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条款!”

槿论看社会 2024-09-06 17:58:25

浙江舟山,男子新买的房子才入住没两天,就被女邻居上门投诉,声称他发出的声音严重影响了她的生活,要求他晚上不能使用马桶。男子采取防噪措施后,仍被三天两头上门指责,女邻居还使用震数器,不分昼夜打扰男子。无奈之下,他只好搬家,将房子租了出去。可没想到,两任租客都被女邻居逼走,男子大怒,将女邻居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让女邻居措手不及!

(来源:网络)

张强很开心,因为他买的新房子交楼了,他身为单身男青年,对生活并没有过多挑剔,于是,他简单装修了一下,便住了进去。

在外租房子多年,如今终于住上了靠自己努力买来的房子,他有了家的归属感,内心的喜悦不言而喻。

楼盘交付后,邻居们也陆续住了进来,小区瞬间充满了生活的气息,张强每天下班后,在小区的绿道上散步,幸福感油然而生。

可令他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他的幸福生活,并没有维持多久。

某天,张强正在家看电视,大门却被人拍得“呯呯”响,他从猫眼里往外一看,门前站着一个陌生的女人。

他刚一打开门,那女人便自报家门:“我是你楼下的邻居,我刚住进来几天,但是每天都被你吵得睡不着觉,楼上楼下的,你能不能动作轻点儿呢?起码你不能影响到别人休息吧。”

张强虽然觉得自己并没有发出大的声响,但既然别人找上门,那肯定是自己有没做好的地方,他当即道歉,并表示一定注意。

张强马上买来了静音拖鞋,还在家里铺上了地毯,他想着,这下总不会打扰到楼下了吧。

可没想到,女邻居再次上门,说张强起床刷牙洗脸的声音和上厕所时的冲水声太大,已经严重影响到她的生活,甚至张强不小心掉到地上的一个饮料瓶盖,都能吓她一跳。

这下,张强不干了,他觉得自己只是在正常生活,而且并没有做过任何影响邻居的事,如果女邻居连这点儿声音都忍受不了,那么她只适合去住别墅。

他当即表示,一个大活人住在房子里,不可能一点儿声音都没有,而且自己也做了防噪措施,如果女邻居还是不满意,那他也没有办法。

双方不欢而散,但事情还没完,女邻居多次上门,指责张强太吵,她还要求,每天晚上超过10点,张强不准使用马桶。

张强觉得女邻居实在是无理取闹,自己在自家上厕所,还要被外人限制使用时间,这也太可笑了吧,张强果断拒绝,他依然按照自己的节奏生活。

可没想到,女邻居见张强没听她的,她决定反击,她马上买来了震楼器和共振音响等设备,对张强进行骚扰,她想让张强尝尝被吵得受不了的滋味。

张强觉得很冤,可是女邻居根本不听他的解释,无奈之下,张强只好搬出自己的家,到外面租房子住。

为了挽回损失,他将房子出租了出去,没想到,两任租客都没住几天,就和楼下的女邻居发生矛盾,纷纷要求退租。

张强十分头疼,自己明明有房子,却要租房子住,而且照这样下去,他的房子也根本租不出去,这个损失必须要有人承担。

在和女邻居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张强忍无可忍,他一纸诉状,将女邻居告上法庭,要求女邻居赔偿自己的损失。

那么,在法律上是如何看待此事的呢?

1、女邻居要求张强晚上10点后不能使用马桶,合理吗?

根据《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张强在自家里使用马桶,其行为是正常的生活需求,不存在妨害邻居的可能性。

按照标准,居民区的噪音标准在45分贝至55分贝之间,只要张强没有超过这个范围,那么则不构成扰民。

张强为了照顾邻居,穿了静音拖鞋,还铺了地毯,其已尽到了最大限度的注意义务,而女邻居依然不依不饶,甚至要求张强晚上10点后不能上厕所,这是有违人道的,而且显然是不合理的。

2、女邻居使用震楼器等设备,对张强进行骚扰,侵犯了张强的合法权益。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8条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女邻居使用震楼器等设备,故意扰乱张强的正常生活和休息,其行为已构成治安违法。

其次,根据《噪声污染防治法》第86条第1款规定: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张强在自家房子里正常生活,所发出的声音并未超过合理的限度,其不存在侵权行为,但女邻居自身对于声音太过敏感,为了报复张强,采取使用震楼器的方式进行骚扰,对张强造成了相邻噪声污染侵权,导致张强被迫搬家,张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女邻居赔偿损失。

3、法院审理认为:

张强已尽到足够的容忍义务,而女邻居以极端的方式反击,已超过合理限度,对张强造成了生活上的困扰,行为明显失当,侵害了张强的合法权益。

综上,法院判决:在剔除张强的房子在出租期间的收入后,女邻居应赔偿张强租房、中介费等损失19600元。

邻里之间,应以和为贵,如果女邻居连正常生活发出来的声音都难以忍受,那么,估计她只能去住别墅了!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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