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步某明曾于 2020 年共同投资设立了广西德澄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澄公司”),该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6 日经包括我、步某明在内的四名股东一致决议解散。德澄公司现已注销。
但公司实际经营期间案外人韦某荣曾向我借款人民币 20 万元,后该笔借款案外人韦某荣于 2021 年 3 月份全部归还于我。
步某明得知后曾多次向我讨要该笔款项,称是韦某荣向德澄公司借款人民币 20 万元。遂将我告上F庭。
本想通过法律途径也能维护自己的权益,不知为何正义的天平有所倾斜。一审我居然败诉了。
那么问题开了,一审对“涉案20万元”认定的事实是公司出借?还是我出借后向公司报销?或者我把步某明私人的钱代出借案外人韦某荣?一审没有事实依据证明是公司出借的,也没有事实依据证明是我出借后向公司报销的。
一审对步某明提供的证据不管有没有三性全部认定,而对我提供的证据全盘否定。更离谱的是:当事人各自提供二份与韦某荣聊天记录,一审对步某明提供的认定,而对我提供的因为是与“案外人聊天”的理由否定。
一审以“我应当按照承诺,履行向步某明返还20万元款项的义务”、 “我作为德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故即使公司为实际出借人,我亦应当向步某明拟还案涉的20万元款项”。
一审《判决》没有对“涉案20万”的性质和事实清楚进行认定,这是不是在有意偏袒步某明,让我还什么方面的钱?这样的判决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我不服,故上诉至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F院。结果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一次次不公的对待究竟是为何?二审支持一审判决,更以步某明提供的“《决议》、《费用报销单》(实为作废的审批单没有原件),以及两份录音(是引诱欺骗所得)已形成证据链,能够证明步某明为系争20万元的权利主体”尽管《法律文书》上与一审一样:没有认定本案20万元款项的事实,但就其内容根据“判决的依据”说明了二审认定是“公司出借”。可是本案没有公司出借的证据,公司也没有这20万元出借的财务记录。
以上《费用报销单》其内容实为作废的审批单,当时没有出借已作废,本案没有原件,谁家的单位财务上能这样做帐、报销?法庭却以此为主要证据?(附说明:出借20万元2020年4月16日,步某明隐藏或灭绝公司财务资料,于在2021年11月30日步某明有意并蒙骗我和韦某荣“是公司出借、你公司报帐了”,我误信下“相信是公司出借,就承诺20万元给步某明”。是有意欺骗所得的通话录音为证)。
在“判后答疑”中:二审F官回答说“一审、二审从来没有对20万元出借的事实进行认定,更没有认定20万元是公司出借的”。在“判后答疑”书签字中:二审又把自己的回答内容私自偷偷改写成“20万元出借的事实以一审认定为准”,为此上演了在F院内抢夺我手机销毁“判后答疑”录音证据的闹剧。
所以二审的判决结合”判后答疑”是不是对本案事实的认定是随意的,是不负责任的?“判后答疑”也是应付欺骗我的,其行为是枉法的?
面对着重重疑点,我申请再审,然而我的再审申请竟也被二审同法院无情驳回。
人民F院的判决应该是: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公平公正依法判决。请问:那么本案20万元的认定事实是什么?法庭用所谓的“证据链接”为何不敢明明白白认定20万元是公司款项的事实?却肆依据《决议》裁决。试问属于公司款项的确凿证据呢?
对此,我想说,为普通人都知道,对于这20万元的涉案金额认定是非常重要的,事实认定不清的情况下,如何能做判决?
这离奇判决的背后,到底隐藏着怎样的惊天阴谋,到底有哪些不为人知的黑幕,我和广大民众都期待着有水落石出的那一天,大家始终坚信,法治社会、朗朗乾坤,阳光定会冲破黑暗,正义可能会延迟,但是永远不会缺席。
说到这,我还想告诉大家,我是因为步某恶人先告状,因他本身职务犯罪受牵连,详情见向公A局经侦举报步某明职务侵占罪:
现公A局已受理此案,我也将持续关注调查结果。
在此,也请广大正义之士帮忙看看,步某明和以上F院的做法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有法不依的情况?我们平民百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相关利益,公道如何声讨?恳请相关部门、上级领导关注我的呼声,为我主持公道!
免责声明:本稿件由当事人提供发布,仅代表个人观点,与平台及媒体无关,禁止转载和借用,如有侵权或不实信息可提供材料联系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