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明抢!黑龙江,女子独自看店期间,一男子进到店里乞讨,女子看他可怜,便从收银台抽屉里拿出10元钱递给对方,万万没想到,乞讨男子接过钱后竟嫌少,并通过拍女子肩膀、下跪等方式继续要钱,还把女子逼到店内墙角! (来源:star星视频) 王女士是某洗衣店的老板,或许是因为经济环境的原因,王女士洗衣店的生意很一般,只能勉强维持生活。 7月12日这天,因为天气炎热,街上很少有行人,王女士坐在店里看店,等待客人上门。 中午1点过,一名乞讨男子走进店内,看到店里只有王女士一人,便往桌上扔了一个挂饰,开始向王女士讨钱。 王女士不想惹事,走到收银台从抽屉里拿出10元钱,然后把钱递给乞讨男子。 让人没想到的是,乞讨男子接过钱不肯离开,他伸手去拍王女士的肩膀,突然大喊起来,并通过下跪等方式找王女士要钱。 王女士连续几次挥手,说自己没有零钱了,希望乞讨男子离开,但乞讨男子不肯,甚至将王女士逼到了墙角。 危急之下,王女士趁乞讨男子再次下跪之际,赶紧跑出店外。 乞讨男子看到人走了,赶紧抓着桌上的挂饰,跟着王女士走出店外,并拉住王女士的手,希望王女士还能继续给他一些钱! 王女士不肯,强行挣脱后回进店内,乞讨男子见周围有人方才转身离开。 有人说,对于这种玩意儿一分钱都不应该给!这已经不是乞讨了,是勒索,打劫!法律怎么看这事? 首先,王女士走出去是对的,要防止这种人狗急跳墙!大街上有人,他会顾忌很多!
其次,王女士遇到的乞讨男子,大概率不是真正的贫困乞丐,而是职业乞讨者! 这种人不仅擅长利用他人的同情心理,设计各种引人同情的道具和故事,来博取路人的施舍,还会利用他人的恐惧心理,完成自己的“乞讨”行为。 如果只是前者,法律不予评价,留给道德规范,但如果是后者,情况就不一样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哄抢、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乞讨男子利用王女士一个人在店里的机会,采用步步紧逼的方式“乞讨”,完全可以认定为抢夺或者敲诈勒索,然后给予相应的治安处罚。 最后,对于因为生活无奈,如家庭不幸、残疾或疾病等原因,无法再靠正常劳动维持生计,只得沿街乞讨的人,我们予以尊重。 因为这是他们维持生计的一种办法,但对于这种职业乞讨,利用他人同情心或者其他心理索要财物的,希望当地有关部门予以严厉打击,不要让人们的善良遭到这类人践踏!
就是这种人把人的善心一点一点磨没了,比强盗还可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