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婚后发现丈夫每天吃药,将丈夫告到法院

张丽珍看婚姻 2024-09-04 16:31:19
女方与男方于2023年登记结婚。 婚后,女方发现丈夫易怒暴躁,且每天服用药物,经询问得知丈夫在婚前患有精神疾病,曾住院治疗,经诊断为精神分裂症。 女方起诉请求撤销婚姻。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依法享有缔结婚姻的合法权益。 男方所患疾病对婚姻生活有重大影响,属于婚前应当告知另一方的重大疾病,但其未在结婚登记前告知女方,女方依法有权请求撤销婚姻。 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二人的婚姻关系。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我国实行婚姻自由,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婚姻关系应建立在充分了解和自愿的基础上,如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在婚前坦诚相告,让对方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决定是否结婚。 如果违反法定的告知义务,隐瞒病情而与对方结婚,则另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 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撤销婚姻关系,体现了婚姻自由自愿原则,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 女方在婚后得知真相后,感到被欺骗,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婚姻。法院在审理后,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支持了女方的请求,判决撤销了双方的婚姻关系。 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对婚姻自由和自愿原则的尊重,保护了女方的婚姻自主权,也强调了婚前告知义务的重要性。 这一案例提醒我们,婚姻是两个人共同的生活,双方都有权利在充分了解对方的基础上做出是否结婚的决定。 隐瞒重大疾病不仅是对另一方的不尊重,也是对婚姻关系的不负责任。 法律赋予了每个人在这种情况下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以确保每个人的婚姻自主权不受侵犯。 总之,婚姻关系的建立应当建立在坦诚和信任的基础上,任何一方都不应该隐瞒可能对婚姻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实。 法律的存在,是为了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在婚姻中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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