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濮阳,女子开了一家早餐店,不曾想,房租、装修费还没赚回来呢,却被市场监督局以油饼铝含量超标为由,对其罚款5万元,并没收15元非法所得。女子不服,将市场监督局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了。
(案件来源: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早餐店在王梦莹的努力经营下,终于有了部分回头客,外面欠的债,孩子的学费,一家老少的花销终于有了指望。
当她满怀希望,憧憬着生活会有所好转的时候,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她接到了市场监督给她开的5万元罚单,并没收她15元油饼的非法所得。
这对王梦莹如晴天霹雳,她砸锅卖铁也拿不出这5万元。
开早餐店的房租钱和装修钱还是在亲朋好友那借的,且未还清,她实在拿不5万元交罚款。
刚对生活燃起的希望,又被浇灭了,王梦莹泪流不止。
事情是这样的。
王梦莹和丈夫是土生土长的农民,靠种地为生,虽然一年到头剩余不多,但也够一家老少维持生活。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前几年王梦莹的丈夫意外生病,王梦莹倾其所有给丈夫治病,好在捡回了一条命,但从此干不了重体力活了。
所以,王梦莹把家里的地包了出去,又向亲戚街坊借了点钱,准备进城去开家早餐店。
早在她没结婚的时候,曾在亲戚家的早餐店帮过几年忙,并学了不少技术。
进城后,王梦莹盘下一家小店面,置办了开店的工具,办理了各种执照,然后就开业了。
王梦莹知道做生意诚信为本,不能赚昧良心的钱,所以她用的面粉和磨豆浆所用的黄豆都是正规渠道购买的。
王梦莹肯勤劳肯干,早餐店在她的经营下一天比一天好。
夫妻俩的脸上重新挂满了笑容,不曾想,就在这时,市场监督管局的人从天而降。
他们直接亮出证件,表明是来例行抽检的,看食品安全达不达标。
王梦莹夫妻很是配合,在他们看来,自己办理了各种执照,守法经营,是经得起验证的。
王梦莹拿出了几个包子,油饼交给了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把食品拿走以后,又过了一段时间再次上门,并给了他们一份检测报告,检验结果显示王梦莹店里的油饼标本含量每公斤431 mg。
正常按标准油饼的铝含量每公斤不得超过100mg,也就是说王梦莹店里的油饼铝含量是超标的。
王梦莹为此忐忑不安,以为市场监督局要对他们进行罚款吧?可没想到,市场监督局扔下检测报告走人了。
王梦莹的一颗心终于放到了肚子里,她本以为这事就算过去了。
万万想不到,半年后,市场监督局的工作人员再次上门,这次来,给了王梦莹一张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她罚款5万,还要没收违法所得15元。
理由是王梦莹店里的油饼严重超标,王梦莹不服,认为自己一直都是正规渠道进面粉,对检测结果产生质疑。
市场监督局认为王梦莹胡搅蛮缠,不讲理,就撂下狠话,罚款必须得交,并且还要将她移交给公安局。
王梦莹怒了,移交给公安局不就是认定自己犯罪了吗?自己安分守己做买卖,又没做什么伤天害理的事,凭什么移交给公安局?这不就是明摆着欺负人吗?
王梦莹咽不下这口气,决定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直接将市场监督局告上法庭呢。
那么,在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认定此事呢?
1、王梦莹认为自己所用的面粉、大豆都是正规渠道进货的,就算油饼不合格也不应该追究自己的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136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王梦莹在法庭上提供了自己的进货渠道, 如果油饼确实铝超标,市场监局应该去罚源头,而不是自己。
2、市场监督局认为对王梦莹的处罚有法可依,并未不妥。
《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规定,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对油条中含铝膨松剂的使用做出明确规定,铝的最高限量为100毫克/千克。
市监局认为,油饼的铝含量每公斤不得超过100mg,王梦莹店里的油饼标本含量每公斤431 mg,王梦莹店里的油饼属于严重超标,
也就是说,根据规《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的规定: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所以,市场监督局对王梦莹的处罚,已经是最低标准了。
3、法院审理后认为:
《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市场监督称认定王梦莹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载明先进行罚款5万,没收油饼15元的非法所得,再移交给公安局。
那么,既然是违法行为,就应该是先移交给公安局,再进行政处罚。
所以,市场监督局执法程序错误,应该撤销对王梦莹的行政处罚。
最后,判决市场监督局撤销对王梦莹的 处罚。
市场监督局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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