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领取条件:
用人单位新增参保人员,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0个月后(含补缴3个月以内且能提供有效劳动关系证明的)生育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在下列产假时间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
1、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女职工生育享受158天产假(含60天奖励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未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2个月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生育津贴支付标准:
1、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生育保险月人平缴费基数÷30天x产假天数。
2、男职工配偶合法生育且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发放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生育津贴申领:
办理程序:参保人员提交所需资料,由单位专管员负责办理。
办理时间:产后正常完成当月参保缴费,报销完生育医疗费用后即可申领。
所需资料:
正常生育:生育津贴申领表(加盖单位公章)、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身份证或社保卡,难产的另加难产病历资料(医院盖章的住院病案首页、诊断证明或出院记录,或住院医疗费用医保结算单)。
终止妊娠:生育津贴申领表(加盖单位公章)、身份证或社保卡、终止妊娠病历资料(医院盖章原件)。
男职工配偶:生育津贴申领表(加盖单位公章)、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身份证或社保卡、住院费用发票(医院盖章原件)。
注:灵活就业人员无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