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想到检察机关的建议这么精准,我市行政机关间虽已建立涉税信息共享渠道,但缺乏针对工程项目开挖应税资源的信息交换,前不久涉案工程公司补缴的364.94万元资源税已经入库。”8月6日,中山市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向中山市检察院送来检察建议回复时说道。这是中山市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最近办结的一个行政公益诉讼案。
“我们一向守法经营,注重企业社会形象,开始确实不太理解为什么会有漏税的情况。”说起该案,不仅税务部门印象深刻,涉案工程公司的一位项目负责人也感触很深。
2024年4月,该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在履职中发现相关线索。经依法立案调查发现,2021年期间,涉案工程公司在承建高速公路过程中确实实施了矿石开采行为,开采的凝灰岩和砂石属于岩石类矿产,但仅用于该工程建设,符合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8〕190号,2023年4月废止)中“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而动用砂、石、土,但不将其投入流通领域以获取矿产品营利为目的”的情形,无需办理采矿许可证,也无需缴纳资源补偿费。根据上述规定,涉案工程公司认为自己无需就开山采石缴纳相关税费。
“这里有一个理解上的误区,资源补偿费与资源税并非同一概念。”办案检察官郑骅介绍,凝灰岩属于应税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目前并无证据证明涉案工程公司符合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条件。涉案工程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依法缴纳资源税,致使国家利益受到侵害。
开采矿石的行为可以认定了,是否应当缴纳税款的问题也明晰了,但由于涉案路段开挖的土石方量无法根据现有证据直接认定,这直接导致应缴税额的认定缺乏依据。
由于采矿时间持续时间较长,涉案工程公司通过不完整的开采记录估算得出土石方挖方量约为90万立方米,而属地政府委托的测绘工程公司出具测量计算报告认为,总挖方量为166万余立方米,二者相差较大。涉案路段开挖的土石方量应当如何认定,让办案检察官一时犯了难。
为提升监督工作的精准性,尽快查明涉案工程公司在该路段开挖的土石方量,该院经研究决定借助技术手段开展现场勘验。检察技术部门运用无人机对现场进行航拍,并通过软件定位与卫星遥感图的方式处理数据建模,生成空间三维图。经检察人员全面测算,涉案路段开挖的土石方量已达134万立方米,与专业测绘公司所出具的测量结果较为接近,且远高于涉案工程公司的估算结果。
2024年4月至5月期间,检察机关与税务部门进行了多次座谈磋商。同年6月,该院向税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及时足额向涉案工程公司征收资源税。最终,税务部门在参考检察机关提供的测量报告基础上,依法向涉案公司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涉案公司自查整改并依法申报应缴税款。经税务部门多次约谈,涉案工程公司了解了资源税的相关政策后,很快就完成了资源税的申报,依法足额补缴了全部税款。
据了解,目前税务部门已向交通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调取全市近三年建设工程及公路工程开挖土石方的相关信息,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资源税风险排查,依法依规及时征收资源税等相关税费。同时,基于该案办理的成功经验,该院将与税务部门建立长效协作机制,常态化监督税务部门对此类开采矿产资源的工程责任主体依法征收资源税,实现以点带面的监督效果。
文|记者董柳通讯员刘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