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通州,夫妻俩离婚时写下协议,约定孩子跟谁,房产就归谁。离婚后,女子争得女儿抚

雪峰说法 2024-08-24 22:45:39

北京通州,夫妻俩离婚时写下协议,约定孩子跟谁,房产就归谁。离婚后,女子争得女儿抚养权,谁知离婚没多久,她就起诉变更女儿抚养权。被驳回后,第二年,她再次起诉变更抚养权。男子主动把女儿接回,前妻死后,男子发现16岁女儿名下没有一分钱。一怒之下起诉到法院,不料舅舅却拿出一份遗嘱。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官方账号)

吴坤听到前妻李华去世的消息后,吃了一惊。

他带着女儿去祭奠前妻,虽然他们有过很多不愉快和痛苦回忆,但好歹夫妻一场,应该让女儿去拜祭母亲。

葬礼完后,吴坤找到小舅子,他认为,离婚时前妻手中有钱,还有房子,女儿作为她唯一的骨肉,应该分到一些。

但小舅子却说,姐姐是在病床上去世的,什么都没给外甥女留下。

吴坤不信,但小舅子又不像在撒谎,于是他告辞回家,心里的怒火却迅速被点燃。

熟悉吴坤和李华的人都知道,他们前世就是一对冤家夫妻。

当年,他们有过轰轰烈烈的恋爱,也曾许下非你不嫁,非你不娶的誓言。

但,再美好的爱情终究没能抵得过现实,婚后他们经常因琐事争吵。女儿的降生并未淡化他们的矛盾,于是,整个家整日硝烟弥漫。

在一日日的争吵中,两人都累了,却对位于通州区半壁店一处政策性住房的归属争执不下。

最终,他们达成协议,谁抚养孩子,房子跟着谁走。李华争得女儿的抚养权,房子顺利过户到她名下。

吴坤对此没有意见,他知道二人争吵对女儿的伤害很大,可他无力改变,他只希望,可以对女儿的伤害小一点,希望可以多弥补女儿一点。

可他做梦都没想到,离婚没多久,李华竟起诉到法院,要求变更女儿抚养权,可把他给气坏了,当初说得好好的,女儿和房子都给了她,可她却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反悔,究竟想干什么?

好在,法院驳回李华的诉求。

他这才安下心来。

但他没想到,一年后,李华竟再次起诉,要求变更女儿抚养权。

因为李华这一次提交了她生病的证据,说她已经病得很严重,她住院都是靠父母和弟弟照顾,她实在没有力气照顾女儿,给予女儿该有的家庭温暖。更别谈照顾了?

与其让女儿跟着她受苦,倒不如让孩子跟着她爸爸,起码在这个世上,还有她爸爸可以全部身心地照顾她。

法院考虑到李华的实际情况,再加上吴艳已经15岁,她自己也要求跟着爸爸生活,于是法院支持了李华的诉求。

吴坤心中对李华有气,认为她当初要房子就是耍心眼,把房子要走了,却又各种想办法把女儿送回来,敢情她当初争夺女儿抚养权就是为了房子?

尽管吴坤心中满腹疑惑,但李华已经病成那样,于情于理他都不应该去打扰,所以他把一切都憋在心中。

虽然他也做好了一切准备,但他还是没料到,前妻竟走得如此匆忙。他更没料到,前妻居然把没给女儿留下任何遗产。

当初离婚时,他明明把婚后那套房子给她了呀。

于是,吴坤代替女儿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李华留下的遗产。

但他没想到,法庭上,吴艳舅舅居然拿出一份遗嘱,李华在遗嘱中说,她生病后,都是父母和弟弟照顾,她死后,还要麻烦弟弟照顾年迈的父母,所以她把房子留给弟弟了。

至于女儿,反正她有个爸爸,她知道女儿不会饿着,冻着。

那这件事在法律上该如何解读?

1、李华第一次起诉,为何会被法院驳回?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李华离婚时签订协议,约定女儿抚养权归谁,房子就归谁,也就是说,房子跟着女儿走。可她离婚时把房产过户,却很快就申请变更女儿抚养权,法院认为她的行为,违背诚信原则,所以驳回她的诉求。

2、李华留下遗嘱,是不是只有吴艳舅舅才有资格继承遗产?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一般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没有留下遗嘱,那么吴艳作为李华唯一的女儿,可以跟外公外婆共同继承母亲留下的遗产。

但是,本案中,李华死前留下遗嘱,那就要按照遗嘱来办理,吴艳舅舅有资格继承李华的遗产。

3、李华留下遗嘱,侵犯到女儿的合法权益。

李华可以把她的财产留给任何人,这是她的自由和权利,但她也是一个母亲,她还有一个未成年女儿要养。

李华说,女儿爸爸不会让女儿冻着,饿着。那是人家爸爸尽到的义务,她作为母亲,也应该为女儿尽到抚养义务。

《民法典》第1141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李华写下遗嘱时,吴艳只有16岁。属于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李华作为亲生母亲,理应为女儿保留必要份额。可她却没有给女儿留下一分,侵犯到女儿的合法权益。

最后,法院根据当地消费水平,酌定吴艳一年生活费和教育费用需要5万,判令房子归吴艳舅舅,吴艳舅舅向吴艳支付10万元。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为化名)

0 阅读: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