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一女子为了上班不迟到,骑电动车闯了红灯,恰好被交警拦住。交警要罚女子50元,女子不同意。交警就说要扣车,让女子下车。女子不肯,交警将女子从电动车上拽下来,然后将女子摁倒在地。女子因此骨折,住院21天。出院后,女子不服,一纸诉状起诉交警队,要求赔偿16.2万余元。案子经过两审,最后法院的判决亮了! (案例来源:昆明中院) 躺在病床上的王梅很憋屈,她整整在医院住了21天,家里的三个孩子没人照顾,又不能上班,没有工资收入,又要出医药费。 想到事发当天自己被交警摁倒在地,王梅眼泪就不由自主的流出来,因为她是寡妇,丈夫早已去世,她带着三个孩子,生活的很艰辛。 那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事发当天早上,王梅起的迟,赶紧伺候三个孩子吃好早点,让三个孩子乘坐公交车去上学,然后自己就骑着电动车去上班。 来到红绿灯十字路口,王梅看着红灯便闯了过去,因为为了上班不迟到,能够得到全勤奖,所以王梅决定冒险一试。 王梅很不幸运,恰好碰到了正在执勤的交警张勇。 张勇将王梅拦下,准备对王梅罚款50元。 听说闯红灯要被罚款50元,王梅着急了,50元可是他们一家人一天的菜钱呀。 王梅连忙对交警张勇解释说,自己要上班怕迟到,所以闯红灯,希望张勇能够高抬贵手,不罚款,只警告处分。 可交警张勇公事公办,不肯通融。 为了得到张勇的同情,王梅讲述了自己不幸的遭遇,说自己丈夫早已去世了,孤儿寡母的,赚钱不容易,希望不要罚款。 可张勇却依然不为所动,说,你的身世很悲惨,但也不是你违法闯红灯的理由,罚款50元是为了你的安全着想,以后你就不会再闯红灯了。 可王梅依然不肯配合,张勇不耐烦了,便对王梅说,行,你不交罚款,那我就扣车了,你给我下来。 眼看越来越严重,王梅死死的抓住方向盘不肯下车。 张勇连续警告王梅10次,王梅不为所动。这下张勇彻底没有耐心了,直接动手将王梅拽下车,然后将王梅按倒在地。 王梅猝不及防,被张勇死死的按倒在地,导致王梅左尺骨鹰嘴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连头部也有损伤。 这下不仅全勤奖没有了,上班会迟到,还要请假住院治疗,会扣工资,也还要出医疗费。 就这样王梅在医院住了21天的院,所以就有了开头的一幕。 出院后,王梅经过鉴定,竟然达到了轻伤10级,而且自己支付了很多的医药费。 王梅不服,一纸诉状,将交警队起诉到了法院,要求交警队赔偿自己162748元的经济损失。 双方在法庭上,唇枪舌剑,互不相让,针锋相对,各自提出了自己主张和理由。 1、王梅是这样说: 第一,王梅承认了自己闯红灯在先,自己有过错,但交警张勇却暴力执法,将自己拖拽倒地,然后将自己摁倒在地,导致自己受了伤,那么交警张勇需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但由于张勇是在执行职务,行使职权,所以赔偿应当由交警队承担。 第三,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王梅说,自己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以及误工费等都是由于张勇执法过度导致自己受伤,从而产生的,所以交警队应当承担。 这些费用合计162748元,需交警队赔偿。 2、交警队是这样辩驳: 第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交警队说,案发当时王梅不遵守交通规则闯红灯,所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对王梅处以20~200元的罚款。 交警张勇对王梅处以50元的罚款,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符合法律的规定。 第二,人民警察法第34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当时交警张勇正在执行公务,王梅应当配合的,但王梅不配合,张勇经过多次警告后将王梅拽下车,也是迫不得已的无奈之举。 3、法院最后是这样判决: 第一,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就算王梅闯了红灯,那么就一定要罚款吗?其实可以警告的。 一审法院法官认为,具体行政行为除了需遵循合法性外,还要遵守合理性原则。 就算交警张勇对王梅处以50元罚款,是符合法律的规定,但是否符合合理性原则呢? 第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20条规定: 公安民警徒手制止,应当以违法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除非必要,应当避免直接击打违法犯罪行为人的头部、裆部等致命部位。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勇已经将王梅拽倒在地,完全没有必要再将王梅按倒在地,所以张勇的行为构成执法过度。 所以,一审法院判决交警队赔偿王梅83302元的损失。 交警队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文中姓名皆为化名) 对此您怎么看? 正版不可不知法律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