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一名男子为表孝心,提前为母亲定了一块墓地,总价15600元,男子交了1000

校花阁 2024-08-05 19:33:51

云南一名男子为表孝心,提前为母亲定了一块墓地,总价15600元,男子交了1000定金,合同约定剩下的部分安葬时再补齐。万万没想到,十年后母亲去世,男子捧着骨灰去安葬时,工作人员却表示:不好意思,涨价了,要再补90000元。男子认为这是敲诈,将墓地管理处告上法庭。

老白是个老实稳重的人,干活的时候,他最肯卖力,但他有个规矩,那就是不加班。

一下班,他总是第一个脱掉工服,卖力的蹬着自行车往家赶。他绝对不是偷懒,他要争分夺秒,回去照顾自己腿脚不便的老母亲。

老白三下五除二做好晚饭,和母亲一边吃一边聊天,他和小时候一样,最喜欢听母亲给他讲一些稀奇古怪的事。

母亲慢慢悠悠说:“今儿个见隔壁你张姨了,她身体真是不行了,喘的厉害,他儿给她把墓地都选好了,就在后山,听说那块可是风水宝地啊。”

老白只当母亲拉家常,随便“嗯”了一句。

“我怕也没多少日子了,不知道我能去哪。”母亲有点惆怅的表示。

老白一听这话,准备安慰母亲,他一抬头,看到母亲浑浊的眼睛里竟然闪着泪光,银白的头发在灯下,越发亮了。

晚上,老白仔仔细细思量母亲说的话,他忽然意识到,母亲可能也是想趁着清醒,能看着自己的后事被安排妥当,自己也就放心了。

老白一想到这,马上回过味来,第二天,他便请了假,骑着自行车去了后山公墓。

不得不说,这地方风水真的不错,依山傍水,风景如画。

工作人员向他简单介绍了几句,表示位置不同,价钱也不一样,然后带着他在墓园转了一圈。

一圈下来,老白选中了一个风水绝佳的位置,环境又好、又清净,母亲肯定喜欢。

他问这位置多少钱?工作人员表示,15600,还说这位置特别抢手,如果他看中了,就马上交定金,不然可能分分钟就没了。

一万多给母亲买个心安和宁静,划算,于是,老白二话不说,便要了。

但他当天并没带那么多钱,所以只交了1000块钱的定金,双方约定,剩下的14600等到安放骨灰的时候再交,然后工作人员让老白签了合同。

买完墓地,老白心里的一块大石头算是落地了。

在老白的悉心照顾下,母亲又开开心心度过了十个春秋,但生老病死是人之常态,母亲还是走了。

老白强忍着悲痛,为母亲风风光光料理了后事,但是,当他捧着母亲的骨灰盒准备到后山去安葬时,却遇到了大麻烦。

工作人员表示,他还要交90000块钱才能用那个墓位。

老白想不通,合同上白纸黑字写的很清楚,自己明明只需再交14600尾款,怎么平白无故变成了90000呢?

工作人员表示,从他定这个墓地到现在,已经过了10年,最近几年墓地非常稀缺,价格不知道翻了多少倍,按照原来的价钱肯定不行。

而且,购买时他们以为老白的母亲马上去世,所以才出售,谁知道是预买,这种行为本身就有炒作公墓的嫌疑。

老白一听这话,再看看母亲的骨灰盒,他觉得这是工作人员拿准了,自己现在急用,所以恶意敲诈,让你这钱不掏也得掏。

老白非常气愤,这些人不仅没有契约精神,还拿别人死去的亲人做筹码,要挟人,这嘴脸太丑恶了。

于是,他一纸诉状将墓地管理处告上法庭,要为自己讨回公道。

对于此事,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待呢?

1、公墓方面表示,老白有故意炒作公墓的嫌疑,这样的合同视为无效。

《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公墓方面表示,老白购买了公墓,十多年都没有使用,明显是故意屯公墓。

当初签订合同的时候,他们以为老白马上就要使用公墓,这才按照当初的价格卖给老白。结果,老白这是用欺诈的手段购买公墓,应当属于无效合同。

2、老白却要求公墓方面履行合同约定,按照15600的价格使用公墓。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初白纸黑字签订的合同,就是给母亲购买的公墓,而且说好了价格15600,并没有约定什么时候用,也没有约定后期涨价的事,凭什么随意涨价呢?换个角度说,如果十年后公墓价格降了,难道还会给老白退差价吗?

所以,老白的要求很明确,要求按照合同履行,只愿意补1万多的差价。

3、法院认为老白并没有炒作公墓。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公墓管理方也只是猜测,并没有证据证明老白炒作。

老白只购买了一个公墓,并没有炒作的嫌疑。

综上,法院判决,公墓管理方按照15600元收取差价,不支持90000元的差价。

(人物均为化名)

对此您怎么看?

0 阅读:2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