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宿州,女子去补办结婚证时,却被告知其早在6年前就已登记离婚,女子瞬间傻眼,自

大壮扯文 2024-09-09 15:03:33

安徽宿州,女子去补办结婚证时,却被告知其早在6年前就已登记离婚,女子瞬间傻眼,自己离婚自己却不知情?申诉未果后,女子一纸诉状将民政局告上法院,请求确认离婚关系无效。

张萌(化名)诉称,自己和丈夫马海(化名)是于 2012年7月2日在县民政局办理的结婚登记。

去年5月,她去民政局补办结婚证明,结果却被告知她和马海早在2018年5月31日,就办理过离婚登记。

张萌瞬间傻眼了,丈夫对自己一直恩爱有加,她也没去过民政局和丈夫离过婚,为何会无缘无故的被离婚呢?

所以要么是工作人员搞错了,要么是丈夫对自己的好都是假的,有可能是丈夫带着一个“冒名”顶替的自己,与他办理了离婚登记。

可在民政局办理离婚,必须要本人才可以,如果真的是有人冒名顶替自己,那民政局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为此,张萌找到民政局索要说法,但工作人员却坚持认为离婚手续受理、审查程序都合法。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萌具状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民政局确认离婚证解除婚姻关系的效力无效。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张萌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离婚协议复印件,证明协议上并非其本人签字,民政局存在违法受理与审核的事实。

对此,民政局辩称:

一、张萌诉称理由与事实不符。

去年5月,张萌到民政局并不是申请办理补办结婚证明,而是申请补发离婚证书。

当日,张萌签字申请补领婚姻登记声明书的记载内容,“本人因离婚证遗失,申请补领。”足以说明张萌对自己离婚的事实是知情的。

二、张萌办理离婚登记行为程序合法,事实认定正确,理由如下:

1、2018年5月31日,张萌与马海在民政局共同签署了离婚协议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上述材料不仅签字且共同摁有手印。

同日,工作人员对张萌与马海做了离婚登记询问笔录,明确告知了相关权利与义务及相关法律后果,张萌在签字栏处明确书写“我对上述询问笔录回答真实,双方自愿离婚,完全同意协议的各项安排,如有欺骗隐瞒,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签名和摁有手印。

2、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10、11、12、13条之规定及《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54、55、56、57、58、59、60、61条之规定,进行审查、受理等行为,并无任何违法行为。

3、张萌的诉请行为,已超过法定时效。

《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中,自2018年5月31日起开始计算,截止至2024年2月2日(法院受理日期),该离婚登记行为,不仅超过了6个月的一般起诉期限,也超过上述规定的最长5年时效。

4、张萌诉称不知道离婚登记行为,无证据支持且不符合常理。自2018年5月31日至张萌起诉之日,长达将近6年的时间,张萌与马海是否在一起共同生活,张萌如果对此并不知情不符合常理。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如何评价此案呢?

首先,民政局是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婚姻登记机关,具有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等法定职权。

其次,《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本案中,根据民政局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2018年5月31日,张萌与马海向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登记,提交了身份证明、户口簿、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双方还在婚姻登记处填写了《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上述材料中签字摁印。

并且,民政局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对二人做了离婚登记询问笔录,双方均签字、摁印予以确认,并在现场拍摄照片。

民政局经审查认为双方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为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并颁发离婚证的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并无不当。

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需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现张萌虽然称其本人未到场,案涉婚姻登记行为无效,但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且明确表示放弃对案涉笔迹、照片进行鉴定,应当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张萌的全部诉讼请求。

最后,有网友认为张萌状告民政局的行为自相矛盾,如果张萌真的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离婚”,那么她为何不做笔迹鉴定呢?如果张萌真的已离婚,为何又要告民政局呢?

0 阅读:612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