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男子与女子再婚后,不仅替女子养了20年的儿子,还将儿子培养成工程师,离婚后

小贝侃法 2024-07-12 22:46:34

湖南。男子与女子再婚后,不仅替女子养了20年的儿子,还将儿子培养成工程师,离婚后,男子身患重病,找到前妻和继子,要求继子付赡养费被拒绝:亲生女儿都不养你,找我们干什么。

(案例来源:寻情记官方号)

陈某经过多年的努力,终于在45岁时事业有成,成为了一名工程师,此时也和第一任妻子感情破裂离了婚,女儿小陈由前妻带走抚养,每月按时给前几十元的抚养费。

陈某孤独的生活了两三年之后,经人介绍认识了36岁的王某。早年王某刚结婚没多久,丈夫就离世了,她一个人带着两个孩子过,经人介绍陈某时,王某还有些犹豫,毕竟陈某比自己大近十岁。

介绍人劝说王某,年龄是大了点,可人家毕竟是城里人,还有文化是个工程师。王某看着身边的两个儿子,想着为了儿子能到城里读书,于是同意了这门亲事。

虽说王某来自乡下,可她会做一手好菜,陈某独自生活的两三年,不会做家务不会照顾自己,迫切想找一个人共同生活,于是两人就走到了一起。

王某如愿以偿的将两个儿子带到城市读书,陈某对王某的儿子视如己出,不仅帮王某的两个儿子户口迁到城里,还帮他们找了一个好学校。因为再婚,陈某连亲生女儿小陈的100元生活费都不愿意再给了。

小陈联系陈某要求将生活费加至500元,也被陈某拒绝,之后,小陈便不再和陈某联系。陈某虽对亲生女儿小气,可他对王某的两个儿子很大方。

陈某与王某共同生活了7年,没有领结婚证,但陈某一直承担做父亲的责任,直至7年后,两人才领了证。领证两年后,王某的大儿子已经准备上班了。

王某眼见着大儿子工作,又为他结婚做准备,为大儿子在城里买了一套房子,首付款用的都是陈某的工资钱。陈某又为大儿子操办了婚礼。

在王某的小儿子在即将高中毕业时,陈某帮他选了一个好的专业,大学毕业后,陈某又帮他找了一份好的工作,并且随着陈某一样,做了一名工程师。

本以为一家人就会这么幸福的过下去时,陈某却向王某提出了离婚,王某万万没有想到和陈某幸福的生活了20年,陈某会提出分开。

此时的陈某什么原因也不想,只想快速离婚,最终王某只得尊重陈某的选择。离婚后的陈某已经65岁,与王某再也没有任何交集。

离婚仅仅半年,陈某因为身体原因需要人照顾,他想到了王某和他的两个儿子。这些年来,他的工资全部被王某拿来养孩子,为他们买房子和结婚用了,又将小儿子培养成工程师。

因为这些自己的女儿不仅不再理他,现在他连房子都没有,是租着房子住。无奈之下,他找到王某母子,要求他们为自己付所有的医疗费用。

他认为自己将王某的两个儿子养大了,两个儿子有责任赡养他,没想到,曾经的两个继子和王某均称:你自己的女儿都不理你,找我们有什么用。

陈某多次到小儿子的工作地去闹,也无济于事。无奈之下,陈某找来调解员。关于当年离婚的原因,陈某认为王某将钱看得太重,不仅把自己工资钱全花在两个儿子身上,还不允许自己和亲戚来往。

王某对陈某的说法提出了反驳,王某称,陈某对自己的亲戚都比对自己和两个儿子好,随礼每次花去大几千,还花了十万元带亲戚出去旅游。并且陈某总爱喝酒,酒后就会拿自己撒气。

不管两人为之前的生活矛盾如何争执,陈某与王某生活了20年,养大了王某的两个孩子是事实。对于继子对继父母有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继父母要求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前提是继父母对继子女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

《民法典》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在这件事情中,陈某与王某结婚时,王某两个儿子均未成年。陈某与王某母子三人长期生活在一起,用自己的工资抚养王某的两个儿子上大学还为他们买房,找工作。

陈某与王某的两个儿子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扶养关系,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生父母子女关系相同,王某的两个儿子驿陈某应当承担赡养义务。

最终在调解员的调解下,王某的小儿子愿意承担每月400元的生活费。对于继子女有条件赡养老人而不履行义务时,父母有权起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

对于这件事,您有什么样的看法?

0 阅读:1312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