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尹某甲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判决认为,根据原审法院确认刘某对尹某甲基于民间借贷关系享有的债权为18.4万元,而刘某向尹某甲出借款项时,尚属与案外人尹某乙的婚姻存续期间,其支配出借的款项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刘某与尹某乙2023年8月29日离婚时未提及本案讼争债权,故上述债权属于刘某与尹某乙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但离婚时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债权(尚未分割,何来均等?李大贺律师注)。
现因刘某与尹某乙已解除夫妻关系,各自丧失了互为诉讼代理的法律基础,故原审法院向案外人尹某乙释明是否放弃案涉债权的实体权利和本案诉权,其明确表示不放弃该债权,但不参与本案诉讼(是否参与本案诉讼是尹某乙的权利,不能视权利为责任、当释明作分割,李大贺律师注)。
据此,原审法院按均等原则确认尹某甲应偿还刘某借款本金9.2万元(仅为18.4万元债权的一半,判决亦如此)。
对原审判决的上述理由及相应判决,李大贺律师持有异议,认为刘某(对外)与尹某甲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自借贷发生时建立,相应债权(包括债权金额)不因刘某(对内)与尹某乙之间的婚姻关系存续与否而改变。
至于刘某与尹某乙之间对于共同债权如何分配的问题,属于刘某与尹某乙之间的内部(相对而言)矛盾,由刘某与尹某乙协商或者诉讼解决,两人均有表达自由处分意思(谁多谁少等)的权利;但原审判决的上述理由不仅剥夺了两人表达自由处分意思的权利,并给债务人拖延还款或逃废债务创造了机会,且给债权人刘某、尹某乙两人造成诉累:
难不成,要刘某、尹某乙打一场分割共同财产的官司?
再难不成,要尹某乙向尹某甲发起诉讼?
另如,尹某乙永不主张分割(对内)或偿还(对外),刘某的另一半岂不全部打水漂了吗?
可见,原审判决的上述理由明显有不妥当之处。
然而,法律不保护权力上的睡眠者,因刘某对此不持异议,没有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便理所当然。
注:本文系李大贺律师对具体个案的分析评判,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