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出手救人,她性命难保!凭啥索赔11万?”法院:驳回起诉

发现之眼 2024-09-27 16:53:12

辽宁省沈阳市一位乡村医生名叫孙某以其真诚善良的品格和多年医德声誉在当地颇负盛名。他不仅致力于为乡亲们看病,还同时管理着一家药店。2017年9月7日的清晨,一位头发斑白、步履蹒跚的老太太踱步进入孙某的店内。她描述身体极为不适,气短胸闷,请求孙某为其诊治开药。

在老太太坐定后,孙某迅速为其测量血压。结果令人紧张,老太太的血压异常升高。

恍然间,老太太突然昏倒。孙某立即冲上前,检查后发现她已停止呼吸。这是典型的心脏骤停症状。

在短短4分钟内进行抢救,才能挽救她的生命。身为医生的孙某深知这一点,毫不犹豫地开始胸部按压,进行心肺复苏。长达5分钟的抢救后,孙某满头大汗,老太太终于重新呼吸。

他将老太太的儿子联系上了并立即求助120急救中心,确保老太太被及时送往医院。

事后得知,那位老太太名叫齐某,当时已年逾72岁。在接下来的18天里,齐老太太在医院接受治疗后得以康复。

然而,在治疗过程中,医院的检查显示老太太多根肋骨出现了骨折。

齐老太太的家属认为,孙某在抢救老太太时的胸部按压导致了肋骨骨折,要求孙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悉,2017年10月,齐老太太的家属代表齐老太太向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主要内容包括:

一、当天齐老太太到孙某的诊所就医,抢救过程中孙某实施心肺复苏导致齐老太太的肋骨骨折,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二、要求孙某赔偿齐老太太在医院治疗期间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残疾赔偿金和后续治疗费等,共计约11万元。

对于这一指控,孙某颇为委屈。他认为自己是出于医者仁心进行救助,坚称在抢救过程中,其按照急救指南进行了高质量的心肺复苏,并且在医学上,肋骨骨折是常见的并发症。

他坚信,为了挽救患者的生命,他的抢救行为是合理且必要的。

乡村医生孙某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齐老太太再次提出,称事发当天她晕倒在孙某的诊所里是因为服用了孙某开具的一种药物所致,指控孙某错误用药。

孙某对此再次进行答辩,声称自己当天给齐老太太开出的药物为硝酸甘油,并不会导致晕倒。更重要的是,在齐老太太晕倒前,他并未给她服用任何药物。

孙某认为齐老太太的指控是毫无根据的。法院针对此情况审查了案发当天孙某诊所内的监控录像,证实了孙某所述的情况。据监控视频显示,齐老太太在晕倒前并未服用任何药物。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孙某依法取得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有行医资格。当天孙某即时为齐老太太提供急救行为,并实施了心肺复苏。

医学上,实施心肺复苏可能导致病人肋骨骨折,这是常见的并发症。法院认为孙某的抢救行为并未违反诊疗规范,不存在过错。

同时,法院认为齐老太太是否服用硝酸甘油与其心脏骤停晕倒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孙某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于是2019年12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齐老太太不服,并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我非得搞清楚事实!”齐老太的儿子薛某说。

齐老太儿子薛某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的事实认定清晰,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应予以维持。

于是2021年5月,二审法院作出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裁决结果下达后,诉讼程序终结,法律文书生效。

然而,齐老太太及家属仍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

再审法院审查后认为,本案不符合再审法定条件。最终,2021年12月7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齐老太太的再审申请。

【律师观点】 孙某的紧急救助行为并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孙某依法取得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一位合格的医生。在紧急情况下,孙某实施心肺复苏对齐老太太的心脏骤停晕倒是符合诊疗规范。

导致齐老太太肋骨骨折属正常并发症,即使是专业医生也难以避免。

孙某在处理过程中并未故意或重大失误,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医师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也有相关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值得指出的是,虽然以上两部新法律于2021年1月1日生效,但当时的《民法通则》和旧的《执业医师法》同样有相关规定,法律精神是一脉相承的。

根据本案,孙某因紧急救人问题深陷法律纠纷。然而根据我国《民法典》,紧急避险行为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自身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所采取的损害较小一方利益以保护更大合法权益的行为。

具体来说,本案中,齐老太太突发疾病,孙某实施了心肺复苏,成功挽救了老太太的生命。然而,在这个过程中,导致齐老太太肋骨骨折。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对于因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责任承担有两种情形。

一是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本案即属于此情形,孙某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另一情形是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本案情形符合第一种情形,孙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本案齐老太太的损失,依法应当由其自行承担。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齐老太太疾病引发的险情,其损害后果应由老太太自行承担。

另外,从民事过错责任看,孙某不具有过错。齐老太太因自身疾病引发损害后果,责任在她自己。每个人都是自己生命健康的第一责任人,不能因自己的过错让别人买单。

因此,齐老太太的损害后果,依法应当由其自行承担。最后值得指出的是,在当今文明社会中,见义勇为的行为十分难得,应当给予高度赞扬。本案判决从法律上肯定了孙某的紧急救助行为,支持了其见义勇为的精神,值得推广。

总体而言,基于现有法律规定,本案孙某对齐老太太实施的紧急救援行为,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相反,他的行为值得肯定和推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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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9-27 20:49

    孙某依法取得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一位合格的医生。在紧急情况下,孙某实施心肺复苏对齐老太太的心脏骤停晕倒是符合诊疗规范。,,,,也就是说,我没有取得这些证书,是不能够给别人进行心脏复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