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案必破向来是我国公安机关历来的口号之一,即便发生在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案件,公安机关的民警并没有因为种种困难退缩,在追击凶手的过程中付出了大量艰辛的工作。
在这个唯结果论的时代,因为一件事情否定全部付出的情况太多太多,但作为头上顶国徽、铁肩担道义的民警,从来没有因为网络的诋毁而放弃自己的职责。
2019年10月,内蒙古警方便破获了一起凶手潜逃二十八年的命案,使冤魂得雪。
迟到了二十八年的抓捕行动
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公安分局的会议室内,与会民警再次就1991年赤峰水泥厂命案重要嫌疑人的梳理排查活动进行热烈讨论。
参会民警已经记不清这是第几次召开专题会议,在所有人的心中,当年水泥厂命案真凶的潜逃已成为全局民警的一块心病。
很多当年参与现场勘查的民警已经退休,在交接工作时,每个人都会说出一句:“当年欠百姓的,你们这些后来人一定要帮我们补上。”
在这种命案必破、真凶必捉精神的传承延续下,元宝山区分局上下从未放弃过真凶的缉拿。
随着技术的发展进步,很多案件的真凶即使更名,只要其办理了二代身份证,大数据便可通过人脸比对进行确认。
本次会议的召开正是因为民警发现黑龙江同江市那百年地区有一位名叫高山的男子与当年潜逃罪犯的人脸对比高度相似。
制定行动方案后,元宝山区分局民警迅速出动,准备对其实施抓捕。
来到黑龙江后,他们首先找到了当地公安机关,根据相关规定,异地抓捕必须经当地警方协助才可。
黑龙江警方当即表示大力配合,并派出专人一起来到这位名叫高山的男子家附近。
为了确保抓捕万无一失,民警在外围安排了众多暗哨,随后才扣响了其家门。
一位颤颤巍巍的老年人打开了房门。
“高山,张骞?”民警带着疑问叫出了这两个名字。
而眼前这位老人仿佛意识到了什么,在听到民警来自内蒙古后,便顺从的戴上了手铐。
悲惨的逃亡路
“你们终于还是来了。”坐上警车后,这位真实姓名为张骞的老人说出了第一句话。
闻听此言,内蒙古民警心中的石头终于落地,因为这代表他对民警的来意心知肚明,而且没有丝毫逃避的意思。
考虑到其身体状况,加之被捕后的心理活动,民警并未第一时间赶回内蒙,而是在当地暂时对其进行了审讯。
“真实姓名?”
“张骞。”
审讯开始,民警使用了一个小技巧,他们没有再称呼其化名,而是直接询问真实姓名。
这下,民警终于可以确定,坐在自己面前的这位看起来生命即将走到尽头的老人正是二十八年前命案的真凶。
随后,张骞缓缓道出了这些年的逃亡经历。
“当时犯了事后我的第一反应就是回老家……”虽然张骞并未指明所犯何事,但只要愿意开口交代,民警也并未着急催促。
由于做贼心虚,回到老家后的张骞开始了隐姓埋名的生活,为了躲避警方的追捕,他连真实姓名也不敢用,所赚取的收入也是一些简单的体力劳动。
逃亡的二十八年里,张骞无时无刻不在担惊受怕。但由于犯罪时还是使用的第一代身份证,照片相当模糊,这为其隐藏身份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条件。
虽然潜逃,但是张骞仍旧抵不过长年累月的体力付出和精力煎熬,患上了多种老年病。
当讲述自己当年所犯下的杀人案时,张骞沉默了许久。
二十八年前的命案
“其实王喜果(当年凶杀案的被害人)对我还是挺好的。”张骞开始回忆起二十八年前的那个夜晚。
王喜果是当年水泥厂的技术大拿,但好色一直是他的软肋,并且有过多次骚扰女工的劣迹。
在张骞来到内蒙古打工后,王喜果热情的为其跑前忙后,寻找住的地方,置办生活物品。原本张骞以为出门遇贵人,实际上王喜果的目的却是他的妻子,刘莹。
在那个物资普遍匮乏的年代,作为北方地区的内蒙古,女性大多“彪悍一些”,而张骞的妻子刘莹不同,第一次见到后,王喜果便为其着迷。
随着接触的时间越来越久,张骞和妻子对王喜果的戒备心理也逐渐降低,了解到张骞家中较为困难的情况后,王喜果提出让张骞的妻子陪陪自己,自己支付金钱。
迫于生计的张骞竟然真的同意了这一想法,于是,妻子卖淫,丈夫收钱这荒唐的一幕上演了。
后来这件事已经成为水泥厂公开的秘密,当时的警方在掌握后,多次对其进行打击处理,但张骞好似尝到甜头一般一直未收手。
直到再次被公安处罚一千元后,张骞认为这笔钱不应该自己出。
“别以为你是工头嫖完就能不给钱!”在与王喜果要钱的过程中,二人发生冲突,其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猛击王喜果的头部,直到他不再反抗。
犯下人命官司的张骞立即带着妻子跑路,虽然警方在当年就进行过抓捕,可受限于上海世纪九十年代的技术条件,直到2019年,才正式将张骞抓捕归案。
虽然此时的张骞已经年过古稀,但等待他的仍将是法律的公正判决。
【法律分析】
一、按照《刑法》规定,张骞当年的杀人案件是否已经超过追诉期限?
