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山,男子2岁时,母亲与继父再婚,男子15岁时,母亲与继父离婚。离婚后,继父

陈士杰聊社会 2024-08-30 14:48:30

北京房山,男子2岁时,母亲与继父再婚,男子15岁时,母亲与继父离婚。离婚后,继父持续给男子转账,金额超千万元。继父突然病逝后,男子主张自己有继承资格,有权分割继父遗留的195万元存款、3套房屋等财产。对此,法院的判决令人很意外!

(来源:中国法院网官方账号)

情况是这样的,男子杨力很小的时候,杨力的母亲艾阳就跟杨力的父亲分开了。

但杨力当时年龄太小了,艾阳独自抚养他有不小的压力。

在认识男子杨伟后,艾阳对他不排斥,反而想跟杨伟步入婚姻殿堂。

就这样,在杨力2岁时,杨伟与艾阳重组家庭,杨力由杨伟、艾阳共同抚养。

婚后的杨伟、艾阳感情不错,结婚后的第4年,两人有了自己的结晶,她就是杨力的妹妹杨文。

有儿、有女后,杨伟更加努力奋斗,但杨伟有些时运不济,有次投资看走了眼,赔了不少钱。

生意陷入困境,艾阳并没有安慰到杨伟,反而跟杨伟争吵不断,这让两人的感情岌岌可危。

本来就是重组家庭,信任本来就很薄弱,反复折腾之下,艾阳有了跟杨伟分开的想法。

想法日炽后,在杨力15岁时,杨伟、艾阳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女儿杨文归杨伟直接抚养,没有说杨力归谁抚养。

协议签完,艾阳将杨文留给杨伟,把杨力带走自己抚养。

后来,经过努力,杨伟的生意有了起色,感情也有了新的去处,杨伟碰到了女子金某。

确定心意后,杨伟跟金某再婚。估计是年龄的原因,杨伟跟金某没有再要孩子。

可就在一切都平稳落地时,杨伟却突发疾病,因抢救无效,杨伟去世。

杨伟的葬礼上,杨力也出席了。出席之后,杨力找到杨伟的父母、金某及妹妹杨文,称自己从小是杨伟养大的,户口上也写着自己是杨伟的儿子,自己有权继承杨伟遗留的公司股份、理财和存款195万元以及3套房屋。

对于杨力的说辞,杨伟父母不认可,金某也不认可,称杨伟跟杨力早就解除了继父母继子女的关系。

对于本案,法律上怎么评价呢?

从前述案情来看,本案属于一起法定继承纠纷。

既然是法定继承,杨力又以儿子的身份主张继承权利,他就得提供证据证明自己跟杨伟一直存在具备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关系。

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为了证明艾阳与杨伟离婚后,杨伟还在抚养自己,杨力向法院提交了十几份转账记录,金额高达上千万。

同时,杨力称在自己上大学时,杨伟还给杨力买了一套房,登记在杨力的名下。

据此,杨力认为自己跟杨伟在其与艾阳离婚之后仍然是具备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关系。

我国《民法典》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对于杨力的前述主张,杨某父母、金某并不认可。

就此,金某进行了举证,是一份杨伟与杨力签的房屋代持协议,证明杨伟与杨力的转账记录是为了购买案涉房产,根本不是向杨力支付抚养费、教育费。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由于前述事实的存在,而杨伟与艾阳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中也没有处理杨力抚养权的问题,杨力实际上也是艾阳独自带走抚养。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认定杨伟当时是不同意继续抚养杨力的,这一事实证明杨伟、杨力的继父母继子女关系在杨伟与艾阳离婚之时就已经解除。

所以,法院最终认定杨力没有继承人资格,驳回了杨力的全部诉讼请求。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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