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的今日#
1962年7月17日,中共中央将《关于巩固人民公社集体经济、发展农业生产的决定(草案)》印发各中央局、各省市区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务院各部委党组。中央通知说:“请你们,并找若干地委负责同志进行讨论。在讨论中,应该让各同志敞开思想,提出自己的意见。可以提出补充修改的意见,可以提出赞成的意见,也可以提出反对的意见。望你们在七月二十五日以前将你们讨论的情况和意见报告中央。
”这个决定草案共有十项:
(一)要集中和动员全党全国的力量,在物质技术力量方面,在财政方面,尽可能地
支援农业,支援人民公社集体经济。
(二)我国的统一国民经济计划,必须以发展农业为出发点。安排经济计划的次序,是农业、轻工业、重工业。
(三)不论轻工业或重工业,都要以五亿几千万农民的农村为主要市场。
(四)对于农业的投资,包括直接为农业服务的工业、运输业的投资,应该有计划地适当地提高。
(五)国家征收农业税和统购粮食的定额,应该在长时期内固定下来。除了国家正式规定的税收任务以外,不准各级机构自行加税,自行搞机动粮,自行摊派。
(六)除了办好国营商业以外,必须积极地发展合作商业和正确地发挥集市贸易的作用。必须在价格问题上照顾农民的实际利益,逐步地规定工农业产品的合理比价。
(七)允许和鼓励社员经营家庭副业,作为集体经济的补充。社员应该有适当的自留地,并可拨给一定数量的饲料地。
(八)人民公社的各级组织,必须搞好经营管理,必须坚决实行民主办社,必须厉
行精简。
(九)集体经济在优先发展粮食生产的同时,还必须努力发展经济作物,发展林业、牧业、渔业 和各种副业生产。
(十)为加强农业工作的领导和加强人民公社的领导,中央和省市区党委要选择一批干部到专区、县、乡村 去,长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