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出尔反尔!新疆,某学校承诺,只要学生被国外名校录取,即可获得15万的奖励金,并在微信等平台上公开宣传此事。谁曾想到,女生考上英国帝国理工大学,学校竟然耍赖,提出学校经济情况恶化,撤销15万元奖励一事,法院这样看待此事。 (案例来源: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人物为化名) 或许是为了获得更好的教育,程菲菲初中毕业后,没有选择就读公立学校,而是某私立高中。 8月22日,程菲菲入学前几天,在父母的陪同下和案涉中学签订《学生入学协议书》,协议载明: 1、学费、住宿费等合计74800元,前述费用不包含学生的考试费、伙食费、国外大学申请费、出国留学服务费等费用。 2、学校提供英国剑桥高中教育、由英国剑桥大学考试委员会(CIE)评审试卷,考试合格者颁发成绩证书,该证书被世界170多个国家近万所大学认可。 和同龄人还在为考大学发愁不同,程菲菲一开始的目标就是国外名牌大学,她选择案涉中学,很大部分原因是学校可以提供英国剑桥高中教育和申请国外大学的便利。 没想到,入学第二年,学校竟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适合你的高中全部在这里》的文章,文章载明: “目标:…你有望叩响世界排名前10的顶级大学之门;并获得众志15万元的荣誉奖学金。” 程菲菲看到,眼睛一亮,考上国外名牌大学居然还有15万奖学金,她拳头一握,一定加倍努力。 高三这年,程菲菲经过艰苦的学习,一路披荆斩棘,最终拿到了英国帝国理工大学。 学校得知,十分高兴,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文章:“程菲菲同学考上了世界排名第九的帝国理工学院,由总校校长闫某为程菲菲颁奖,奖金是15万元的荣誉奖学金”。 谁曾想到,文章发布后学校迟迟没有兑现,程菲菲找学校领导询问情况,学校领导却找各种理由推卸,拒不兑付15万奖学金。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程菲菲将学校告上法庭,诉请法院判令学校兑付15万奖学金。 民事诉讼采用“谁主张、谁举证”规则,程菲菲提交了学校在微信等平台上发表的文章,以及相应公证书,证明学校承诺过给予其15万奖学金。 但是,学校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 学校提出: 学校和程菲菲之间是赠与关系,现在学校经济情况显著恶化,要求撤销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按照法律规定,普通的赠与合同,在赠与的物品交付之前是可以撤销的,但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除外。 也就是说,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 学校承诺考上国外顶级大学给予15万奖学金,和学生之间的确是赠与合同关系,学校是否可以撤销该赠与合同,关键要看该合同是否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 法院意见: 学校不但负向学生传授知识的合同义务,还负有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道德义务。虽然案涉中学是私立学校,但亦是行政机关批准成立的学校,同样对学生具有道德义务。 建立在这种关系上的赠与,是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合同! 其次,《慈善法》第41条规定: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金额已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 案涉中学通过发布微信公众号文章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承诺给予程菲菲同学奖学金,按照慈善法规定,法院应当支持程菲菲同学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程菲菲奖学金150000元。 #夏日生活打卡季# 关注@蚂蚁说法 关注时事新闻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