起,就在陈元启的店里打工,主要是干吊顶集成的,工作期间,也是兢兢业业,也没出过什么岔子。
都说男人是搂钱的耙子,女人是存钱的匣子。
这些年下来,妻子省吃俭用,也攒了一些钱,于是决定把老家的房子翻新,重新装修一下。
也正因为此,熊力勤必须得回家了,毕竟装修他是行家,再说了,这种事情,妻子一个人也应付不来。
回老家前,熊力勤为了不影响工作,还叫来了老乡武鹏替工。
临回老家钱,熊力勤找老板陈元启要欠的工资1.5万元,也跟他说了家里的难处,要装修,小女儿的奶粉钱,大女儿的课外辅导费等。
陈元启让熊力勤先回,承诺3个月后,肯定给他结清剩余的工资。
熊力勤心想,老板既然把话都说到这个份儿上了,那就再等等。
回到家,熊力勤就投入到装修工作中,到处都是用钱的地方,他们夫妻俩的积蓄就这么多,最后都没办法支撑装修进度了,只好暂停工期。
这期间,武鹏还跟他要替工的钱,熊力勤自掏腰包,给他转了1218元。
眼看着家里就揭不开锅了,熊力勤没办法,决定亲自跑一趟金华,当面要钱。
在这之前,熊力勤跟陈元启讨要工资的次数,已经不下6次,可陈元启就是拖着不给,说白了,就是耍无赖。
出发前,熊力勤在朋友圈晒了一张去金华的车票,然后配文:去金华干票大的。
武鹏还问他:工资要没要到。
熊力勤说:没有,我准备去趟金华,他要是不给我,我就杀死他儿子。
走之前,熊力勤跟妻子说:要是要到钱,我玩儿两天就回来,要不到,我就自杀。
到了金华后,熊力勤没舍得住酒店,去了工友的住处,凑活了一夜,然后又去附近水果店,买了一把水果刀。
第二天,熊力勤跑去陈元启的店里,一开始他笑眯眯的,给陈元启递了一支烟,然后说工资的事儿。
可没想到,陈元启和儿子陈星辉都一副无赖样,竟然说:有也不给。
熊力勤听到这话,彻底崩溃了,直接从兜里掏出水果刀,刺向躺在躺椅上的陈星辉。
陈星辉最终因此毙命。
这还没完,陈元启去扶儿子的时候,熊力勤掏出手机拍了张图,发到朋友圈说:此生最后一条朋友圈。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我们该如何认定此事?
1、当地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熊力勤犯故意杀人罪,并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熊力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同时具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刑法》第232条规定: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论是从武鹏的证词,还是熊力勤提前买水果刀的行为,都能说明熊力勤有蓄意杀人的动机。
2、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熊力勤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陈星辉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虽然熊力勤有自首情节,且本案系因劳资纠纷引发,但熊力勤因劳资纠纷迁怒于他人,事先预谋并持刀捅刺陈星辉数刀后又持刀追赶捅刺,在公共场合肆意行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
后果特别严重,不应予以从轻处罚。
一审判决熊力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00元。
3、熊力勤不服,认为陈元启有错在先,如果他不恶意欠薪,且态度嚣张,他就不会起杀人的念头,是陈元启先把他逼上绝路的。
二审判决强调,陈星辉在本案中完全无辜,与纠纷完全无关。
《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熊力勤杀人动机极其卑劣,又在公共场合决意行凶,行凶后还将杀人现场拍摄发朋友圈,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虽有赔偿,但不能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最终二审维持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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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赚钱,受益人不是他妻儿吗?怎么会与纠纷无关?
换老板就死不了,老板有过错,他儿子却没有
这个人是不是有点傻连老板带他们一家人一起上路不是就没这么多事?
劳动局开始呼吁要申诉,最长3年才有结果,还不错吧
欠工资没人管,
吃喝着别人的血汗钱,你说无辜?别搞笑了!这些法官不会说话就别说,当年要不是那个法官来句不是你撞的为什么要去扶,也不会闹到现在
受益人
好人不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