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偷税、原董事虚开被判刑!这家公司闯创业板被问询

影舞月光下 2024-04-27 07:39:08

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缴社保公积金、子公司因他人为其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构成偷税行为被罚、原董事因其控制的第三方公司涉嫌虚开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4月22日,北京三清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三清互联”)更新创业板上市申请审核动态,该公司对问询函进行了回复。

据招股书披露,三清互联聚焦智能配电网设备领域,主要从事电力物联网感知层终端及成套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致力于将物联网先进技术应用于输配电及控制设备行业领域,提升智能配电网系统的感知、通信与控制能力。

问询函中,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该公司的经营合规性进行了问询,包括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缴社保公积金、子公司因他人为其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构成偷税行为被罚、原董事因其控制的第三方公司涉嫌虚开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等事项。

以下是三清互联的回复:

问题 8.关于经营合规性等

申报材料显示:

(1)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均委托第三方机构分别为其 10 名、35 名、36 名、 34 名员工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

(2)公司 2021 年 12 月收购的可若瑞娜在 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内因他人为其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构成偷税行为,2021 年 7 月被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处罚,可若瑞娜缴纳罚款 3.4 万元。国家税务总局乐清市税务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该事项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公司原董事张锋因其控制的第三方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采 取刑事措施,该案件尚未宣判。2021 年 6 月,发行人免去张锋董事职务。

请发行人说明:

(1)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保及住房公积金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 在被有权机构要求补缴、进行处罚的风险。

(2)说明可若瑞娜偷税行为的具体成因,采取的具体整改补救措施,可若 瑞娜的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

(3)张锋及其控制的第三方公司所涉违法事项是否涉及发行人、实际控制 人、其他董监高,案件审理进展,是否将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发行人说明】

一、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保及住房公积金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被 有权机构要求补缴、进行处罚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由第三方机构代缴社保与公积金的员工人数及比例如下:

(一)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保及住房公积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与第八十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 险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与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单位录用职工 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 30 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 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司委托代缴社保及公积金的行为未完全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其员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 存登记,存在被相关主管部门要求补缴、行政处罚的风险。

(二)委托代缴社保及住房公积金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法律障碍

1、委托代缴部分员工的社保及住房公积金行为具有客观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因开展业务的需要,在发行人注册地外招聘员工从事销售 及售后等服务工作,由于单个城市的员工数量相对较少,发行人未在当地设立分 公司,因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在跨区域统筹问题上仍存在实际的障碍,发行人 无法直接为该等员工在其实际工作地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同时考虑到该 等员工的户籍、家庭所在地医疗、购房等政策要求以及历史社保、公积金的延续 缴纳等情况,为保障员工享有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待遇,并尊重员工在异地 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意愿,发行人应员工主动要求委托第三方人力资源 公司为其在其实际工作地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2、委托代缴社保及公积金未实质损害员工利益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已向第三方代理机构足额支付了员工的社会保险和 住房公积金费用,实际已承担了为员工足额缴纳社保及公积金的义务,没有违背 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员工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合法权益的要求,没有实质损害员 工利益。

3、公司不存在因未缴纳员工的社保及住房公积金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北京市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报告期内,公司无社 会保险欠费问题,无社会保险违法行为且尚未改正的情况。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报告期内,公司未因违反公积金 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4、公司实际控制人已就社保及住房公积金代缴事宜出具书面承诺

针对社保及住房公积金代缴事宜,公司实际控制人魏文辉已书面承诺:“如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有关社保主管部门及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要求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对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前任何期间内应缴的员工 社会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进行补缴,或被任何相关方以任何方式提出有关社会 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利要求,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被要求支付滞纳金并因 此受到处罚的,本人将按相关部门核定的金额无偿代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补缴,并 承担相关罚款、滞纳金等费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无需支付上述任何费用。”

二、说明可若瑞娜偷税行为的具体成因,采取的具体整改补救措施,可若瑞娜的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

(一)可若瑞娜偷税行为的具体成因

1、违规情形及原因

2015 年 9 月,可若瑞娜中标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2015 年第三批协议库存招标采购”项目。2015 年 9 月 17 日,可若瑞娜与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签署《协议库存货物采购合同》,合同金额为 387.21 万元,供货周期为 1 年,即 2015 年 9 月 17 日至 2016 年 9 月 16 日。合同签署后,因可若瑞娜在湖北省履约成本较高,可若瑞娜协调当地无关联第三方项目代理人协助履约,包括协调项目执行、 协助沟通等。合同履行完毕后,可若瑞娜需要支付项目代理费用给项目代理人。

2017 年 6 月,因可若瑞娜拟支付费用给项目代理人,要求项目代理人提供相关发票,后可若瑞娜取得项目代理人提供的赣州凯瑞物流有限公司开具的 2 份 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合计 157,585.58 元,税额合计 17,334.42 元,价税合 计 174,920 元。可若瑞娜取得发票后,进项税额 17,334.42 元于 2017 年 6 月抵扣, 发票金额 157,585.58 元计入 2017 年营业成本。可若瑞娜与赣州凯瑞物流有限公司未发生真实业务。