死刑虽然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最重罪名,量刑最高可至死刑,但是其仍有追溯时效的限制。
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死刑的追诉期限为二十年,如果超过二十年还需进行处罚的,须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但是追溯时效并非硬性的规定为二十年,如果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受理案件后逃避审查、审判的,或者被害人在时效期问控告、公检法机关该立案不立案的,都不受追诉时效期间的限制。
其中“逃避侦查、审判”仅限于积极的、明显的、致使侦查、审判工作无法进行的逃避行为。本文中的张骞便属于此种行为。
在实施杀人行为后,此案早已被当年的内蒙古警方立案侦查,并且锁定其为嫌疑人,一逃了之并不会发生追溯时效经过的后果。
但毁灭证据、串供等,不属于 “逃避侦查与审判”。
假如张骞的杀人案件没有被警方发现,其在逃亡过程中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例如被生计所迫,实施了盗窃、抢劫等行为的,故意杀人案件的追诉期从其后罪成立之日开始重新计算。这也是追溯时效一个较为特殊的规定。
二、妻子卖淫,丈夫收钱,这种行为是否成立组织卖淫罪?
一般来说,《刑法》中的罪名不能扩大解释,比如说组织卖淫罪中的组织二字。
如果按照我们的日常理解,妻子刘莹从事卖淫活动,张骞从旁协助,并负责收钱,这种情节似乎已经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类似“夫妻档”的生意行为,但实际上,法律语言中的组织不能如此理解。
本罪中的“组织”,表现为设置卖浮场所或者变相卖淫场所,控制卖淫者,招揽嫖娼者,或者没有固定的卖淫场所,但通过控制卖淫人员,有组织地进行卖淫活动。
并且法律对于组织者所控制的卖淫人员人数也有要求,最低为三人以上。
就此来看,张骞的这种行为明显不属于组织卖淫罪,所以警方即便多次对其进行打击,也只能依据当年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不能随便将其行为上升到刑事程度。
三、张骞是否会被判处死刑?
张骞被逮捕后已经年过古稀,达到了我们普通人认为的高龄年纪,对此,《刑法》也有针对特殊人群不适用死刑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岁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并且审判时年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一般也不适用死刑,除非其杀人手段极其恶劣。
因为尊老、爱老、敬老也是我国的传统美德,加之其剩余寿命本就不多,如果一概可以适用死刑,将会带来不良的社会效果。
对于杀人手段极其恶劣的,也有其相应解释,即以暴力方式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而非一定成立故意杀人罪;根据案件情形,可能成立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死)罪、抢劫罪、绑架罪等。
张骞的杀人行为可能有的人会感觉非常恶劣,有的人认为不会。
如果完全依据法律冰冷的视角来看,故意杀人就是剥夺他人生命,采取的手段无外乎勒死、砍死、掐死、砸死等。
只有那些虐杀、变态心理杀人等才会达到法律认为的极其恶劣的程度。所以张骞最终结果大概率不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可能会被处以无期徒刑。
看了头两段就看不下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