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期限10月1日前

乐居网西安 2024-09-03 17:42:50

为规范做好西安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申请、审核、分配、后期管理等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公共租赁住房的民生兜底保障作用,有效提高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使用率,建立科学、完善的准入和使用退出机制,市住建局结合目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实际,起草修订了《西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期限:2024年9月2日-2024年10月1日

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原则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集体宿舍型式建设的,应执行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非新建方式筹集的,要坚持小型、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在不动产登记时,住宅、配建商业、车位、公建配套部分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不动产权登记证上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字样及用地性质,不得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商品房无偿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及相关配套设施产权归市政府所有,产权登记在市政府指定单位名下。

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城六区户籍家庭

1.具有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灞桥区、未央区、雁塔区户籍(不含在校大中专学生)。

2.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含各类租购的政策性住房和福利性租金承租的国家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军产住房、宗教产住房及落实政策私有住房等)且未在本市行政区、开发区及西咸新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含已拆迁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或已列入拆迁安置计划的)。

3.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符合标准限额的。

(二)本市非城六区户籍家庭

1.具有本市西咸新区、阎良区、临潼区、高陵区、长安区、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户籍(不含在校大中专学生)。

2.在本市城六区稳定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1年以上的劳动(劳务)合同,且在我市城六区连续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连续缴纳(申报)个人所得税和连续缴交存住房公积金1年及以上且处于参保缴费、在缴和在缴存状态。其中工作单位须与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缴纳单位一致。

3.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含各类租购的政策性住房和福利性租金承租的国家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军产住房、宗教产住房及落实政策私有住房等)且未在本市行政区、开发区及西咸新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含已拆迁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或已列入拆迁安置计划的)。

4.家庭收入、资产、住房情况符合标准限额的。

(三)非本市户籍家庭

1.具有本市城六区居住证。

2.在本市城六区稳定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3年以上的劳动(劳务)合同,且在我市城六区连续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连续缴纳(申报)个人所得税和连续缴交存住房公积金3年及以上且处于参保缴费、在缴和在缴存状态。其中工作单位须与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缴纳单位一致。

3.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含各类租购的政策性住房和福利性租金承租的国家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军产住房、宗教产住房及落实政策私有住房等)且未在本市行政区、开发区及西咸新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含已拆迁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或已列入拆迁安置计划的)。

4.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符合标准限额的。

5.单身人员需年满2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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