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翔老师不愧是刑法学教授,看问题透彻,一语中的、直指人心 、9月6日罗老师对河北骑行事件发表自己的观点,他说几乎每一个交通肇事致人伤亡与过失犯罪,在认定时都会出现纠结,对于这种复杂的问题,也许通过正当程序所选择的人民,他们的判断可能更值得倾听,説的真好,对于这件事的本身来说,大部分网友都认为司机过错很小,只是来不及避开,才造成孩子碾压身亡,完全是意外,但是一起交通事故,直接从民事案件转为刑事案件,这种做法是否欠妥,希望有关部门能听一下大家的意见,针对此次的案件酌情处理,以后遇到类似事件也可以有参考价值,而不是让一人承担责任,希望法律能够公平公正审理此案!
公安部没有权利解释法律。是否属于道路取决于是否具备通行条件和允许公众通行。至于是否交付,是行政管理的问题,交付双方的交付过程不能对抗法律。如果在建工程,应该做好围挡等管理措施。
一条已经通行了那么长时间的道路,就因为路政一句未开通就不是路了?我们只是使用者不是制造者也不是监管人,专业的你们为什么干这么不专业的事情?明明已经可以开通却不开通。不开通你就封好!如果司机有罪,那路政罪加十等!
罗翔说的不敢完全苟同!即便不是道路,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也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为司机没有过失,更没有故意。
关键之前政府已经在该路上举办了骑行运动会,所以毫无争议了,按道路交通事故判定就行,这下子没办法踢球了,除了足球场上的足球菜意外,其他地方足球我们实力可是杠杠的厉害
如果路不交付就不是公路的话,以后的路修好了你爱走不走就不交付,是不是可以避免所有风险了,所有风险交给行驶在这路上的人和车了,个人认为你让走的路就是公开道路,不公开的道路你应该封闭起来?
有什么好纠结的,如果司机存在过失,那就看这个过失与事故之间有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没有,那就不存在过失犯罪这个选项,本案里面司机驶入未交付道路虽然是个过失,但是这个过失与小孩摔倒之间没有什么必然联系,反倒是小孩父亲的做法才是导致小孩摔倒的直接原因。
那条路已经具备通车条件,道路标识齐备,也已经长时间被使用,已经是事实上的开通了
活着用小孩挣流量。死了用小孩讹钱。愿他们这个骑行车队,年年月月日日都有20万赚。[滑稽笑]
未开通是吗?各路口有没有提示牌?道路有没有封闭措施?没有的话施工方,市政方负主要责任!让你赖
只能说这司机是整个案件中最弱势的也是最好欺负的,也是带来风险最小的,
路开通和不开通这个问题不是重点,重点是监护权的问题。
司机请了不少水军啊,这条路是没开通的景观大道,禁行的道路,刚开了骑行节,是本地自行车爱好者的常去锻炼场地,这些它们不会说的
个人更关心的是他是否会对虎女事件发表看法,但就这两件事他能做到的也只有和稀泥,也证明了一样东西——权威比不上权力……
这就是背后势力的力量,一起交通事故被直接定为刑事案件。
过失致人死亡是因你的错导致有人员身亡才是过失致人死亡。交通事故是你正常行驶,当事人自己明知道危险还做出危险行为导致事故的发生。这点都搞不明白当什么法律工作者啊。火车撞死人和汽车高速撞死人是一样的吗?
张三曾经举过一个“案例”:一个人从两米多高的过街天桥上跳下/坠落。被一辆超速疾驰而过的车撞死。 结果,人被车撞死。因,如果车不超速,就不会在此时,此地两者就不会发生碰撞。人就不会被撞死。所以…… 我记不清张三是怎么说的了。结论是,一个意外事故,司机不需要为坠落被撞死的人的死亡担责。
原来车只能在柏油马路上开!吓得我以后都不敢上土路泥巴路了,遇到施工临时改道的路也不能走,不然发生交通事故不受法律保护,可能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崂山打人和骑车碾压两个热点话题,不但没有互相削减热度,反而激起一轮关于行车责任的法理大讨论。一方面,大家积极研法议法,充分体现了社会的文明进步,另一方面,判罚上的标准难,也说明了法律在执行把握上的难点和空缺。相信司法终将会是公正的。
不是路,追尾了,是不是就不用负责了?停车场不属于路面,出了交通事故,是不是交规就不管用?最起码有适用原则,整一堆没用的。
一群犯错误的人,郭德纲说过冤枉你的人比你要知道你有多冤枉
一条路在那,无论开不开通,在人的眼里都是路!
