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90元,张同学被学校退学,冤不冤?张同学还把学校、公安和区政府起诉到法庭了。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件事能带给我们什么启示呢? 2023年上海一家便利店报案称,店内有物品失窃。警察通过调取监控录像,很快就找到了作案者。原来三天前的晚上,一个年轻人将货架上的薯片、巧克力等零食藏到了随身带来的布包中,并用包内的物品把它们遮住,然后趁着店员没注意,就偷偷离开了便利店。 警察很快就找到了这位年轻人,原来他是附近大学的学生。在老师的陪同下,他如实供述了其盗窃的违法行为,并支付了所盗物品的钱款,共计十件商品89.9元。因为金额不大,店长对他的行为表示谅解。警方对张同学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书中写明:张同学有盗窃违法行为,但是鉴于他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取得被侵害人的谅解,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张同学原以为万事大吉事情到此结束。不过几天后,学校以他涉嫌违纪,违反了学生手册管理规定,作出开除张同学学籍的决定,依据就是警方开具的决定书中注明了张同学有盗窃违法行为。张同学大感不妙,向区政府提出复议,申诉公安机关对自己的行为定性有误,辩解自己因为急着赶回学校参加活动,忘记付钱。复议申诉不通过后,又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 法院认为,首先,监控显示张同学的各种行为并非仓促间忘记付钱,而是清晰地表明有秘密窃取的客观表现。其次,便利店是在失窃3天后报警的,而在这3天里,张同学并未到店内归还或付款,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此外,张同学在老师陪同下到警局陈述案情时,相关笔录也清晰表明其盗窃的故意,并经其本人签字确认。综合上述情况,法院维持原来决定。 仅仅因为不到90元的零食,张同学被开除了,到底冤不冤呢?我觉得并不冤枉。 第一,公安机关不予处罚并不代表行为不违法或没有违法行为,这并不影响对事件的定性。 第二,张同学认为,正是因为公安机关向学校送达决定书,才使学校对自己做出相应开除的处分。但实际上,学校做出何种处理,和张同学的行为定性是独立的两件事。公安机关对事件的定性依据的是作案的情形,并不需要顾虑后续学校的处理情况。张同学已经是大学生,作为成年人,应该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 第三,也有人认为,仅仅因为90元就开除退学,不给年轻人改过自新的机会。我并不这样认为。实际上,在大学的培养中,品德胜于技能。张同学为了逃避处罚,歪曲事实,编造谎言,并起诉学校、区政府、公安机关。也可以看出,其内心并未真正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还没有达到改过自新的思想境地。 那你们对此又如何看待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