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得漂亮!”江苏无锡,女子买了重疾险,每年保费8000,保额50万,交30年,

广瓦下州 2024-07-06 09:23:27

“干得漂亮!”江苏无锡,女子买了重疾险,每年保费8000,保额50万,交30年,包终身,7个月后,女子确诊甲状腺癌,做了射频消融术,她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女子没有提供切片病理报告为由,拒绝理赔,女子告上法院,法院的判决亮了!

(内容来自:无锡梁溪区人民法院)

偶然一个机会,刘梅认识了保险员小李,小李滔滔不绝,给她讲解着保险的知识,刘梅感到自己又长了一层见识。

小李向她推荐了一款重疾险,每年的保费是8000,连续交30年,就能享受终身50万的保额。

这款保险能覆盖120多种重大疾病,等于给自己的健康上了一层保护伞。

另外,这份保险合同还有一个规定,针对这些疾病的理赔,需要医院的组织病理学检查报告,还要医院的治疗报告才行。

作为一个外行,刘梅并不知道什么叫组织病理学报告,她买保险的时候,只知道有大病就可以报销。

听着小李的讲解,刘梅不禁心动,她认为这是对自己和家人负责的表现。

一旦有了大病,就不会拖累家庭,也不会为没钱治病而左右为难。

于是她想都没想,毫不犹豫地签下了保险合同,为自己的身体健康,保驾护航。

七个月的时间悄悄过去,刘梅突然感到喉咙有些不适,吞咽时隐约有异物感,她以为上火,并未注意。

时间一长,症状非但没有缓解,反而愈发严重。

在家人的催促下,刘梅前往了市内的医院进行检查。

检查结果不好,刘梅的甲状腺出了问题。

为了保险起见,她又去了两个三甲医院,分别做了穿刺和细胞学检查,结果显示,她得了甲状腺癌。

人人都是谈癌色变,这个消息,像一声闷雷,把刘梅的内心瞬间击碎。

刘梅害怕,大哭了一场,心里的绝望到了顶点,世界变得一片灰暗。

医生要她不要害怕,甲状腺癌并非人们想象中的可怕,以现在的医疗手段,甲状腺癌已经不是不治之症。

医生还告诉她,甲状腺癌有多种治疗方法可选,还给她举了些例子。

刘梅这才放下心来,她四处打听,得知在上海某医院有一种治疗方式,射频消融术。

这种治疗方法创伤小、恢复的快,很多甲状腺病人都选择了这种方式。

刘梅做了决定,她也要用这种方式,用来消除甲状腺上的病灶,省时省力痛苦少。

治疗的过程十分顺利,消融术也做的非常成功,刘梅的病情得到了有效控制。

康复期间,她想起了自己之前购买的重疾险,她为自己庆幸,多亏那时坚定不移的买了保险。

她把医院的材料仔细整理了一遍,所有的医疗报告和诊断证明她都搁在文件夹里。

她满怀期待,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万万没有想到,被保险公司拒绝。

由于刘梅直接做的消融术,没有开刀,自然也没有组织病理学检查报告。

保险公司就拿这个当做借口,以她未能提供组织病理学检查报告为由,拒绝了她的理赔请求。

这一消息如冷水浇头,让刘梅瞬间感到被骗了。

她不明白,自己明明已经按照三家三甲医院的诊断结果,确诊为甲状腺癌,为何还会因为一份报告而被拒之门外?

更让她无法接受的是,她所选择的射频消融术,正是为了减少身体创伤和加快恢复,难道这样的选择反而成了她理赔的障碍?

刘梅一气之下,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1,刘梅认为,自己已经在三甲医院确诊,医疗报告上均显示甲状腺癌。

确诊甲状腺癌后,自己积极寻求治疗,并选择了最适合自己的方式:射频消融术,然而,保险公司却以莫须有的理由拒绝理赔。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保险公司的做法,不仅有违诚信原则,也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2,保险公司认为,合同条款应当严格遵守。

刘梅未能提供合同约定的组织病理学检查报告,因此不符合理赔条件。

3,法院经过调查审理认为,保险理赔应当尊重患者自主选择的权利。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保险公司以患者选择的治疗方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理赔,无疑是对患者自主权的侵犯。

当保险合同条款存在争议时,应当作出对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

刘梅提供的穿刺病理学检查报告与组织病理学检查报告在功能上相近。

且她在三家三甲医院均得到了相同的诊断结果,这足以证明其病情的真实性和严重性。

因此,按照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原则,应当认定刘梅提供的诊断报告符合保险合同中的理赔条件。

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理赔责任。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刘梅支付保险金15万,并豁免其确诊后余下的各期保险费。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文中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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