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大爷,瞒着3个女儿,跟儿子签了房屋买卖合同,将自己一套400万的房子以80万价格卖给了儿子,但是儿子并未实际给付房款。大爷去世后,3个女儿要求跟弟弟共同继承遗产,可弟弟却说这套房子自己买下来了,跟姐姐们无关。3个姐姐认为里面有自己母亲一半的产权,要求弟弟拿出200万,由他们4姐弟共同继承,弟弟不愿意。3个姐姐把弟弟告上法庭,法院判决亮了。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老孙大病一场后,早早做起了安排,他跟儿子商量:“咱们抽空去趟房管所,把房子的事情给落实一下。”
老孙和妻子一共生育了4个孩子,三个闺女和一个儿子。2003年,妻子去世后,老孙就跟着儿子儿媳一家一起生活。
尽管平日里,三个女儿也时常回来看望他,给他带点好吃的,陪他聊聊天。
但是在老孙的心里,自己和儿子儿媳才是至亲至爱的一家人。
这十多年的朝夕相处,儿子儿媳不仅照顾着他的一日三餐,就连生病住院,守在床前,无微不至照顾他的,也是儿子儿媳。
3个女儿结了婚,各自有了家庭,就成了别人家的人,即使回了娘家,也只是客人,匆匆来,匆匆去,自己最后能依靠的,也只有儿子孙军一人。
因此,在老孙的观念里,自己的家产,都是要留给儿子儿媳的,跟女儿们无关。
2016年8月,老孙跟儿子孙军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老孙以80万的价格把房子卖给了孙军,并配合孙军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了结了自己的一桩心事,老孙能吃能睡,身体渐渐好转。
2019年,老孙安详离世,孙军为父亲操办了后事,3个姐姐们也帮着他一起操心。
处理完父亲的身后事,三个姐姐并没有急着各回各家,而是聚在孙军家,询问孙军:“父母名下的那套房产如何分配?父亲有无留下遗嘱?”
孙军拿出了自己和父亲签订的那份房屋买卖合同,说父亲并没有留下遗嘱,但是父亲曾在生前已经把房子卖给了自己,因此这套房子不再属于父亲的遗产,跟姐姐们无关。
可没想到,3个姐姐却炸了锅:“这房子是父母当年一起买下来的,虽然房子登记在父亲名下,但是是属于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母亲去世时,大家想着父亲需要房子养老,就没有提继承的事情。”
“即使父亲愿意把他那一半给你,我们就不再说什么了,那母亲的那一半呢,我们姐妹三个是不是也有继承权?”
孙军愣住了,他从未想过这个问题。
因为在他看来:儿子继承家业,这不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吗?并且自己只是按照父亲的意愿行事啊。
可3个姐姐却质问他:那你给父亲的80万房款去了哪里?这笔钱我们姊妹3个有份吧?
孙军支支吾吾说不出话来,当时虽然在合同上写了80万,但是实际上自己一分房款都没给。
姐姐们提出解决方案:父母名下的那套房子,按照市场价400万,你拿出母亲的那200万,我们姐弟4人均分,父亲的那一份,我们不再追究。
可孙军却不愿意,双方不欢而散。
多次沟通未果后,3个姐姐把孙军告上了法庭。
1、姐姐们认为父亲和弟弟恶意串通,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父亲和弟弟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3个姐姐说案涉房屋属于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母亲去世时,并未留下遗嘱,因此属于母亲的遗产份额,她们姊妹3人和父亲、弟弟都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父亲在未征得子女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分房产,将房子过户给弟弟,损害了他们姊妹3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父亲和弟弟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继承权男女平等,3个姐姐同样享有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儿子继承家业,没有女儿的份,这样的想法是不对的。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孙军的父母去世时,并没有留下遗嘱,因此可以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老人的遗产。父母、配偶、子女都是第一顺位的继承人。
因此,对于父母的遗产,孙军的三个姐姐也同样享有继承权。
3、法院判决孙军和父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老孙在明知道3个女儿也享有继承份额的情况下,未告知她们,擅自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方式,将房屋过户给儿子孙军。
在这份房屋买卖合同里,双方约定的房屋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而且,孙军也并未实际支付房款,这种行为损害了3个女儿的利益。
最终,法院判决孙军和父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对此,你怎么看?
贫穷无亲情
男子心太黑,要独占全部遗产,应该剥夺其继承权。
三个好姐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