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贞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
[案情回顾]
2024年3月30日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因琐事在与其妻子陈某某共同经营的贞丰县沙坪镇某某托管中心对陈某某实施殴打,在殴打过程中,托管中心的十余名儿童被吵醒后被被告人杨某某叫到该托管中心的阳台处,被告人杨某某在殴打完陈某某后就到阳台处命令三名儿童跪在地上,并以扇耳光的方式对三人实施殴打和训斥约10余分钟,又令另外两名儿童跪在地上并对二人进行训斥。经鉴定,陈某某受轻微伤、轻伤二级,其中两名儿童受轻微伤。4月1日,被告人杨某某赔偿其中一名儿童500元,其父亲对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判决结果]
贞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他人轻伤、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被告人杨某某身为托管中心共同经营者及工作人员,对多名未成年人实施体罚、殴打行为,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定的成长环境,决定对被告人杨某某实施从业禁止,从空间上隔离被告人杨某某对未成年人的接触,预防其再次侵害未成年人。故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禁止被告人杨某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身为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严于律己,严格杜绝发生此类违背职业道德、破坏秩序的事件,我院也将持续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