2018 年 12 月,可若瑞娜因需要费用发票入账,通过中间人购买杭州肚咧广 告有限公司开具的 2 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金额合计 172,815.54 元,税额合计 5,184.46 元,价税合计 178,000 元。票面金额 178,000 元均已计入可若瑞娜 2018 年营业成本。可若瑞娜与杭州肚咧广告有限公司未发生真实业务。

公司收购可若瑞娜之前,可若瑞娜发生前述违规情形系发票及费用管理不规 范,内控制度存在一定缺陷。

2、处罚结果及罚款缴纳情况

2021 年 7 月,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向可若瑞娜出具“温 税一稽罚〔2021〕254 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可若瑞娜存在如下违规行为:2017 年,可若瑞娜曾取得由第三方虚开的 2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发票金额合计 157,585.58 元,税额合计 17,334.42 元,价税合计 174,920 元。2018 年,可若瑞娜曾取得由第三方虚开的 2 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并计入营业成本,发票金额合计 172,815.54 元,税额合计 5,184.46 元,价税合计 178,000 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可若瑞娜罚款合计 51,759.70 元。

2021 年 8 月,可若瑞娜足额缴纳前述罚款。

三、张锋及其控制的第三方公司所涉违法事项是否涉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其他董监高,案件审理进展,是否将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根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 0108 刑初 2650 号”《刑事判决书》, 2023 年 9 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张锋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截至本回复意见出具之日,前述判决已生效,该判决所涉被告人均未上诉。

根据前述《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张锋为他人虚开增 值税发票为个人犯罪,不涉及单位犯罪。除张锋及该案同案犯外,该案件不存在 其他人员或主体被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张锋案件所涉违法事项发生期间,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监高均未入职公司或持有公司股权,该案件亦不涉及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监高。此外,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未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监高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根据《刑事判决书》及对张锋刑辩律师的访谈介绍、张锋本人的书面确认, 张锋案中的被告人为张锋以及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和其他董监高无关联的第三方 自然人张某某、刘某某,本次刑事处罚对象不涉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监高,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监高不存在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立案侦查、立案调查、处罚等情形。

此外,根据公司无欠税证明、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监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检索 12309 中国检察网、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公开信息,查阅公司企业征信报告以 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监高的个人征信报告,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监高不存在任何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

综上,发行人前董事张锋所涉案件已经司法机关依法审理,所涉虚开增值税 专用发票犯罪系其个人犯罪行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监高无任何犯罪行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监高就此亦无被税务主管机关追究行政责任的风险,发行人前董事张锋犯罪事项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访谈发行人人力资源负责人,了解第三方代缴社保、公积金的原因和具 体情况;

2、核查发行人所在地社保、公积金主管部门开具的合规证明;

3、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各期的员工名册;

4、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各期的员工社保、公积金缴费凭证、发行人向第三方 代理机构支付代缴员工社保公积金费用的明细以及转账凭证;

5、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关于合规经营、内部管理等方面的制度文件;

6、取得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文件及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核实 发行人及可若瑞娜违规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的情形,并查阅税务主管机关向 可若瑞娜出具的《信用修复确认通知书》;

7、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了解可若瑞娜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况, 以及可若瑞娜的整改措施;

8、访谈可若瑞娜相关负责人并获取可若瑞娜签署的相关合同,了解可若瑞 娜 2017 年支付费用给项目代理人的具体情况;

9、通过“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公示系统进行查询,确认可若瑞娜受到行政处 罚的情况;

10、查阅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11、访谈实际控制人魏文辉,了解其接受公安机关询问的具体情况;

12、访谈前董事张锋的刑辩律师,了解张锋案件相关事实以及公安机关、检 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情况;

13、获取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了解前董事张锋所涉案 件被追诉主体、案件事实、判决结果;

14、取得前董事张锋本人的书面确认文件,了解前董事张锋所涉案件与发行 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监高是否存在关联;

15、获取北京市大数据中心出具的《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违规信息查询版)》,确认发行人不存在税务等领域的违法违规情形;

16、获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监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劳动合同及发行人聘 任现任董监高的三会文件;

17、获取发行人的企业征信报告、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监高的个人征信报告;

18、检索 12309 中国检察网、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公开信息,确认发行人、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董监高不存在任何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

19、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企查查等网站查询发行人的基本信 息,了解现任董监高的任职情况、实际控制人魏文辉的入股时间,结合发行人的 员工名册、对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监高的访谈情况,确认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监 高是否涉及张锋案件;

20、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企查查等网站查询张锋案件涉及的 其他主体的基本信息,了解该等主体与发行人及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21、取得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魏文辉出具的关于社保和公积金缴纳的承诺;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委托第三方代缴部分员工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存在被有权机构要求补缴、行政处罚的风险;但发行人已充分保障了外驻员工享有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权利, 且未实质损害该等员工的利益,该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障碍;

2、可若瑞娜历史上的违规行为整改措施已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报告期内, 可若瑞娜在日常经营方面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可若瑞娜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

3、张锋案件司法机关已依法认定为其个人犯罪行为,发行人不存在单位犯 罪。张锋相关违法事项不涉及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监高,发行人不存在被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立案侦查、立案调查、处罚等情形,不存在违反发行条件的风险,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节选自“关于北京三清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 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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