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舟山,一女子因嫌弃楼上邻居家噪音大,要求楼上邻居走路必须穿软底鞋,晚上不能用

姜海楠聊社会 2024-08-27 15:21:55

浙江舟山,一女子因嫌弃楼上邻居家噪音大,要求楼上邻居走路必须穿软底鞋,晚上不能用厕所,但女子还是觉得太吵,于是用震楼器对付楼上邻居。邻居报警无果后,只得在外租了房子住,然后把自己的房子租了出去,结果女子又与租客发生了争执,导致租客被迫搬离。楼上邻居忍无可忍,将女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32800元。

(来源: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2022年年初的时候,王女士在涉事小区买了套101室的房子,结果刚住进去,就发现201室的生活噪音非常大,有走路的声音、有拖拉家具的声音,还有小狗跑来跑去的声音,这严重影响了她的正常休息。

王女士忍无可忍上楼找201室的房主张先生协商,张先生在得知王女士的困扰后,也十分的配合,不仅换了软底的拖鞋,还重金购入了厚厚的地毯,把屋内全部铺满。

可是即便这样,王女士还是不满意,她又觉得张先生每天晚上上厕所冲马桶的声音很大,于是要求张先生在晚上10点以后不能上厕所。

张先生对王女士之前的要求都能满足,但10点以后不能上厕所,确实无法做到,他认为王女士的要求有点过分,于是未采纳王女士的意见。

谁知王女士竟因此买了个震楼器,还用共振音响播放高分贝的音乐,甚至还会不停敲击柜门,发出刺耳的声音,目的就是报复张先生,让其生活无法安宁。

张先生不堪其扰,多次报警求助,但民警只是调解,可调解并没有效果,最严厉的一次,也只是对王女士进行了警告,并缴获了她的作案工具。

可民警一走,王女士又去买了一套作案工具,继续骚扰张先生一家。张先生忍无可忍,最终选择在小区内其他楼栋租了套房住,为此还支付了半年的租金及押金共计15400元。

之后,张先生将自己的房子租了出去,以租养租节省成本,结果新租户才住了不到一个月,就被王女士给赶走了。

张先生对此感到心力交瘁,他决定不再忍让,于是一纸诉状将王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王女士停止骚扰,并赔偿租房费、中介费、精神损失费,合计32800元。

可是王女士在法庭上辩称:

1、如果不是张先生制造噪音在先,我并不会去骚扰他,这是他自找的。

2、张先生在外租房是他自己的选择,与我没有关系,所以我不会承担这笔损失。

法院会怎么判?

1、《民法典》第288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法院经调查发现,张先生平时在家时发出的所谓的“噪音”,其实都在正常生活范畴,同楼栋的其他住户家中同样如此。

由此可见,张先生并非故意制造噪音影响王女士休息,王女士应当给予适当的容忍。

可是王女士却对张先生家发出的正常声响反应过度,要求张先生晚上10点后不得上厕所,甚至还用震楼器等方式对张先生进行报复。

这不仅超出了正常的容忍范畴,还对张先生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侵害,所以王女士的行为存在过错。

2、《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侵权责任纠纷需要明确行为人存在过错,对被害人造成了损失,过错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王女士故意制造噪音干扰张先生家的生活,使得张先生不得不搬离,期间所产生的租房费、中介费等,均属于张先生的直接经济损失范畴。

不过,张先生的房子在空置期间的损失,不能算在直接经济损失中。

3、《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张先生因为王女士对噪音的敏感,而被迫接受了长达半年多的骚扰,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导致生活质量降低。

因此,张先生有权向王女士主张精神损失抚慰金。

最终,法院酌情判决王女士应支付张先生租房费及中介费,共计17600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

王女士对该判决不服,她认为可以赔偿张先生的精神损失费,但不同意赔偿张先生的租房费及中介费,于是提起上诉。

王女士的理由十分简单,张先生如果受不了骚扰,可以搬去更便宜点的小区居住,也不用住那么好的房子,这个租房费用太高,而且租房子根本不用找中介。

二审法院怎么判?

但是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先生半年的租房费用及押金才15400元,这符合目前市场行情,并没有超出合理范畴。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王女士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

对于此案,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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