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家跨境电商公司领取商务部门补贴偷税被查!

影舞月光下 2024-09-10 18:36:45

2021年领取商务部门补贴1174100元,2022年领取商务部门补贴961800元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温州市税务局发布多个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多家跨境电商公司取得出口外贸收入以及领取商务部门补贴,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公司申报而未按规定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存在偷税行为,被稽查并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温税一稽罚告〔2024〕145号

温州悟*贸易有限公司:

对你(单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4年9月3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为在税务登记上属于“非正常”,系走逃(失联)企业,检查人员前往你单位注册地址,在现场未发现你单位经营场所。

你单位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于2021年取得跨境电商出口外贸收入共计人民币150062700元(其中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收入10634125.94元),2022年取得跨境电商出口外贸收入共计人民币142514474元(其中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收入646107.4元),你单位2021年领取商务部门补贴1174100元,2022年领取商务部门补贴961800元。

在你单位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其申报而未按规定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并补缴应征税款情况下,在主观上存在偷税的故意。你单位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立案后你单位申报部分收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偷税,造成少缴税款,依法应由税务机关予以追缴。

以上事实证据包括:1、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明被查主体;2、检查人员拍摄的公司注册地现场照片,用于证明你单位的经营情况;3、海关部门出具的你单位出口外贸收入明细,用于证明你单位涉案出口业务情况;4、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科出具的出口应征税情况表,用于证明涉案你单位出口业务应征税情况;5、你单位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用于证明你单位经营收入情况;6、你单位的纳税申报表,用于证明你单位的纳税申报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7年第3号)附件16.偷税的规定,拟对你单位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共计3567603.36元处一倍的罚款,计罚款3567603.36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9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温税一稽罚告〔2024〕142号

温州桦*进出口有限公司:

对你单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4年9月3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你单位在2021年取得跨境电商出口外贸收入共计142193405.30元(其中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应征增值税含税收入为7174670.76元),领取商务局补贴1115100元。在你单位主管税务机关通知按规定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并补缴应征税款情况下,在我局立案前你单位仍未按规定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未补缴应征税款,在主观上存在偷税的故意。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取得应税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该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偷税,造成少缴税款,依法应由税务机关予以追缴。

以上事实证据包括:1、“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复印件,用于证明被查主体;2、你单位的纳税申报表等复印件,用于证明企业纳税申报情况;3、海关部门出具的你单位出口数据,用于证明你单位涉案出口业务情况;4、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科出具的出口应征税情况表,用于证明涉案你单位出口业务应征税情况;5、你单位的企业信息表、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账单,用于证明企业经营收入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7年第3号)附件16.偷税,拟对你单位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共计1525501.30元处一倍的罚款,计罚款1525501.3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9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温税一稽罚告〔2024〕140号

温州慧**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对你单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4年9月27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你单位在2021年取得跨境电商出口外贸收入共计145110983.01元(其中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应征增值税含税收入为4448476.76元),领取鹿城区商务局补贴782800元。在你单位主管税务机关通知按规定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并补缴应征税款情况下,在我局立案前仍未按规定如实办理纳税申报,仍未补缴应征税款,在主观上存在偷税的故意。

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取得应税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该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偷税,造成少缴税款,依法应由税务机关予以追缴。

以上事实证据包括:1、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用于证明被查主体;2、《税务检查通知书》及公告送达截图,用于证明文书送达情况;3、海关部门出具的你单位出口数据,用于证明你单位涉案出口业务情况;4、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科出具的出口应征税情况表,用于证明你单位出口业务应征税情况;5、“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纳税申报表等复印件,用于证明你单位的纳税申报情况;6、企业信息表、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用于证明你单位经营收入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7年第3号)附件16.偷税等规定,拟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共计1515825.26元处一倍的罚款,计罚款1515825.26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9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温税一稽罚告〔2024〕131号

温州联*进出口有限公司:

对你(单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4年9月13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主要做跨境电商出口外贸生意,你单位在2021年12月取得跨境电商出口外贸收入共计人民币7238305.13元(其中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收入4204410.75元(不含税))、2022年取得温州市鹿城区商务局奖补475700元,以上收入在你单位主管税务机关通知未按规定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在本案立案前仍未按规定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并按月补缴应征税款。你单位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造成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共计55052.13元。

以上事实证据包括:1、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用于证明你单位的纳税主体资格;2、对你单位的询问笔录,用于证明涉案违法事实发生过程;3、你单位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金额汇总表,用于证明涉案外贸出口业务交易金额;4、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用于证明你单位对涉案违法造成少缴税款的情况及你单位对违法事实的态度;5、你单位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银行对账明细等复印件资料,用于证明涉案出口业务发生情况;6、税收风险应对案源传递单及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鹿城区税务局南郊税务所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附随资料,用于证明你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已经通知该企业进行纳税申报,你单位没有进行纳税申报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7年第3号)附件16.偷税的规定,拟对你单位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共计55052.13元处百分之八十罚款,计44041.7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9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温税一稽罚告〔2024〕136号

温州圆*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对你单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牛山广场1-2号楼3层3037-61室,法定代表人:林陈忠)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1、你单位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于2021年4-11月间开展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外贸业务,共计取得跨境电商出口外贸收入20625132.53元,其中你单位因以自营出口名义违规开展外贸出口业务,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和免税政策且按规定应征增值税的外贸收入共计16047774.49元(2021年第2季度取得应征增值税外贸收入1738280.98元、第3季度取得应征增值税外贸收入6085223.44元、第4季度取得应征增值税外贸收入8224270.07元)。你单位没有依法就上述应税收入如实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且经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及责令限期整改,你单位依然没有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应纳税款,应进行纳税调整和补缴税款。

2、你单位2021年共计取得温州市鹿城区商务局发放的市级商务补贴1227300元,依法应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你单位没有依法就该补贴收入如实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应纳税款。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取得应税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该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偷税,造成少缴税款,依法应由税务机关予以追缴。

以上事实有1、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2、对你单位及其代理人的询问笔录;3、你单位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金额汇总表;4、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5、你单位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银行对账明细等复印件资料;6、税收风险应对案源传递单及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瓯海区税务局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附随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资料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7年第3号)附件16.偷税的规定,考虑到你单位配合检查,无预缴,偷税比例等情节,拟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共计294144.25元处百分之八十的罚款计235315.4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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