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存在断章取义之嫌,完整判决如下,我接受法院的判决,但不接受小米的这种声明,建

小小韭菜长 2024-08-28 19:39:33

声明存在断章取义之嫌,完整判决如下,我接受法院的判决,但不接受小米的这种声明,建议小米把完整判决贴出来。

我承担我该承担的责任,但只是我该承担的部分。

完整判决如下: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本案查明的事实,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案涉言论是否构成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二、如构成侵权,那么被告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一)关于被告的部分言论是否构成侮辱

原告在本案中主张构成侮辱的言辞主要包括:“小米去年做了一件非常傻逼的事儿”“不不,不是的,我爹是诺基亚,欧洲爹,洋气”“嘴里不要不要的,身体一撩就发骚,自己不觉得恶心吗”“骚操作”“LOW穿地心”。

关于“小米去年做了一件非常傻逼的事儿”一句。依据原告所提交文章截图显示,被告的完整表述为“小米去年做了一件非常傻逼的事儿,一万家线下门店没有带来线下份额的实质性提升,甚至到了4还略有下滑”,在该语境中,结合前后句,被告对小米线下门店份额情况进行评价,虽然言辞尖锐,但仍属于普通消费者以及新闻媒体人对于产品评价的正常用语范畴,不能脱离语境而作单独理解,企业应对此予以适当容忍。因此,本院对于原告关于“傻逼”一词侵害其名誉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欧洲爹”一词。被告辩称是在用调侃、戏谑性用词总结他人的文章内容。但本院认为,对他人文章内容进行总结,使用欧洲爹一词是非必要的,是对原告企业作出的带有贬损性、讽刺性、侮辱性的评价,足以贬损诋毁企业名誉。

关于“嘴里不要不要的,身体一撩就发骚,自己不觉得恶心吗”“骚操作”“LOW穿地心”的表述。被告辩称其发布的文章不管是称赞还是质疑均是作为网络博主的正常言论自由,没有侮辱、诽谤的主观恶意。但本院认为,以上表述用以形容企业,足以贬损诋毁企业名誉,降低原告社会评价。

(二)关于被告的部分言论是否构成诽谤

原告在本案中主张构成诽谤的言辞主要包括:“被小米碰瓷。雷军的参与让红米碰瓷荣耀直接变成了小米碰瓷荣耀”“塑造小米的情怀良心人设,这其实是为了维持米粉群的稳定性,迎合米粉”“三无三方渠道,无服务,无质保,无托底”“小米的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跟(chao)随(xi)”“对于抄袭苹果”“难道雷总所谓的正式对标苹果就是抄袭苹果的外观?”“全面抄袭苹果”“直接抄袭iPhone,做成了山寨机”“小米自身过于依赖于资本和流量的玩法,对制造业不尊重,对产品质量和品控极不重视,产品的故障率非常高”等。本院总结为以下三个方面:

关于小米“抄袭”。被告主张依据的是小米产品涉嫌“抄袭”与小米副总裁针对网络热议小米涉嫌“抄袭”提出回应的网页截图,经过图片对比显示,小米手机与苹果有大量相同、相似之处。本院认为,对于普通消费者和新闻媒体人而言,是否“抄袭”的判定并没有统一的客观标准,因此不同的判断主体可能存在不同的判定结果,但被告频繁地在自己多篇文章中提及“小米抄袭”等内容,会直接导致公众对于小米系企业的产品、企业形象产生负面评价,因此被告针对“小米抄袭”的相关言论构成对原告的诽谤,侵害了原告的名誉。

关于小米质量。被告主张依据其购买小米产品的记录截图以及被告小米云设备列表截图、小米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网页截图以及被告多次就小米产品问题与原告员工胡南进行沟通的微信聊天截图,意在表明被告在使用产品过程中,将小米产品的真实使用感受发布到社交平台,是作为消费者的客观评价。经本院查实,被告购有小米13Ultra、Xiaomi12sUltra、小米12等小米系列产品,是小米产品的真实消费者。被告以自身真实经历为依据撰写评价,本质是与其他消费者分享消费体验,虽在表述上确有不当,但主观上没有侵害名誉权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捏造事实或使用辱骂性词汇,不构成侮辱诽谤。本院认为,企业应当容忍大众对其产品质量进行的真实合理评价。

关于小米的营销行为。被告主张依据原告员工胡南与被告关于删文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表明因原告质量问题频发,原告多次要求删除对其不利的文章,通过控制删帖等方式掩盖产品质量问题,遮掩社会评价降低的真实原因。经本院查实,被告主张其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得出“明明做梦都想做高溢价产品,却还一直在搞所谓的良心厚道价值观,还一直黑化友商,丑化友商?”“骂线下,骂线下机,塑造小米的情怀良心人设,这其实是为了维持米粉群的稳定性,迎合米粉”“本质上,小米的低成本,其实也是在薅米粉的羊毛”“宣传上的短视和自打自脸只是为了无下限追求流量,本着黑红也是红,负面流量也是流量的态度”“从旗舰到出货主力,不断上演大跳水,形成了小米手机不保值,首发冲的都是大冤种的形象”“小米自身过于依赖于资本和流量的玩法,对制造业不尊重,对产品质量和品控极不重视,产品的故障率非常高”的结论表述证据不足,会直接导致公众对于小米系企业的经营能力、企业形象产生负面评价,因此被告对小米营销行为所做出的相关言论已经构成对于小米系企业的诽谤,侵害了小米系企业的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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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8-29 13:08

    罚的还太少了,应该加一百倍![滑稽笑]

    啊啊啊啊啊啊啊 回复:
    我同意![哈哈笑]我还建议一点:就是如果是“米粉”的话,买了小米手机还来黑的话!加罚1万倍![吃瓜][吃瓜]
    guominj 回复: 啊啊啊啊啊啊啊
    说些产品的坏话挑点问题,这都不是大事,恶意造谣言良心公司的形象不该重罚吗?[呲牙笑]
  • 2024-08-29 13:37

    本人文化低,看不出声明与判决有什么矛盾,害我认真的看完了全文呢。[并不简单][并不简单]

  • 2024-08-29 14:06

    但本院认为,以上表述用以形容企业,足以贬损诋毁企业名誉,降低原告社会评价。 但被告频繁地在自己多篇文章中提及“小米抄袭”等内容,会直接导致公众对于小米系企业的产品、企业形象产生负面评价,因此被告针对“小米抄袭”的相关言论构成对原告的诽谤,侵害了原告的名誉。

  • 2024-08-29 14:04

    一样啊,人家总结了,你这个是原始的

  • 2024-08-29 13:28

    这个社会缺聪明的人,从来不缺耍小聪明的人。

  • 2024-08-30 12:02

    二次造谣,死不悔改!

  • 2024-08-30 19:23

    诽谤,是勿庸置疑的

  • 2024-08-30 14:19

    前有南山必胜客,今有京师常胜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