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辽宁丹东,女子和朋友一起吃饭,吃饭过程中要了一份面汤。由于女子坐在里面,服务员将面汤递给女子朋友,怎料,女子朋友接过面汤,传递过程中没有拿稳,将面汤倒在了女子腿上,导致女子烫伤。事后,女子不仅将朋友告上法庭,还认为饭店没有将面汤直接交到自己手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将饭店告上法庭,索赔5万余元。法院这样判!(来源: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1年前的1天晚上,女子罗某与朋友冯某等人一起在一家烧烤店用餐。
期间,罗某要了一份面汤。烧烤店服务员端过来后,将面汤递给靠近过道位置的冯某。
冯某双手接过面碗后向坐在旁边的罗某方向传递,传递过程中,改为单手传递,结果不慎将整碗面汤倒在了罗某腿上。由于面汤是热的,导致罗某腿部烫伤。
罗某在医院前前后后治疗了40多天,不仅花了2万多元的医疗费,还因此耽误了工作。
罗某出院后越想越生气,于是要求冯某与烧烤店赔偿,后见冯某与烧烤店互相推诿,都不愿意承担责任,于是一纸诉状将冯某与烧烤店告上法庭,要求冯某和烧烤店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费等等共计5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查明上述事实。指出,《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认为,烧烤店作为饭店经营者,有义务将热汤面安全地送至点餐顾客面前,但烧烤店的服务员仅是将热汤面递给冯某,任由冯某进行传递。在此过程中,烧烤店服务员未尽到上餐的安全保障之必要义务,应当承担责任。服务员是执行工作行为,应由烧烤店承担赔偿责任。
冯某双手接过一大碗热汤面时,未能考虑到面碗的重量和热度,在传递时改为单手传递,将热汤面倾洒至罗某腿上。冯某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也应当承担责任。
考虑双方的过错大小,一审法院认为烧烤店、冯某各承担80%、20%的责任为宜。
核定罗某的合理损失为3.37万余元,最终判决烧烤店、冯某各赔偿罗某2.7万元、0.67万元。
一审判决后,罗某与冯某都比较满意这个结果,但是烧烤店不服,当即提起上诉。
烧烤店认为:第一、罗某与冯某等顾客在同一桌位就餐,点餐时并未分别下单,而是以桌为单位点餐,其中包含涉案热汤面,烧烤店的工作人员无法准确分辨出每一份餐品的实际点单者,根据交易习惯,只需将餐品安全地放置烧烤店的桌位上即视为交易完毕。
第二、该面碗属于隔热材质,表面并不光滑,一位成年人坐在椅子上双手持有热汤面距离桌面不足几厘米,安全系数极高,根据一般人及当时工作人员的认知,冯某的持有行为也不具有预见危险的可能性。
第三、吴某之所以被烫伤,系冯某疏忽所致。吴某及同行消费者点餐时并未明确告知热汤面的实际选购者是谁,并且涉案餐位的消费者都不清楚热汤面最初的选购人,原审却将该无法查证所带来的不利后果全部附加在烧烤店身上,要求烧烤店将热汤面送至点餐顾客面前,扩大了烧烤店的义务范围、加重了其履行负担,并且现实中也无法实际履行。
面对烧烤店的上诉,罗某辩称原判正确,应当维持,自己还需要后续治疗。
冯某同样辩称,一审法院判决正确,理由是:第一、现场监控显示,服务员是将热汤面直接交到自己手中示意传递,而非直接放到餐桌上。这一行为就可以看出该服务员是明知坐在最外侧的冯某并不是该热汤面的点餐者,则按照一般上菜习惯,服务员应直接将热汤面放在顾客餐桌前而非直接交到外侧顾客手中。
第二、烧烤店也并未张贴“小心被烫伤”等提示性标语,服务员当时也未出言提醒自己“小心面烫、碗滑”。
第三、自己帮助烧烤店传递热汤面的行为属于义务帮工及好意施惠,烧烤店系实际获益人,依法因义务帮工或好意施惠行为所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应减轻或免除等等。
二审法院审理后,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认为服务员在上餐过程中,未将热汤面安全放置于消费者餐桌上,而是由另一消费者代为传递,导致罗某受伤,存在过错。一审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认定烧烤店承担80%的责任,并无不当,最终判决驳回了烧烤店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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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店风险高,谁闹谁有理
这里面有很多种情况啊,真不好说啊,不过那个朋友也满意这个结果愿意赔2.7万。我觉得可能是个局啊
这俩人在这做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