讹天讹地讹空气!湖南衡阳,女子早晨出门遛狗,遇到一位83岁大妈晨练,狗经过大妈时

雪峰说法 2024-08-15 20:54:48

讹天讹地讹空气!湖南衡阳,女子早晨出门遛狗,遇到一位83岁大妈晨练,狗经过大妈时大妈摔倒在地,女子扶起大妈并背上楼后离开,不料事后大妈家人报警送医,大妈住院23天后,以自己是被狗撞倒为由,向女子索赔4万元,女子却说狗没碰到大妈,大妈是自己摔倒,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珠晖区法院,人物为化名) 周丽已经83岁高龄,但身体仍然很好,坚持每天进行晨练,事发当天上午7时许,周丽独自在小区7号楼与8号楼之间的草坪上晨练。 此时,住同一栋楼的许娟下楼牵狗绳遛狗,许娟牵狗路过周丽期间,周丽因被狗惊吓,站立不稳摔倒在地受伤,许娟发现周丽摔倒后,随即上前搀扶。 而后许娟上楼从家中拿来活络油,为周丽揉拭伤处,当日8时许将周丽背上楼送回家中,留下联系方式后离开,此时许娟心中忐忑不安,期盼着千万别有什么事,毕竟老人不禁摔。 但怕什么来什么,许娟离开不久就接到电话,同日上午11时许,在周丽家人催促下,许娟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周丽送往南华大学附属南华医院就医。 此后双方就损害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周丽外孙王某报警处理,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和平派出所接警后,派出2名警察到现场处理。 经勘查,案发现场并没有监控拍到,民警陪同周丽家属和许娟回所调解,许娟不承认是狗撞到老人,只说是老人被狗惊吓摔倒,只愿赔偿医保以外部分,要老人家属走意外报医保。 周丽入院诊断为右股骨胫骨折、右侧耻骨上支及耻骨下支骨折,经住院治疗23天后出院,期间周丽自行支付医疗费用39736元。 事后周丽向法院起诉,要求许娟赔偿医疗费39736元、护理费34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00元、营养费1150元,合计为4660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 许娟辩称,周丽所诉许娟没有牵狗绳及撞到周丽均不属实,当时许娟有牵狗绳且距周丽有很远一段距离,周丽要求许娟承担侵权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周丽的诉讼请求。 物业公司述称,从当时现场情况及后续发生的动作,周丽确实受到侵害,没有外力的情况下,不可能出现当时的状态,从周丽的诉求排除了物业在公共区域导致业主受伤的情况,从许娟的举动来看,许娟还是对周丽有侵权责任。 庭审中,许娟申请证人董超出庭作证,董超表示,当日早上7时许,董超出门吃早餐,走到小区8栋和9栋之间的空地时,看到许娟牵着狗往外走,周丽则在附近锻炼身体。 董超经过周丽身边后,突然听见周丽哎呦一声,董超回头看去,发现周丽跌倒在地,当时许娟距离周丽约6-7米,而后看到许娟去扶周丽,董超随后离开。 此外,许娟所饲养的狗出生于事发前4个月,取名叫“榴莲”,是金毛犬品种,本案纠纷发生时,该犬体型中等,经法院调取证据查明,该犬狗牌于事发后3个月办理。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 本案是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公民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若能够证明周丽的损害是许娟所养的狗造成,则许娟需承担相应责任,若周丽有过错,则可相应减轻许娟责任。 首先,周丽诉称许娟遛狗时未牵狗绳,以致于狗将周丽撞倒受伤,但周丽未提供相关证据,结合证人董超的证言及小区电梯口许娟牵狗绳出电梯的监控视频等证据,对该主张不予采信。 其次,在公安民警对该纠纷处理过程中,许娟陈述周丽是被狗惊吓摔倒,愿意赔偿医保以外部分,结合董超的证言,以及本案纠纷发生时许娟的后续处理情况等事实。 法院认定,许娟饲养动物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在遛狗时未避让老人,致使周丽在晨练中被狗惊吓摔倒致伤,周丽摔伤与受许娟所饲养的狗惊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许娟当时未按《衡阳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取得养犬登记证和狗牌,携犬出户时未尽到足够的安全防范义务,致使周丽因惊吓跌倒受伤,许娟作为饲养人具有较大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同时,周丽作为成年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未与许娟所饲养的犬类直接接触,且涉案犬只有狗绳牵引的情况下,自身反应过度以致摔倒致伤,亦存在较大过失,应当减轻许娟的赔偿责任。 结合案件事实并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酌定双方对本次事故损失各承担50%的责任,物业公司对本案纠纷的发生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周丽的损失,法院认定为医疗费397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00元、营养费690元、护理费3182元,共计46608元,许娟需承担50%即23304元,且许娟已先期垫付700元。 综上,判决许娟应再赔偿周丽22604元,驳回周丽其他诉求。对此,你怎么看? 果麦 法治的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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