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河源,55岁男子出轨足浴店女技师,半年累计向对方母女转账27200元,后男子

雪峰说法 2024-08-06 09:47:34

广东河源,55岁男子出轨足浴店女技师,半年累计向对方母女转账27200元,后男子企图侵犯对方16岁女儿,被警方调查期间,男子女儿为获得对方谅解,向对方转账4万元,并承诺不追究两人相处期间的花费,男子被释放后妻子反悔,以侵犯夫妻财产权为由,要求返还2720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最终法院这么判! (案例来源:紫金县法院,人物为化名) 程桦55岁,比妻子卢珍小3岁,两人结婚已经接近30年,并育有一女程婷,婚后卢珍在家当家庭主妇,程桦则外出惠州打工。 一次程桦到足浴店按摩时,认识40多岁的女技师周虹,双方成为朋友后,经常有经济来往,两人还一起生活消费,程桦的生活费、房租、水电费等,经常会委托周虹代为支付,两人相处期间,程桦通过微信转账给女方25200元。 周虹有个16岁的女儿赵某,因父母离异缺乏管教,赵某从小学习成绩就不好,高中没念完就辍学,此后赵某来到惠州市,和母亲周虹生活居住在一起。 赵某刚到不久,程桦为以示亲近,就向她转账2000元,1个月后的凌晨,赵某正在休息,程桦偷偷进入房间,想对赵某图谋不轨,但还没得手就被发现。 女方报案后,警察将程桦带走调查,经调查认定为赵某强奸未遂,程桦被限制人身自由,程桦被警方羁押期间,程婷为帮助父亲取得对方谅解,向周虹母女写下保证书。 程婷承诺,不追究程桦与周虹在一起的花费,保证不再打扰她们母女生活(包括自己和家人),在保证书上注明时间后签名捺印。 收到保证书后3个月,周虹以赵某监护人的名义,和程婷签订刑事和解协议书,约定程婷代程桦向赵某支付4万元作为赔偿,赵某对程桦予以谅解。 程婷付清4万元后,代替父亲向赵某赔礼道歉,周虹母女则出具书面谅解书,同意对程桦表示谅解,程桦恢复自由后,卢珍却愤愤不平。 遂将周虹和赵某一并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程桦的赠与行为无效,由两人返还27200元,周虹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理由如下: 周虹明知程桦是有妇之夫,仍和程桦发展成情人关系,此后周虹母女以各种理由向程桦要钱,程桦声称陆续共向周虹转账十几万元。 光两人相处的那一年,程桦就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转给周虹25200元、赵某2000元,此行为侵犯卢珍的夫妻共同财产,卢珍多次要求两人返还均被拒绝。 卢珍认为,卢珍与程桦是夫妻,双方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处分,程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卢珍同意向他人转账,应认定为无效赠与。 此外,周虹明知程桦已婚,却执意挑衅卢珍并破坏其家庭,给卢珍造成极大精神损害,周虹应公开赔礼道歉和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周虹母女辩称: 首先,周虹与程桦之间并非情人关系,两人之间的转账也并非赠与行为,而是其他经济往来,卢珍主张赠与行为无效依法予以驳回。 其次,程婷因程桦涉嫌强奸赵某一案,代母亲卢珍出具保证书给周虹,承诺不追究程桦与周虹之间的经济往来,构成表见代理,卢珍作为被代理人,应对该代理行为承担责任。 最后,本案是合同纠纷而非侵权纠纷,只有侵权纠纷才有权主张赔礼道歉精神损害赔偿,卢珍以合同纠纷为由提出上诉主张应予驳回。 程桦自称共被羁押1年10个月,且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但出狱后判决书已遗失,同意卢珍的起诉,但未提交任何证据。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程桦是已婚人士,却仍和周虹一起生活消费,并经常向周虹转账,这些转账已经超出日常生活需要,侵犯配偶卢珍的财产权,且违背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由于赠与行为无效,周虹作为接受赠与方,本应向程桦夫妇返还,但由于程桦涉嫌强奸赵某,在程桦被警方羁押期间,程婷作为家属代表与周虹母女进行沟通协商。 程婷先是写下保证书,承诺不追究程桦与周虹在一起花费的费用,保证不打扰她们生活,然后双方签订刑事和解协议书,周虹母女出具谅解书。 根据民法典第172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此条款称之为表见代理,表见代理要想生效,需同时符合3个条件,一是形式上没有代理权,二是相对人为善意,三是不侵害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程桦当时人身自由受限,程婷作为家属代表与周虹母女沟通,目的是想取得刑事谅解减轻程桦刑事责任,周虹母女有理由相信,故程婷构成表见代理。 卢珍作为程婷母亲,在双方沟通协商期间,明知程婷向周虹母女转款,为减轻丈夫刑事处罚取得刑事谅解,才承诺保证不再追究转款一事。 现卢珍出尔反尔提起诉讼,显然有违诚信原则,故卢珍主张程桦未向女儿程婷出具过授权委托书,该主张不予支持。 故判决确认赠与行为无效,但程桦向周虹母女转账27200元,应视为对赵某的民事损害赔偿,故驳回卢珍诉求,案件受理费490元由卢珍负担。对此,你怎么看? 果麦 法治的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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