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男子将摩托车停放在小区的停车位上,次日起床发现摩托车却不翼而飞了,男子赶

大壮扯文 2024-07-24 20:46:03

重庆,一男子将摩托车停放在小区的停车位上,次日起床发现摩托车却不翼而飞了,男子赶忙报了警。 谁曾想,当天下午小偷竟然推着摩托车到派出所求助,希望派出所可以帮自己开一个购买证明,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原来因临近年关,陈某觉得一年没有赚到钱,灰溜溜的回去太丢人,便心生歹意伺机盗窃。 当他走到烈士墓附近的时候,看到一辆比较新的摩托车没有上锁。 于是就悄悄的将摩托车偷走,为了尽快变现,他把摩托车推到一个二手车行去卖。 可二手车行的老板留了个心眼,他要求陈某拿出购车手续,不然不收车。 陈某就这样兜售了一上午也没能将摩托车卖掉。 就在陈某一筹莫展之时,朋友提醒陈某可以去派出所开个购车证明,陈某抱着试试的态度给派出所打电话,希望派出所能帮忙开具手续。 民警上午刚受理男子摩托车被盗的案件,当接到陈某的电话时,也保持了警惕,就让陈某把摩托车照片发来。 经过比对后,民警确定就是上午报案丢失的摩托车,就让陈某将摩托车推到派出所,随后就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现阶段,陈某因涉嫌盗窃罪,已经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1、陈某真是无德更无才,自己手头不宽裕竟然耍起小聪明窃取他人的财物,更是轻信了朋友的话,认为派出所可以帮他出具购车证明,真拿警察不当警察啊。 陈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是毋庸置疑的,陈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陈某的行为是不是必须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呢?根据2013年·2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重庆市对盗窃罪立案数额的认定为2000元以上,也就是公安机关现阶段已经对陈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说明被盗摩托车已经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价值超过两千元。 2、有的网友提出质疑,陈某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 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也就是自首必须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这里的“自动投案”不要求出于特定动机与目的。 出于真心悔悟,为了争取宽大处理,因为亲友劝说,由于潜逃后生活所迫等,都可能成为自动投案的动机与目的,而不会影响自首的成立。 而本案中的陈某到派出所的动机显然不是出于真心悔悟,而是为了骗取派出所出具的购买证明,顺利将被盗摩托车卖出的动机,所以即使陈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也不能被认定为自首。 3、那么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如何评价呢? 陈某虽然不能被认定为投案自首,但是可以被认定坦白。 坦白是犯罪分子在司法机关询问、传讯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后,对已被怀疑、发觉的犯罪事实供认交代的行为。 坦白是被动交代罪行,即被司法机关怀疑、发觉其犯罪事实后,并在司法机关的审讯下如实交代其罪行,是犯罪分子一种认罪的表现。 司法实践中,对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亲爱的读者,您怎么看待这件事?

0 阅读:2929
评论列表
  • 2024-07-25 16:09

    编,继续编。

  • 2024-07-25 20:10

    只能说笨贼一箩筐。

  • 2024-07-25 17:44

    这样的脑不适合骑摩托车,先练习踩缝纫机

  • 2024-07-25 18:58

    蠢贼!

  • 2024-07-26 15:08

    胡说八道,明明前说车是放在小区停车位上被盗,后说小价在墓地盗车,无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