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老婆的下场很可怕!””云南普洱,男子醉酒后,嫌妻子跟人借钱,对妻子劈头盖脸一顿打,公婆不但不拉架,反而抱起3个孩子躲了出去,女子被打的尿了裤子,没想到,男子踩到尿液滑倒,妻子趁机反杀,用50多分钟把男子勒死了,女子犯故意杀人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的判决意想不到。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李大妹一看时间,都这么晚了,丈夫还没回来,她猜丈夫很可能又喝酒去了。
一想到丈夫李某准会喝的酩酊大醉回家,李大妹就不寒而栗,浑身颤抖。
因为,李某不喝酒时,还像个人,一喝酒就变成一个魔鬼。
她和李某结婚多年,孩子都生了3个了,可她每一天过得都胆颤心惊。
尤其是李某喝了酒,李大妹简直就是大难临头。即使谨小慎微,噤若寒蝉,也会导致一顿鼻青脸肿的胖揍。
有时候,李某不问青红皂白抬手就打,有时候也会找一个莫须有的借口。
李大妹不是不想离婚,没孩子那会,她觉得刚结婚就离,会为家门蒙羞,等有孩子了,可能李某就收敛了。
等第一个孩子出生,她看李某还是一如既往,觉得离婚了,孩子缺爹少妈可怜,忍一忍日子就过去了。
直到生了3个孩子,李某不但没有所改变,反而变本加厉,还扬言,如果李大妹敢离婚,她娘家都会遭殃,她只能日复一日忍受李某的折磨。
她也曾把希望寄托在公婆身上,可他们也对这个混账儿子有所忌惮,怕他大逆不道,会跟父母动手。
所以,每当李某施暴时,公婆能做到的,就是把3孩子抱走,然后躲出去,让李大妹自己承受拳脚相加的痛苦。
果不其然,正在李大妹惴惴不安时,门被踹开了,李某面红耳赤,酩酊大醉闯了进来。
一看这阵势,公婆知道他们儿子要耍酒疯了,赶紧把三个孩子抱走了,出去躲灾去了。
李大妹条件反射一般,吓得瑟瑟发抖,都不敢抬头看李某,起身想去给他泡一壶解酒茶。
“你个败家女人,说,谁让你去借钱的?“李某一边叫嚣,一边扑了上来。
李大妹根本没和任何人借钱,李某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呀!
她知道暴风雨即将到来,赶紧保住脑袋,果不其然,雨点般的拳头落下来,打在她瘦小的身躯上,她绝望的眼泪喷涌而出。
她毫无还手之力,只能咬牙挺着,盼着李某打累了,然后睡着就好了。
可那一天,李某却打起没完没了,直到李大妹伤痕累累,痛哭求饶,他都没停手意思,直接把李大妹打到尿失禁。
李大妹无助而绝望,她告诉自己,必须跑出去,否则会被李某打死。
于是,她趁李某不注意,忍住剧痛往外跑,李某紧追其后,可他一脚踩到李大妹的尿液上,顿时摔了个仰八叉,这一跤可摔的不轻,李某好半天都没爬起来。
“你给我站住,别让我逮到你,否则我打死你!“李某虽然爬不起来,可嘴巴一点没闲着。
李大妹立马站住了,她觉得反杀的机会来了,也不知道哪来的勇气,她突然骑在李某的身上,用手死死掐住他的脖子。
在她看来,那一刻,不是他死就是她活,否则他爬起来抓住自己,会置她于死地。
勒了李某30分钟后,李大妹发现他没了呼吸,立打电话报警,她宁可被法律制裁,也不想被李某打死。
报警后,李大妹害怕李某没死,再缓过来打自己,又用围巾勒了他20分钟,直到他气绝身亡。直到警察赶到,她才如释重负。
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李大妹提起公诉。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李大妹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李大妹认为,她在遭受李某的暴力攻击时,为了制止李某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并且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不用负刑事责任。
因为。如果你自己不勒死李某,他爬起来会把自己打死,她还有3个年幼的孩子,他们不能没有妈妈。
2、检察机关认为,李大妹前30分属于正当防卫,后20分属于防卫过当。
《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后20分钟,李大妹在防卫过程中,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李某不法侵害的必要限度,并且造成了李某的重大损害即死亡。
所以,她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可能会因为防卫过当而减轻或免除处罚。
3、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李大妹具有防卫性质,案发后自首,并取得了公婆的谅解。应该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李大妹犯故意杀人罪,被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