其实纠结路是不是路,那是故意抛却主要因素,猛抓次要因素。 就算不是公路,也属于普通道路,至少路权同等的。 主要因素是 小孩骑行了,这是不允许的,骑行中挤了一下小孩的,这个人才是过失致死罪的人。责任应该是 别车者>父亲>组织者>司机。 却只逮着一个司机不放
个人认为这个案例是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这仅仅是一个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不应网上火了办案人员怕担责就上纲上线给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这个案例我觉得真正该纠结的是司机及死者和死者监护人、骑行组织者、道路施工管理方这几方,每方该承担几成责任,是的,我个人认为司机即便有责任,也绝不应该是全责[狗头]
不懂就问:我们这有条道路,单向三车道,有两个车道正在铺沥青,另一个车道正在事实上的行驶使用,这条道路怎么算
司机判刑了,大家各得其所
一起喝酒出事要担责赔偿,这群单车佬怎么置身事外啦?
罗教授发声了,相关部门会非常重视的,不然搞不好,惹怒了罗老师,直接把他们送进去
未交付的道路为什么允许通车呢?是不是管理上存在问题?
争什么呢,有没有交警在这路上执过法?自行车在上面走的,能和汽车一样?同样上路,汽车就是铁老虎进羊群,还吃人了,不负刑责?
如果未开通不许使用就必须封闭,不封闭修好的路车辆行人就可以走,由此造成的损害道路的所有者管理者就难逃责任。
一个法律专家,最后说的那一句“通过正当程序所选择的人民”,表达的是什么意思?还是没找到表达不清楚,就蛮带一下节奏,博取所谓的流量?
很多2+2道路施工时,会从左边借一条道,它显然也不是交付的。。如果对向车撞过来,你说按不按交通事故处理?
行,就按不是道路处理,那除了汽车不应该在那条路行驶之外,骑行车队是不是也不可以呢?从这方面看,他们都犯错了。孩子的父亲把未满12岁的儿童带到汽车道是不是过失?骑行过程中别倒孩子的另一辆自行车主是不是过失?组织者有没有过失?怎么他们都没事,只刑拘司机一个呢?
法盲,道交法明确规定,道路以外发生的交通事故按道交法处理。
是否交付,只能用来判断施工部门是否承担“质量责任”,但不能逃脱“管理责任”,更不能用来判断是否“道路”。
核心是在这个事件中,有哪些人做错了什么,有哪些过失,违反了什么法规,再来分摊责任!哪有司机承担全部责任的道理!司机如果不超速的话,什么都没做错,也没有过失,哪来的犯罪呢?反而是这车队组织者,父亲,别车人存在过失!
如果开车走在乡间新开辟的土路上,车速很慢,但是有个人也像他那种把头直接伸到车轮下被压,那后果怎么办?
那谁不是说过吗:走的人多了,那便是路!
除了交通事故中,其它情况过失杀人都是重罪,其实已经把人命置于运输之下了
把小孩别倒的那个人也应该按照过失伤人抓起来
限制警察权,已经到了不可等待的时候。
有是一个典范得判决,有可能和彭宇案一样经典,所以值得认真研究个判决。
都是火影忍者
之前在学校汽车压死的案例呢?
以后碰瓷的都去广场门口,大型广场都设有停车区,不收费的。反正不是道路,碰到我,不好意思哦,你就是故意伤害我,哦,你得赔我千八十万的
这游戏谁在制定规则
我有个疑问,没交付使用就不算道路吗?那算啥?算工地吗?
就是陪审员呗,只不过在我们这里,没啥用
那完了,以后乡间小路都不能走了,乡间小路啥标识都没有,有没有交付谁说了算?万一撞到人都不算交通事故,直接上刑法。那不麻烦大了?
