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禁]14岁女孩被引诱“聚众淫乱”!是“自愿”还是“强奸”?[酷拽] 凌晨,

天海夕阳 2024-07-30 17:29:41

[18禁]14岁女孩被引诱“聚众淫乱”!是“自愿”还是“强奸”?[酷拽] 凌晨,一条绳子从2楼垂到了1楼,两个瘦弱的小小人影从2楼探出头来,四处看了看,没有人,14岁的小玲和13岁的小芳抓着绳子从2楼下到了1楼,快步翻过宿舍的围墙,见到了网上约好的3个男人。 5个人上车后,一路开向县城。在县城的一家酒吧阴暗的角落,5个人叫了24瓶啤酒。回到史某租住的破旧宾馆内,史某和张某与小玲轮流发生了关系。 下面我将按照时间时间线来梳理这件事: 3月10日之前: 小玲在学校被霸凌,认识了校外社会人士,希望有人能帮自己“摆平”被霸凌的事。 3月10日晚上: 史某和张某通过微信约可心出去玩。小玲提到学校宿舍楼晚上会锁门,暗示如果有绳子就可以出去。 3月11日晚上: 小玲在学校门口遇到史某和张某,并从他们手中接过一根用于翻墙的绳子。 小玲在晚自习课间被一名女同学叫到女厕所,遭受霸凌,被要求跪下并遭受脚踹和打耳光。 3月12日凌晨 校门口: 小玲和一样被欺负的同班13岁小芳使用绳子从学校宿舍楼二楼降到一楼,然后翻墙离开学校。期间小芳做笔录时说是小玲威胁她一起出去的,小玲则说,她是跟小芳开玩笑说“你不去,我可拿绳子绑着你去”。 两名女孩与史某、张某以及其他成年男性会合,随后一同前往县城。 3月12日凌晨 酒吧: 小玲、小芳和史某等人点了24瓶啤酒,两个女孩每人喝了一瓶多啤酒,剩余的被史某、张某、司机以及后叫来的一个朋友喝光。 3月12日凌晨 宾馆: 小芳笔录中说:当时小玲靠着床头坐在床上,自己坐在一旁的椅子上,史某和张某去了卫生间。 小玲回忆说:当时自己叫小芳来床上睡觉,小芳不来,头靠着墙坐在椅子上好像很难受的样子。后来张某回来后,自己让张某去史某床上睡,但是张某说等一会去,让她先睡。小玲坐在床上玩手机,张某坐在床上和史某聊上学时候的事。 警方询问笔录中其他人说:张某和史某轮流与小玲发生关系前,小玲主动让小芳去卫生间,并且调大了手机音乐声音。 小玲则不同意这个说法,她说当时小芳很难受的样子,突然捂着肚子说想吐,于是她对小芳说“你去厕所吐去”,小芳去卫生间后,张某就把灯关了,张某附身下来脱小玲的衣服,两个人就发生了关系,随后史某也过来和小玲发生了关系。 对于宾馆中发生的一切,警方的询问重点也多集中在是不是自愿,有没有呼救,有没有反抗,是不是主动让小芳去卫生间,有没有对小芳说“你在这里坐着,你不觉得尴尬啊?”,手机音量开大是不是为了掩盖声音等。对此小玲都否认了,说自己抵抗过,踢过对方,但是没有对方力气大。至于为什么没有呼救,小玲则说“我怎么呼救?呼救有什么用?我向谁呼救?”。 3月12日一早: 几人开车送小玲和小芳回到学校,两人翻墙进学校后,躲在卫生间并约定好“只要老师不知道,两个人谁也不提翻墙的事”,寝室开门后,两个人溜回了寝室。 小玲的姑妈张女士询问班主任小玲在学校的表现,得知有两名女同学深夜翻墙出去。 3月12日10点多: 张女士接到班主任通知,得知小玲是翻墙出去的学生之一。小玲在办公室向班主任解释说翻墙出去是因为有人打她,出去散散心,小芳则是把翻墙出去后的事都向班主任说了,当张女士见到班主任时,班主任建议张女士应该报警。 3月12日下午1点多: 镇上派出所调取监控,发现小玲和同学翻墙出去并上了一辆白色轿车。 派出所工作人员带着家长找到县城的一家宾馆,两名男子当时还在房间里。于是警察在房间内对张某和史某进行了简单询问,张女士则在房门外听到了询问内容。 张女士进门问两名男子怎么回事,张某和史某回答“小玲还是应该读书,他们愿意花钱。”,张女士觉得不对劲,于是又拨打了110报案。 张某和史某被带去派出所展开调查。 3月12日晚上8点45分左右: 张女士带着小玲去录口供。 3月13日: 新蔡县刑警大队再次叫小玲去录口供。 3月15日: 新蔡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通知张女士,“聚众淫乱”归治安大队管,将案件移送至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管辖。 5月20日: 镇派出所一名刘姓警官向张女士通报了小玲在学校女厕所被霸凌一事的处理结果。 打人的一共两名女生,一个满14岁未满16岁,一个未满14岁,前一个已经行政拘留未执行,后一个不执行处罚。但是家属可以追究民事责任。 这件事学校像小玲和小玲的家长公开道歉过。 4月初: 新蔡警方告知张女士,案件最终认定为“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5月15日: 警方工作人员告诉张女士,他们已经两次向检察院申诉,但都被驳回,计划向上级检察院申请复核。 5月23日: 新蔡县负责该案件的警官表示,检察院仍未受卷,并要求下周一再过来。 注:其中涉及未成年人均以化名代替,请勿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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