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下得了手!安徽,因女儿拒不改正错误的作业,还顶嘴,女子气愤之下,将女儿按趴在并拢的两张椅子上,然后用布条将其四肢捆绑在椅子靠背处,持棍对其进行殴打,导致女儿呕吐、窒息死亡!事发后,一审法院判女子有期徒刑10年,女子不服,提出女儿不听话,她在管教女儿,上诉到二审法院。 (案例来源: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赵小曼出生在四川南充,高中文化,和丈夫李某结婚后搬到了亳州下的一个县城定居,两人生育了一个女儿。 赵小曼性格比较强势,自己文化不高,但希望女儿好好学习,将来在读书上可以出成绩。 7月4日,赵小曼没有上班,在家辅导6岁女儿小李的语文作业,发现了小李的语文作业有非常明显的错误,于是给小李指出,要求小李立即改正。 或许是想玩了,不想做作业,小李拒绝承认语文作业的错误,和赵小曼顶嘴,不管赵小曼怎么说,她都坚决不听! 赵小曼发现好说歹说都没用,便找出家里的木棍,让小李趴在她腿部上,她要打小李的屁股。 然而,吃痛之下,小李四处躲避,导致赵小曼几次打中其腿部。 多次呵斥不听,赵小曼端出椅子,让两张椅子并排在一起,然后将小李按趴在椅子上,并用布条将小张四肢捆绑在椅子靠背处。 做好这一切,赵小曼拿起棍棒,继续对小李进行殴打,且下手极重,打得小李哇哇大哭,导致小李人体表软组织损伤面积达到了体表面积15.58%! 打完后,赵小曼没有立即给小李松绑,而是将小李一人留在房间内,让她继续反省! 过了一阵,赵小曼气消了,返回房间准备为小李松绑,并问对方知不知道自己的错误,让人没想到的是,小李已经失去意识,且嘴角有呕吐痕迹! 张小曼意识到出大事了,赶紧将小李送往卫生院,让卫生院的医生救救她女儿,然而医生也无能为力,小李经抢救无效死亡。 据悉,小李除了左尺骨远端骨折,最严重的是体表软组织挫伤面积,经鉴定,已达到重伤二级;死因系部分胃内容物反流吸入呼吸道引起窒息。 一审法院认为,赵小曼持棍殴打6岁的女儿,导致李某窒息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死亡,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鉴于赵小曼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了小李家属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判决,赵小曼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赵小曼不服,赵小曼提出: 1、她打小李,是出于管教小李的目的,虽然对小李实施了一定的体罚,但其主观上没有伤害小李的故意,刑法根据主客观一致原则定罪量刑,她主观上并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 2、鉴定结果显示,小李是呕吐窒息死亡,并不是故意伤害死亡,小李的死亡结果与她管教小李的行为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二审法院意见: 1、父母对女儿实施体罚,必须是社会所能容忍的,且必须限于一定的程度,会造成未成年子女受伤、死亡的体罚不被社会所容忍,也是法律所禁止的。 赵小曼对女儿小李多个部位的殴打,给小李造成的损伤已经达到重伤的程度,已经远远超过社会能容忍的体罚。 2、赵小曼是一个成年人,对事务应有正确的认识,应该能够认识到使用木棍对年仅六岁的女儿多次打击,可能出现女儿受伤的危害结果,但赵小曼却容忍该危害结果的发生。 3、赵小曼将小李四肢固定在板凳上,使其头朝下,对其打击,极易造成小李呕吐等身体不适反应,而且小李也在屋里喊“妈妈我吐了。”赵小曼却没有立即作出正确处理。 法院认为,赵小曼对小李伤害行为,导致小李死亡具有相当性! 考虑到赵小曼在发现小李死亡后,还把孩子的尸体带至火葬场,意图火化以掩盖罪行,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10年有期徒刑,所作量刑并不过重。 最终,二审法院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驳回了赵小曼的上诉请求。 #夏日生活打卡季# 关注@蚂蚁说法 关注时事新闻和法律
这种人就不应有小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