过失致人重伤没问题。但是这是他爹的过失
这个事情,有多个摄像头记录,可以说是清楚明了!对于这种事情难道也要抛开事实谈条文?
说白了,就是带孩子碰瓷失手了!
有没有人知道那个倒霉孩子他蠢爹是干什么工作的?
这么说来乡下村子之间如果修了一条路,没有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开通,那这条路就不能算道路了,出了事故也不能按照交通法规来进行处置?我们的交通法规应该是一个广泛的交通规则,而不是在特定的道路上才能够适用的规则,只要有车子有行人的道路,都应该适用这个规则,行车靠右,非机动车走非机动车道,机动车路口如何礼让等等都应该自然而然的适用,而不是说要道路审批通过之后才算适用
一直比较喜欢张三老师和郑教授
我老家西口是一条已经通车十年的双向六车道公路,一直没有划线,没有交通岗,但早已通车,这要出事故是不是也要怪未验收!
司机只是个普通人,他的行为并不存在个例性。作为普通人,谁没有过已通车但没验收的道路?这是种约定俗成。
大陪审团才是抑制糊涂僧乱判葫芦案的办法
陪审团
这案子检方不采用交法就是想按人身伤害那套处理,分为有过失,推定过失和无过失,即便是无过失只要与伤害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担责任就没跑,如果最终按人身伤害这套来判案司机肯定被判担责
所以交通事故也成为间谍暗杀国家科学家的普遍手段,因为太合理了。
至于司机有没有过错。先看是否是他撞的。其次是看他有没有能力阻止事件发生。人即不是他撞的,他也没有能力避让。所以他一点责任也没有。
罗老师一针见血,可现实往往是法律面前,司机先“背锅”啊。这判决,咱也不敢问,咱只能围观
以后村道,乡道,山路等出车祸了就有参考案例了。
国内甘多法律学教授和专家都没对这事件发声?我觉得对一个走向法制社会道路的国家是不负责任表现!大家一起讨论法律!法纪!对国家对人民有益无害!
司机正常驾驶 未超速 何来过失?由什么理由断定是他本人造成的过失?请法官大人解释一下。
如果是无人驾驶的汽车🚗这个债任怎么叛呀?
司机无罪。
这么清楚的事情怎么会搞这么复杂,我个人认为就是个简单的交通事故。正常定责就完事了。
那么青岛路虎女恶意打人事件呢?请问罗老师有什么看法?
乱象
眼里已经没有光了
如果道路不具备通行条件,那么骑行的组织者是不是也构成过失之死罪呢?
呼吁陪审团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
说明现在有车的人很多,基本每个家庭都有车了吧。大家都以自己是有车一族而自豪,自得。
适用交通法77条。
小区的道路除了事故怎么算,算不算道路
不专业的执法会造成整个社会的混乱
如果没有交付,进去的人受伤或者死亡,尤工程方负全责,现实生活中,一个不是工厂里的工人,只要进入了工厂范围内,受伤或者死亡,都是尤该工厂负全责。这个事件与司机无关。真正的该制裁的是小孩的爸爸和骑行的组织者。
其实就是所说的西方那种陪审团才能真正代表老百姓的想法
死揪着司机不放,敢不敢公开那群骑行者的背景资料先。
冷眼看着他们演
这应该采用会计观点 只要达到了预定标准即使没有办理竣工验收 也应视同道路
司机吓坏了吧?是不是要精神损失费呢
到底说啥,20个字简明扼要就行
只要是道路 就必须适合道路安全法 不管有没有经过审验 只是多了施工方责任
过失致人死亡不是应该小孩前面的骑行人导致的吗?
最重要的问题就是那个公路车为什么要让一个小孩子骑。这小孩子根本控制不了这样的不安全的车。
他的意思是,人大或高院要做出司法解释,
处置不当又拉不下脸。全国都知道了,要不就只能改变事实,但是又有视频,所以说悬而不决。
交警没有权利指定适用哪条法律,应该由法院来判决
直接说用陪审团制度不就完了吗?绕半天
在我这里,通过自己的专业技术做出对国家和社会正能量发展的人才配称专家。那种只会玩嘴皮子的,咬文嚼字的扯皮的东西不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