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淄博,高二女生和大学教师谈恋爱,男子说自己28岁,未婚,女子跟他见了2次面,

小峰聊社会 2024-07-25 02:09:27

山东淄博,高二女生和大学教师谈恋爱,男子说自己28岁,未婚,女子跟他见了2次面,发生了两次关系,可当女孩去学校官网搜男友简历时,用他预留的电话号码一搜,发现微信头像居然是男子和妻子的婚纱照,男子竟然已婚。女孩崩溃了:我送他奢侈品,两次开房都是我付的钱。她接下来一个举动,让对方立马慌了。

(来源:百姓关注 )

露露闲来无事,突然心血来潮,打算去男友任职的高校官网,去搜一下男友的简历。

但是她搜了半天,都没有找到李悅的名字,挨个查后,却找到了男友的真实履历。

原来对方压根不叫李悅,而是叫曹某,并且他在简历上面写的出生年月是1990年的,而不是他告诉自己的1996年。

用曹某预留的电话去微信一搜,出来的结果,更让露露大惊失色。

曹某的微信头像是结婚照片,也就是说曹某已婚。

可曹某明明当初跟自己说的是:他叫李悦,28岁,未婚,某高校教师。

之后,露露顺藤摸瓜,打听到了曹某和妻子的故事,曹某和妻子在大学期间就认识了,两人已经相识了十几年。

露露崩溃了,17岁的她,还是一名高二的学生。

高一的时候,她认识了曹某,曹某塑造了一个好为人师倾听者的形象,露露对他颇有好感。

露露17岁时,跟曹某确定了恋爱关系,两人见过2次面,开过两次房,发生过两次关系。

并且每次开房的费用都是露露支付的。

在恋爱的这2个月里,露露还送了对方奢侈品皮带和香烟,还网购了很多保健品给对方。

之后,露露顺藤摸瓜,竟然发现曹某在跟自己恋爱期间,竟然还撩了其他女生。 露露觉得曹某欺骗了自己的感情,给他们学院的老师打了电话,可还没举报到他们学院。

曹某得知露露的举动后,竟然直接打电话投诉到露露父母的工作单位,还打电话过来威胁露露闭嘴。

事情过去快一年,但是因为这个事情,露露的学业和心理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露露鼓起勇气,举报并曝光此事。

舆论发酵后,曹某家属联系露露:“妹妹,你觉得怎么样解决,先删帖子。咱们慢慢商量这个事情,你想怎么解决都依着你。”

从法律角度来说,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如果露露所言属实,曹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跟他人恋爱,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有悖于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在法律上,单纯的欺骗感情,并不构成犯罪,因为感情是主观的,难以用客观标准来衡量,因此法律并未将欺骗感情规定为犯罪行为。

但是欺骗他人感情,是不道德的,违背了公序良俗。

另外,如果在这个过程中,有欺骗他人大额钱财,那么会构成诈骗罪。

2、高校教师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违反了职业行为准则。

《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的第六条规定: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教师应成为学生的楷模和榜样,通过自己的言行来示范和引导学生。

教师应保持与学生之间的适当距离,避免产生超越师生关系的亲密或不当联系。

任何形式不当交往都是严格禁止的。

3、发生师德失范行为的,本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对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高校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如果露露举报属实,曹某是需要受到应有的惩罚的。

4、如果曹某真的欺骗了露露,导致露露精神受到了伤害,露露可以要求曹某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曹某的这种欺骗行为,对于涉世未深的露露来说,是一种伤害。

如果露露能够拿出证据,证明此事对自己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可以要求曹某给予民事赔偿。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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