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一老大爷在健身广场倒着走,结果撞到了一名6岁骑童车的儿童身上,不慎摔倒

姜海楠聊社会 2024-09-06 07:36:29

江苏南京,一老大爷在健身广场倒着走,结果撞到了一名6岁骑童车的儿童身上,不慎摔倒在地,手臂粉碎性骨折,致10级伤残。老大爷的家属认为6岁的儿童不能骑车上路,其家长监管不严,于是将儿童及其父亲告上了法院,索要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6万余元。法院判了!

(来源:南京建邺区法院)

孙大爷已经70多岁了,为了保持一个良好的身子骨,他每天吃完晚饭,都会去小区健身广场上练“倒走”。孙大爷听说,这倒着走路有助于改善血液循环和增强平衡能力。

事发当晚,孙大爷吃完晚饭又去健身广场上练倒走,而且越走越快,时不时地转头向背后看看,观察有没有人挡路。

这时6岁儿童谭谭骑着童车,在奶奶的陪同下,来到小区健身广场的空地上遛弯。谭谭的童车还没卸掉辅助轮,而且骑车的速度并不快。

可就在谭谭骑行到一个拐角处时,突然被撞了一下,随后连人带车摔倒在地上。等谭谭坐起身后,就看到了孙大爷摔倒在地上,捂着左手痛苦的呻吟着。

原来,孙大爷在与谭谭相撞后,一下子没稳住身形,眼看着就要摔倒在地,他下意识的用双手撑地,结果因为左手没有摆好姿势,导致左手臂骨折了。

广场上的其他业主看到情况后,立即围拢过来,有的扶起孙大爷,有的打了急救电话,谭谭的奶奶检查了谭谭的身体,发现并没有大碍,童车也没有坏。

之后,孙大爷就被救护车送去了医院治疗,后经医院诊断,孙大爷左臂粉碎性骨折,必须接受手术治疗。

在手术完成出院后,孙大爷去做了伤残鉴定,显示是10级伤残。虽然这是最轻的伤残等级,但也是伤残。

孙大爷的家属认为,要不是谭谭骑车在孙大爷身后挡着路,孙大爷就不会摔倒,于是他们找到谭谭的家人,要求他们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6万余元。

谭谭的父亲却认为,谭谭当时骑车并不快,而且是孙大爷撞了谭谭,不是谭谭撞了孙大爷,所以孙大爷应当自行担责。

可是孙大爷的家属却表示,谭谭才6岁,是不能骑自行车上路的,所以谭谭有过错,作为家长就应当承担责任。

由于双方始终争执不出个结果,最终只能对簿公堂。

1、《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孙大爷的家属要求谭谭赔钱,那就必须得证明谭谭存在过错,且这个过错与孙大爷的伤情具有因果关系。

法院调查了小区广场的监控,发现孙大爷在倒走时,和谭谭在骑行时,都没有注意路况,这是导致双方发生碰撞的根本原因。

首先,孙大爷明知道倒走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无法时刻注意后方的路况,却仍在人流密集的广场上倒走,结果不慎与谭谭相撞而倒地受伤,所以孙大爷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

其次,谭谭6岁就骑车上路不符合法律规定,即便是童车也不能去人流密集的广场骑行,这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所以谭谭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2、谭谭才6岁,在法律上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他的法律责任,应当由其监护人来承担。

《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由于谭谭是跟着奶奶外出骑行的,奶奶就是谭谭的监护人,但当时奶奶正与他人聊天,并未关注谭谭的动向,这说明其并未尽到监护职责,所以不能减轻监护人的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了孙大爷和谭谭各自的过错程度,酌情认定由谭谭的父亲承担40%的责任,判决由谭谭的父亲赔偿孙大爷各项损失2.6万余元。

最后,这起案件给了我们一个提醒,以后走路还是要往前看,而且注意不要看手机,不要分心。同时,小孩子出门在外,大人一定要盯着一点,同样不要分心。总之一句话:“出门在外,小心为上。”

对于本案,您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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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左转 11
    2024-09-06 08:05

    看看孩子有没有碰出什么问题?心理有没有受到伤害?

  • 2024-09-09 07:46

    广场并不是道路,小孩子完全可以在广场骑车游玩!更何况小孩子在广场骑车的目的并不是为了通行而是游玩,本身就符合市民广场供市民包含小孩游玩的性质。当然小孩骑车没注意确实需要由其监护人承担部分责任但40%有点高了,个人认为20%比较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