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冲动了!”陕西石泉,男子酒后以自己能“平事”为由,威胁与朋友有矛盾的女子来到

小琴看世界 2024-09-07 22:45:39

“太冲动了!”陕西石泉,男子酒后以自己能“平事”为由,威胁与朋友有矛盾的女子来到KTV包厢。女子到了以后,男子让朋友打了该女子一耳光以解决二人之间的矛盾。可事后女子因却不堪受辱,跳江溺水身亡。案发后,检察院认为男子与其动手打人的朋友均构成刑事犯罪。那么二人涉嫌什么罪名呢?

(来源: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4月19日下午,23岁男子王某和龙某等5人驾车来到县城,找19岁男子邱某及其两个朋友玩。

双方见面当天晚上,邱某请客为5人接风洗尘。

在餐厅吃饭喝酒时众推杯换盏喝了不少酒,但用餐结束后,众人还意犹未尽并又相约至KTV继续喝酒。

次日凌晨1时许,已经喝了不少酒的王某在包厢内,关掉音乐,并和为其接风洗尘的邱某及其朋友们大声说道:“来一趟不容易,你们在当地有没有仇人或者有过节的人,尽管说出来,我可以替你们摆平!”

邱某的女性朋友陈某说,女子吴某欠自己200元没有还!邱某及其另一个朋友也说,他们也和吴某之间有矛盾。王某听后,觉得自己表现的机会来了,于是让陈某给吴某打电话,并让其马上来KTV。

吴某接电话时,以天都快要亮、喝不了酒、家人不让出门为由拒绝。王某听后,立即抢过电话并威胁吴某说道,现在必须马上过来,否则,有你好看!

吴某被迫答应后,王某安排龙某陪同陈某等人去接吴某。可吴某来到KTV包厢后,王某自己却不动手,要让邱某自己扇吴某耳光,来解决几人的矛盾。

虽然邱某总感觉哪里不对劲,但其觉得有人给自己撑腰,就没多想并当众扇了吴某一个耳光。

吴某被打后,见对方人多,没敢吱声。只是情绪非常低落的独自坐在一旁。凌晨3时许,见其他人都陆续离开后,吴某走出包厢并走到附近派出所的门前。

可到了派出所门口后,吴某却没有走进去报警求助,而是打电话和朋友说自己被打一事,并请该朋友帮忙照顾好其母亲。说罢,吴某就挂断了电话。

紧接着,吴某又打电话给其另外一个朋友杨某,并让杨某出来陪其散散心。

当时是凌晨3时许,可能杨某起床出来有点慢,而心情低落的吴某又心急并不停用微信催促杨某快点来。

吴某在催促杨某时说道:“你再不来,最后一面都见不到。”杨某听后不敢怠慢,并火速赶到约定地点。

之后,二人一起在路上走着并说起刚才在KTV包厢发生的事。二人走到一大桥处时,吴某突然说要借用一下杨某的手机。杨某没多想就把手机给了吴某。之后,吴某给上述说欠她200元的陈某打电话。

凌晨4时许,吴某因不堪受辱,并趁杨某不备时,连手机都没来得及还给杨某,就从大桥跳入江中。

一个多月后,即同年6月1日,吴某尸体被打捞上岸。后经司法鉴定,吴某系溺水身亡。

吴某家属从杨某等人口中得知实情后,立即报警。

公安机关认为,本案已经构成刑事犯罪并在侦查结束后,将案件依法移送给检察院审查起诉。

一:那么检察院最终会怎么处理呢?

首先,虽然吴某溺水身亡不是王某、邱某等人直接导致死亡的,但是,与其脱不了干系。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具体而言,王某、邱某等人酒后逞强斗恶、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属于寻衅滋事,没有异议。

也就是说,由于邱某是随意殴打他人,因此,只要认定本案是属于情节恶劣的,那就构成寻衅滋事罪。

其次,《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明确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也就是说,由于邱某随意殴打他人行为,已经造成吴某自杀身亡的严重后果,属于法定情节恶劣的,因此,邱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

最后,虽然本案是邱某一个人动手扇了吴某一个耳光的,但其是受到王某指使的,故本案是共同犯罪。

刑法第26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27条规定,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据此,检察院认定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邱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检察院以构成寻衅滋事罪起诉王某、邱某。

二、虽然本案只有王某、邱某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从民法上讲,包括女子陈某在内都要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损害的,行为人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具体而言,陈某及开车去接的人龙某等人,明知去接吴某过来是为了对其实施侵害行为,但其仍然为之,因此,即便这些人不构成犯罪也是过错行为。

因此,只要过错行为与吴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全部都要承担责任,只是具体要承担多少责任要吴某家属提起民事诉讼后,才能最终确定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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