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哈尔滨一位业主花15万买了一个车位,可是却发现车位经常被一辆白色的SUV占用,业主拿来3个旧轮胎放在车位上,希望对方知难而退,谁知对方竟然直接把轮胎拿到一边,依然占用车位,接下来业主仅用了一招,对方就乖乖的开走了车子。
事情发生在了今年的3月底,李先生花了15万买了一个车位,因为自己没有车停,所以,这个车位就一直空着。
也许有车主知道这个车位没有车,于是便将一辆白色的SUV停在了这个车位上,李先生通过对方留下的挪车电话,联系上对方告知这是自己的车位,谁知对方竟然直接质问李先生是谁,气的李先生无奈挂掉了电话。
随后,李先生找来三个废旧轮胎放在车位上,心想这样就没有人再来占车位了吧?
结果,李先生又发现这部白色的车子停在了自己的车位上,三个轮胎被扔在了一边。
这一次,李先生决定不再容忍,直接找来了工人,用围挡将这部车子焊在了车位上,李先生心想,你不是愿意停吗?就在这里永远停着行了。
没想到,车主竟然直接联系上李先生,称如果下午五点之前,不拆除围挡,我就自己拆掉开走车子。
李先生对此根本不予理会,结果,车主真的将李先生的围挡拆掉了,随后把车子开走了。
有人说,人家买的车位,你凭什么停在别人车位上还这么嚣张?就是违法成本太低了。
还有人说,你拆除人家的围挡,就是故意毁坏财物,要承担法律责任。
其实,李先生也多次告知车主不要停在自己的车位上,奈何车主我行我素,那么,李先生是有权采取私力救助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那么,李先生焊车位的行为,本身属于在自己车位上行使权力,任何人也无权干涉,同样,通过这样的方式,扣留对方车辆,也是一种自力救助行为。
而车主采取破坏围挡,开走车辆的行为,其实是属于破坏他人财产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所以,李先生可以采取报警等方式,追究对方破坏财物的行为。
不仅如此,由于车主长期霸占他人车位,那么这还是一种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对此,李先生有权要求对方支付占用期间的租车费。
有人可能不解,又没有租车位,为什么要支付车位费,其实,车主通过占用他人车位的方式,免除了租车位或者买车位的费用,那么,对于车主而言,这就是一种不当得利了,而车位主人当然有权要求对方支付租金。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都拆了开走了你还BB啥
这是物业管理的问题。没有车位的车是怎么开进来的?找物业解决就完了呗?纯粹胡编故事。
马上吃月饼了。你还来扯吃笋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