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执行死刑”陕西西安,80后公职人员为了牟取利益,伙同他人两次从广东出发前往外

雪峰说法 2024-07-22 20:23:48

“已执行死刑”陕西西安,80后公职人员为了牟取利益,伙同他人两次从广东出发前往外省贩毒共计3600克。被抓获时,还从其车上搜出484克毒品。案发后,一、二审法院均判处死刑,且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近日,这名公职人员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来源:极目新闻)

82年出生的男子黃某,早年寒窗苦读,好不容易才获得了大学本科文凭。大学毕业后,黄某过五关斩六将并非常幸运进入某行政机关工作,当了公务员。

按理说,黃某进入机关单位后,只要勤勤恳恳工作,平时工作不出错,随着工龄增长、业务能力的提升,即便没有被单位提拔。待遇方面也肯定比上不足比下有余的。可黄某却因贪念走上了一条不归路。

案情显示,2018年6月时,黄某被巨额利益蒙蔽了双眼,铤而走险,伙同同案犯张某到陕西贩卖毒品。

到了当地后,黄某指使马仔彭某租了一辆车。之后,黄某、张某、彭某一起将110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卖给当地的三个罪犯(均已被追究刑事责任)。

尝到一次甜头后,黄某仅时隔两个月,又再次伙同彭某到陕西贩卖约2500克甲基苯丙胺给当地毒贩。

但这次黄某却被公安机关根据线索依法查获,当时还从黄某车辆后备箱处搜出484.91克甲基苯丙胺。

也就是说,之前已经卖出的就有3600克(1100克+2500克),黄某的车上还有484.91克毒品。

案发后,经民警调查确认,黄某每次出发前都会先去一次云南购买毒品,之后,黄某再到陕西贩毒。

1、黄某身为受过高等教育的公职人员,对于毒品的危害不可能不知道的,可其却为了牟取利益,竟然不顾自己的身份,以身试法,这种人必须严惩不贷!

刑法第347条第1款明确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因毒品的危害性巨大,因此,只要是贩卖、运输毒品,不论是任何人、从事任何工作,都一定会受到刑事处罚,但具体怎么量刑,要综合实际情况来定。

刑法第347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也就是说,只要是贩卖、运输50克以上甲基苯丙胺的,法院就可以判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

具体到本案中,黄某贩卖3600克远远超出50克就应当加重处罚的标准,加上从其车上搜出来(运输)的484.91克,其行为足以判处其死刑。

据此,一审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黄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黄某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提出上诉。

但是,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且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据了解,近日,黄某已被验明正身执行死刑。

2、黄某出生于1982年,今年才42岁,且是行政机关的公职人员,但其却目无法纪,以身试法。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14条规定,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也就是说,黃某的刑事判决书生效后,其之前在广东的工作单位,也会依法将其除名处理。即黄某原来可以享受到的待遇,其家属现在也无法领取了。

3、有网友评论称,当年林则徐声势浩大的在广东虎门销烟,当地人对于毒品的危害性应当有更清晰的认知才对。可黄某却身在福中不知福,是罪有应得!

对此,大家有什么不一样的看法么?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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