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跟前妻离婚后,把自己唯一的房子过户到女儿名下,他和女儿、前妻约定:自己有永久居住权,万万没想到, 7年后,女儿竟瞒着男子偷偷把房子以低于市场一半的价格卖给第三方,不过低价格的前提是第三方拿到房产证后,负责自己赶走男子。男子知道后,心灰意冷,忍无可忍的他把女儿和第三方告上法庭,法院经过三审,最终判决都一致。
(案例来源:长沙政法)
岳万力坐在沙发上悠闲地看报纸,突然一阵急促的敲门声响起。
他觉得很奇怪,到底是谁这个时候来找他,他一个独居老人,家门一年半载都没人踏进来一步。
岳万力以为是人家敲错门,所以,他不紧不慢地起身,想再等等,是不是人家意识到敲错门,也就走了。
可谁知道,敲门声依然不停,而且更加着急的样子。
岳万力透过猫眼,看了看,外面是一个年轻小伙子,还有一个女孩,看着应该是一对年轻夫妇。
岳万力打开门,问道:“你们找谁?”
“大叔,请你尽快搬出我们的房子,给你3天时间,3天过后,我们就不客气了。”门口的男子说道。
岳万力觉得莫名其妙,他有些生气地问道:“这是我房子,我已经在这里住了20多年,怎么就成你的了?”
“不好意思,你这个房子我已经买下了,付了全款,这是购房买卖合同,你看看。”对方很有把握地说道。
岳万力一看,是他这个房子没错,可名字怎么就成为金魏的了呢?
岳万力的脑子快速飞转,这时,他才意识到,房子可能被女儿卖掉了。
原来,20多年前,岳万力老房拆迁获得一笔拆迁款,他拿着这笔拆迁款买了一套房子,因为怕影响到单位分房,房子是用岳父的名字买的。
2017年的时候,岳万力因为跟前妻范文芳感情不合,分开了,那时,他们的女儿岳晓梅年纪尚小。
两人离婚后,他们唯一的女儿岳晓梅跟着范文芳一起生活。
岳万力很疼爱女儿,虽然舍不得女儿,但是没能给她一个完整的家庭也很无奈,他带着对女儿的不舍跟前妻分开了。
之后,为了补偿女儿,岳万力把自己唯一的房子,过户到岳晓梅名下,但是,他跟前妻和女儿约定,他有永久居住权。
岳万力以为,自己这辈子将会住在这个房子里,直到老了死去。
可谁知道,竟发生这样的事,女儿怎么没问过他就擅自卖房了?
岳万力急急忙忙掏出手机,给女儿打去电话:“晓梅,你是不是把房子卖了,有人竟上门叫我腾房子?”
“爸,你看我现在怀着孕,我妈又身患癌症,我实在没办法,所以才把房子卖了,你体谅一下我。”晓梅说道。
“怎么卖了,也不跟我说一声,再说了,你把房子卖了,我住哪里啊?”
“我为什么要跟你说,这房子是我的,写在在我名下,而且你自己有退休金,完全可以出去租个房子。”晓梅理直气壮地说道。
这话让岳万力气得不行,他都多少岁了,让他出去租房,女儿只知道自己的苦,怎么就没想到父亲的难?
所以,他坚决不同意。可晓梅说,不同意也没办法,她已经把房子卖了。
第三方买房的金先生也说,他已经买下房子了,手里有买卖合同,这个房子是他的了,所以岳万力得尽快搬出去。
岳万力忍无可忍,一气之下,把女儿和金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撤销他们之间的买卖合同,保留他的居住权。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个事呢?
1、岳晓梅偷偷卖房的行为,违反法律、违背公序良俗。
根据《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涉案房子是岳万力花钱买下的,他和前妻离婚后,因为心疼女儿,把房子过户到女儿名下,可见父亲对女儿的爱。
可是女儿岳晓梅却背着父亲偷偷低价卖掉房子,无论如何,那是父亲的房子,都应该跟父亲商量一下,过分的是还让人家把父亲赶走。
晓梅这样的行为不符合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损害了社会的公序良俗,也破坏了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和公平性。
2、岳晓梅和金先生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属于恶意串通。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案中,岳晓梅为了让金某把父亲赶出他的房子,故意以低于市场一半的价格卖出房子。
而金某明知道,岳晓梅曾经答应父亲让他住到离世,可金某为了省钱,双方偷偷密谋,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了岳万力的权益。
所以,这个合同应当视为无效。
3、法院如何判决?
法院认为:岳万力赠与完成后,晓梅成为房屋权利人,赠与中房屋实体未移交,万力未放弃居住权,故其仍有居住权。
岳万力因父女关系赠房给岳女士,其已在此居住 20 多年且无他处住房,岳女士明知仍低价售房,损害父亲的权益,有违公序良俗。
所以,一审法院支持岳万力的诉求,确认交易无效。
岳晓梅和金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支持一审观点,认定金先生与岳女士交易无效,金先生非善意第三人,无权取得房子所有权,支持岳万力主张。
金先生与岳女士二审败诉后向高院申请再审,被驳回。
对此事大家怎么看。
唉!生了个这样讨债鬼,当时就应喷到墙上
这是典型的密谋串通狼狈为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