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有外遇着急协商离婚,丈夫躲着不见,妻子威胁再不露面,就放火烧家,没想到还真点了火,法院会如何判决呢?(来源裁判文书网,人物为化名) 江西上饶,王女士在足浴城上班多年,丈夫翻看其手机时,认为王女士有外遇,便拿走了手机当出轨的证据,提出离婚。 但是,在财产分割方面,双方没有谈拢,王女士不同意离婚,还专门回到农村老家,找李先生索要手机并协商,可是,李先生不露面,还把房门锁了,王女士就用柴刀砸开大门,自行寻找,结果户口本,结婚证一无所获。 在屋内,王女士给丈夫发信息,再不回来,她就要烧房子,40多分钟后,丈夫还是不理会,王女士一气之下,从一楼到三楼,点燃了很多旧衣服,气冲冲的驾车离开。 王女士离开后,火势越来越大,冒出滚滚黑烟,村民赶紧扑救报警,这栋三层楼还是被烧了精光,家具家电装修全毁了。 这套房子的产权属于李先生的儿子小李,一直和父亲、后妈同住,自称为房子前后花了近80万,这次火灾造成的损失有四五十万。 消防介入,火灾现场调查勘察显示,这是非自然形成的火灾现场,警方立案调查,王女士被控涉嫌放火罪。法院一审判决,罪名成立,判刑3年6个月,赔偿小李19万余元。 对此,王女士和小李均不服,纷纷提起上诉。 王女士认为: 第一、自己没有犯本罪的主观故意,当时无法认识到,点火可能到社会危害性,且点火后也给丈夫发送语音,告知房子已经被她点火了。 第二、当时没有追求或希望“公共安全危害发生”,不能将社会一般人都应预见的常识,推定具有放任的故意,将点火时的小烟小火,推定为处于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第三、实际上,也没有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本次火灾完全发生在涉案房屋内,结合时空条件,不具备危害公共安全。 小李则认为价格认定有遗漏,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 二审法院确认了一审的查明事实,评判认为: 放火罪是故意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罪名成立的关键是使对象物燃烧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小李的房子在村里,四周都有村民,过火面积遍布三楼多个区域,大量物品被烧毁,虽然,被告人将放火的事情告知李先生,村民和消防也有扑救火灾,未对周围造成实际危害结果,但是结果,不应该该行为的危害性。 其次,被告人系成年人,具有基本的辨识和认知能力,虽然对于结果不是故意的,但是主观上应当预见到在存有大量杂物易燃物的房屋内放火会造成火灾,并危及公共安全 关于小李的实际损失问题,根据价格中心对物品遭受损失的确认,有沙发和床未予认定,是因为使用年代久远,也无同类型品牌材质供参考,导致一审对于该部分损失不予支持,并无不妥。 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反思: 夫妻离婚问题谈不拢,不是因为钱,就是因为抚养权,偶尔个别人是因为心结没有打开,在谈判的过程中,一时冲动很容易引发各类刑事案件,有放火的,毁坏财物的,还有行凶的, 但是,一码归一码,离婚问题是民事纠纷,涉及刑事就是犯罪问题,若是无法自行协商,就坚持诉讼离婚吧,没有离不掉的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