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老人去泰国旅游时,突发脑溢血却无人陪护,只好通过手机向家人求助,后家人

雪峰说法 2024-08-02 09:16:05

辽宁沈阳,老人去泰国旅游时,突发脑溢血却无人陪护,只好通过手机向家人求助,后家人通过大使馆辗转联系到导游,并由导游将老人送至医院,但经过4天抢救、花费50万医疗费,老人还是不幸身亡,家人将旅行社诉至法院索赔86万,旅行社却说老人是自身疾病死亡,与旅行社无关,法院这么判! (案例来源:和平区法院,人物为化名) 翟福是中置盛京公司员工,事发前不久,公司组织翟福等49人前往泰国旅游,北京青鸟为负责该次泰国旅游的旅行社,吴瑶则是领队导游。 一行51人分两批抵达泰国,翟福是第二批人,当天晚上翟福称晕机有点难受,吴瑶问需不需要找人帮他看一下,翟福表示晚上回酒店房间休息一下就行。 次日早上,翟福身体仍不适,于是其他人出外游玩,翟福则一人留在酒店休息,并向家属发送微信语音,“这回出来是中置盛京组织的活动,他是我处长,就我和他一起出来”。 因突发脑梗,翟福于11时50分向家属发送微信语音,“刚才又吐了一遍,脑袋有点迷糊”,12时3分,翟福又说,“就是迷糊,我要不行了”。 12时10分,翟福大喊“来人呀,快点来人呀,快来人那”,但因语言不通,泰国方面一直无人理会翟福的要求,家人得信后,立即联系中国驻泰国大使馆。 此时吴瑶正在进行第一个行程,接到大使馆电话后,立即找到当地导游,几人合力将翟福送到泰国斯里鲁克医院,此时翟福稍有缓解。 17:07(泰国时间),翟福刷卡支付18048泰铢医疗费,吴瑶拿着手机为翟福拍摄视频,翟福在视频中表示,“我神志清醒,说话费劲,手脚动弹也行,没事了”。 次日16:54(泰国时间),翟福缴纳40万泰铢住院押金,由翟福亲属翟华签字后进行手术,诊断为基地动脉血栓形成、脑桥和双侧小脑叶梗死。 4天后翟福于医院去世,死亡证明上记载的死亡原因为脑干缺血,翟福在曼谷火化后,家人带着骨灰回国,翟福家属为去泰国陪护及办理丧葬事宜,支付交通费16031元。 翟朋认为,旅行社和公司存在重大过错,导致翟福错过最佳救治时间,于是向法院起诉,索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862515元,并提出如下理由: 因翟福在泰国发病期间语言不通,虽然家人通过大使馆联系后,有中国驻泰国旅行社的帮忙,但终因贻误抢救时机,语言不通、交通不便,造成失去生命无法挽回的后果。 后参团人员均已回国,独将翟福的家人留在泰国处理后事,出门在外又语言不通,还要跑到外交部、火化场等部门,办事难度很大,再加上家人心情悲痛,以至于家人纷纷染病。 因中置盛京没有履行照顾生病员工的救治义务,明知翟福有病仍未留人照顾,亦未及时送医,致使翟福未能及时被送医抢救,贻误救治的最佳时机,中置盛京应承担相应责任。 在翟福去世过程中,旅行社也没有尽到抢救和救助义务,最终导致翟福在异国语言不通的情况下死亡,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予以赔偿。 北京青鸟辩称: 第一,我公司出团前已通过出团通知书形式,向翟福送达旅游安全告知书,已经履行旅游安全告知义务。 第二,在翟福头晕、呕吐等症状出现后,我公司当即知晓,并准确确定急救医院,安排救护车前往事发地点,为翟福提供医疗救治服务。 第三,导游领队吴瑶全程陪同前往医院,并提供翻译服务,我公司无任何延误救助或救助不当之处,已尽到联系救助义务,因此不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第四,事发当日出团时,翟福出现身体不适,领队和导游当即要求翟福前往医院,二十余名团员同时劝说翟福前往医院,翟福以自己躺下休息即可,要求自行在酒店休息。 第五,翟福出现身体不适后,领队接到中国驻泰国大使馆电话通知后,立刻与全程陪同的泰国导游选择最近最好的医院,车程20分钟,并未延误救治。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旅游者在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进行及时救助。 本案中,根据翟福的微信语音记录和吴瑶陈述,翟福早上即身感不适,其在泰国语言不通,吴瑶未妥善安排相应人员陪同,导致翟福此后突发疾病,只能向家属救助,存在一定过错。 北京青鸟提供的出团通知和老年人旅游者参团免责协议中,均未有翟福本人签字,故对于北京青鸟主张已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法院不予支持。 另,在翟福家属经中国驻泰国大使馆联系到吴瑶后,吴瑶迅速将翟福送至医院门诊治疗,并在翟福再次突发疾病时,及时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已尽到一定义务。 翟福经医院诊断为基地动脉血栓形成、脑桥和双侧小脑叶梗死,死亡原因为脑干缺血,是由于自身疾病导致,吴瑶是北京青鸟的工作人员,是职务行为。 关于赔偿的具体数额,法院认定死者损失共计750473元,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北京青鸟对此次事故承担10%责任即75047元,同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对此,你怎么看? 果麦 法治的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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