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要讹钱?”四川绵阳,女子带着老母亲跟旅行团出省旅游,没想到,才玩了1天,老母亲就在睡梦中去世。女子认为,是旅行团的行程不合理,导致老母亲累得病发而亡。她向旅行社索赔15万不成后,双方对簿公堂,法院判了! (来源:长沙政法) 50多岁的谭丽,她一早从睡梦中醒来,习惯性地往母亲的床上看了一眼,发现母亲一动不动,睡得正香。 谭丽推测,母亲是旅游的时候玩累了,那就让她多睡一会儿吧。 谭丽悄悄起身,到外面逛了几圈,又给母亲带了她爱喝的小米粥和菜包,她估摸着,母亲也应该起来了。 可等她回到酒店房间,发现母亲还是保持着她出门时的姿势,他们是跟团游,在时间上是有规定的,眼看着快要到集合的时间,谭丽决定把母亲叫醒。 她轻轻地呼唤了母亲几声,见她没有反应,又拍了拍她的肩膀,可母亲依然没有反应,谭丽觉得很反常,用手探了探母亲的鼻息,竟然发现她已经没有气儿了。 谭丽吓坏了,她赶紧一边失控地喊叫着母亲,一边掏出手机拨打120。 急救中心工作人员很快赶到,经过检查,发现老人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而她的死亡原因是心源性猝死。 谭丽陷入了悲伤,她没想到,自己一片孝心,竟然让母亲客死异乡,她十分后悔。 谭丽是一家旅行社的负责人,她的母亲找上门,说是想趁着还能动,去祖国的大好河山游历一番。 母亲年纪大了,谭丽不放心,便叫了妹妹一起,决定和母亲一起去旅游。 为了让母亲的旅途更加舒适,她特意联系了山东一家旅行社作为地接社,专门为她们负责在山东的旅行服务。 到了山东,旅行社先安排他们早上七点半到济南游玩,下午又去了聊城参观,并于晚上入住了旅行社安排的酒店。 母亲当天在俩姐妹的陪同下,玩得很开心,吃过晚饭后,她早早就躺下休息。 为了方便照顾母亲,谭丽跟母亲住同一间房间,没想到,母亲竟然在睡梦中因心脏病去世。 母亲虽然一直有病,但是通过药物,一直控制得不错,短短一晚上,他们就天人永隔,母亲连只言片语也没有留下,这突如其来的打击,让谭家姐妹难以接受。 在办完母亲的后事后,谭丽冷静了下来,她对旅行社的表现感到十分不满,在发现母亲出事后,她马上打了120,还同时联系了旅行社负责人,但他们的处理态度十分消极,而且直到抢救结束也没有出现。 谭丽结合母亲的身体情况,认为母亲的死亡,跟旅行社安排的行程有关,他们明知道母亲年纪大,受不了颠簸,却同一天安排了两个城市,明显考虑不周,没有充分考虑老人的身体情况。 她觉得,就是因为旅行社的安排让母亲累到了,母亲才会病发而亡,他们必须要承担赔偿责任。 谭丽找到旅行社负责人,要求他们赔偿28万元,可旅行社认为,老人的死因是心源性猝死,为自身疾病所致,跟旅行社没有一毛钱关系,他们拒绝赔偿。 谭丽多次跟对方沟通,赔偿从28万降到15万,旅行社还是没有同意,谭丽一怒之下,将旅行社告上法院! 那么,在法律上是如何看待此事的呢? 1、谭丽认为,旅行社安排母亲长途跋涉,强度过大,导致母亲疲惫不堪,诱发疾病而亡,存在重大失误,涉嫌侵权。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旅行社并不认可,谭丽身为旅游业的同行,她对旅游线路是十分了解的,而且在出发前,她还在旅游告知书上签了字,上面有具体的旅游线路、计划,以及风险提示。 这足以说明,谭丽对于此次旅游的详情是了解并接受的,其次,本次旅游走的都是平路,强度并不大,并未超出老年人可接受的范围。 2、谭丽认为,旅行社在知道母亲病发后,没有第一时间处理,足以说明他们没有积极履行救助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行社对游客负有安保义务,但按谭丽的说法,就需要导游进行24小时的贴身服务,显然这是不合理的,也不可能实现,所以谭丽的说法不能得到支持! 3、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的焦点在于谭母的期望和旅行社有无因果关系。 从旅行社提供的告知书来看,谭丽显然对整个行程是认可的,而且旅游线路并未发现存在游客超负荷的情况,所以旅行社在安排方面,并无过错。 其次,谭母在急救人员到场后,确认谭母已经没有了抢救的必要性,谭母系在睡梦中离世,而谭丽认为旅行社救助不及时,显然对于旅行社来说过于苛责,也不公平。 谭母的死亡,为自身患有心脏疾病所引起,法院认为与旅行社并无因果关系,旅行社不构成侵权。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谭丽的全部诉求! 在一审判决书下达后,谭丽不服,提起上诉,2审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 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