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是医生。这是恶魔!”陕西,26岁女子参加单位体检,竟发现自己的左肾不见了,女子大吃一惊,父母这才想起来,8年前,女儿车祸脾脏破裂,他们怀疑女儿的肾没了一个,是那次做手术被医生偷偷摘走了,因为女儿在做手术前做检查,还显示双肾未见异常,而且,从小到大她就做过那一次手术。于是,他们来到医院讨要说法,奇怪的是主刀医生却做贼心虚,避而不见,结局让人意想不到。
(案例来源:江西卫视传奇故事)
2004年,18岁的高娜出了一次车祸,虽然命保住了,但却脾脏破裂,被摘除了,
手术后。高娜就像变了一个人一样,病歪歪的没有精神头,浑身乏力。
父母一直觉得,女儿做了一次大手术元气大伤,养养就好了,并没在意。
一晃8年过去了,2012年,已经参加工作的高娜,在单位例行体检,拿到检查报告后,她大惊失色跑回家,把报告拿给父母看。
父母看后,面面相觑,只见报告上写着,高娜左肾不见了,只有右边一个肾了。
女儿不是先天就一个肾,她长到26岁,只18岁那年车祸摘除脾脏做过一次手术,难道,她的左肾就是那次手术丢失的?
毕竟,在做脾脏摘除手术前,高娜做了检查,检查单上还显示双肾未见异常。
在那之后,她再也没做过手术,左肾不可能长着长着就萎缩了消失不见了吧?
可他们无论如何不相信,医生会在摘除女儿脾脏时,偷偷把一只肾切除,这简直颠覆他们的认知。
高娜的父母甚至,一度怀疑,一定是体检搞错了,为了保险起见,他们带高娜直接去了大医院,重新做了检查,结果确实左肾不见了。
真是晴天霹雳,一家人陷入恐慌和愤怒之中。
他们来到当年女儿做手术的医院讨要说法,可没想到主刀医生刘某却避而不见。
院长出来打圆场,可言语之间都是在推卸责任,说刘医生不可能罔顾医德,做出这样的事。
高娜没了一只肾有很多种可能,比如她也许一出生就一个肾,或者她的肾发生了偏移,又或者左肾慢慢萎缩了。
高家父母拿出他们提前保存好的,高娜当年手术前的检查单,让院长的假设都怕怕打脸。
做脾脏摘除手术前,检查双肾还未见异常,说明这只肾不但在,还是完好无损,健康无比的,既不是先天一个肾,也没萎缩,更没偏移。
院长也哑口无言,主刀医生刘某几次都避而不见,更说明他心虚,否则出来把话说清楚,何必躲起来呢?
为了让医院无话可说,高娜决定申请司法介入,做一个鉴定。
而鉴定结果出来了,推翻了院长说的所有的可能性,确定高娜的肾就是通过手术摘除的。
而这场鉴定,让更多疑点浮出水面。
原来,高娜是上午的9时30分进行了全麻,按理说,麻药劲上来了,就应该进行手术。
可没想到,高娜的手术却是从11时30分开始的,下午13时20分结束。
也就是说,这场本来2个小时就能结束的手术,竟然长达4个小时,多出来的2个小时用来做什么了?不得不让人怀疑。
院方给出的解释是,那2个小时用来核对相关信息了。
这个回答显然不符合常理,核对相关信息也用不着两个小时,所以,鉴定不排除高娜的左肾缺失,与该医院方存在的因果关系。
面对证据,医院无法自圆其说,最后,赔偿了高娜26万。
虽然高家怒气难消,但只能接受这个结果,毕竟过去8年了,即使走法律程序,也是个艰难而漫长的过程。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医院未经允许,擅自摘除高娜左肾,构成侵权。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医院在摘除高娜脾脏的手术过程中,未经患者或其家属同意,擅自摘除了其左肾,显然违反了医疗操作规范,存在过错。
医院未能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未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手术可能涉及的风险及替代方案,导致患者遭受了不必要的损害。
因此,医院应当承担医疗侵权责任,赔偿高娜因此遭受的损失。
2、医院的侵权行为,构成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摘除了高娜的左肾,这一行为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且造成了患者的人身损害,因此构成医疗事故。
医院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包括赔偿患者因此遭受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
3、医院赔偿26万,有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医院因手术过错导致患者左肾缺失,属于人身损害范畴,需赔偿相关费用及可能的后续影响,如残疾赔偿金等,综合各项损失,医院赔偿26万是合理的。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
这东西切下来又没啥用,配型都来不及。
这个肾太便宜了吧,加个零都不过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